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期徒刑的假釋考驗期限為幾年(無期徒刑的假釋考驗期為())
緩刑是對原判刑罰附條件暫不執行,但在一定期限內仍然保持執行可能性的刑罰制度。針對符合條件的以下犯罪人,宣告緩刑;被判處拘役和3年以下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可以),不滿18周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75周歲的人(應當)。
緩刑具有考驗期。緩刑考驗期是對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進行考察的一定期限。拘役的緩刑考驗期為原判刑期以1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2個月;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為原判刑期以上5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1年緩刑考驗期。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在考驗期內依法實行社區矯正,沒有違規違法情形的,考驗期滿,原判刑罰,就不再執行,并予以公開宣告。如果在考驗期內犯新罪,或者發現判決宣告之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該撤銷緩刑,對最新犯的罪或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決定執行的刑罰。或在考驗期內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國務院有關部門關于緩刑的監督管理規定或者違反法院判決中的禁止令,情節嚴重的,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
假釋是指對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一定刑罰后應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沒有再犯罪的危險,而附條件地將其提前釋放的制度。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需要執行原判刑期1/2以上,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需要執行13年以上。
緩刑也有考驗期。有期徒刑的考驗期為沒有執行完的刑期,無期徒刑的考驗期為10年。
在考驗期內犯新罪的應當撤銷假釋,實行數罪并罰,在考驗期內發現有漏罪的,應當撤銷假釋,實行數罪并罰;在考驗期內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關于假釋的監督管理規定的,尚未構成新的犯罪的,撤銷假釋收監執行未執行完畢的刑罰。
區別:1.假釋屬于刑罰的消滅制度,緩刑屬于刑罰的裁量制度
2.假釋的對象為無期徒刑和有期徒刑,緩刑的對象包括拘役、有期徒刑、以及特定的人群(仍需符合有期徒刑、拘役條件),但是緩刑的有期徒刑必須是3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3.緩刑不需要執行原判刑期,即可實施;而假釋需要執行原判刑期達到一定的年限才可適用。
4.假釋和緩刑都有考驗期,但是考驗期的時間長度不一樣,假釋的考驗期由所判刑罰來決定,而緩刑的考驗期有具體的時長限制。
5.對于假釋來說,在存在漏罪和新罪的時候,要適用刑法第70條和71條決定執行的刑罰。對于緩刑來說,在犯漏罪和新罪的情況下要適用刑法69條實行數罪并罰。雖然援引的法條不一樣,但70條和71條所再援引的也是69條,在實際計算上并無區別。
相同點:1.都適用于有期徒刑
2.假釋和緩刑在考驗期內都需要保證不犯新罪,沒有漏罪以及要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的有關監督管理規定,否則要撤銷假釋或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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