導語

關于執行和解協議的問題,很多人覺得不是大問題,其實這個問題很嚴重,書寫內容不合法,或者形式要件不符合規定,都會造成后來的糾紛。今天本律師和大家一起分享一下關于執行和解協議的方式,希望能夠給大家提供幫助。

一、執行和解協議必須雙方書面形式,不能僅僅的口頭承諾。

第一,執行和解協議,必須在執行法官的主持下達成。

第二,執行和解協議達成以后,必須以書面的形式簽訂。

第三,執行和解協議的簽訂提交給執行法官備案,也就是放在執行卷宗內。

二、法律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一條第一款:當事人可以自愿協商達成和解協議,依法變更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權利義務主體、履行標的、期限、地點和方式等內容。

第二款:和解協議一般采用書面形式。

三、執行和解協議采取書面協議的重要性。

(一)實踐當中很多申請人由于太過于相信被執行人,雙方口頭達成協議,并且沒有告知執行局,造成案件被拖延執行。

(二)如果向法院提交了執行和解協議,被執行人不按照協議履行,申請人可以申請恢復執行,或者就執行和解協議的內容重新起訴。這樣,申請人不但不會喪失執行權益,而且可以就超出判決書內容的部分可以提起訴訟。

作者介紹

北京市智舟律師事務所王慶主任律師,20年專注執行案件,資深法律人,北京市智舟律師事務所的創始人,以上內容如果喜歡,請收藏和關注本號,以備后續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