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和解的適用條件及范圍(刑事和解的適用條件及范圍口訣)
一.刑事和解的適用范圍
(一)適用范圍
下列公訴案件,犯罪嫌疑人真誠悔罪,通過向被害人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方式獲得被害人諒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依法作為當事人和解的公訴案件辦理:
1.因民間糾紛引起,涉嫌《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屬于因民間糾紛引起的犯罪案件:
(1)雇兇傷害他人的;
(2)涉及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
(3)涉及尋釁滋事的;
(4)涉及聚眾斗毆的;
(5)多次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
(6)其他不宜和解的。
2.除瀆職犯罪以外的可能判處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過失犯罪案件。
(二)禁止適用情形
犯罪嫌疑人在五年內曾經故意犯罪的,不得作為當事人和解的公訴案件辦理。
二.刑事和解的適用程序
(一)審查內容
1.案件事實是否清楚;
2.被害人是否自愿和解;
3.是否符合規定的條件。
(二)聽取意見
公安機關審查時,應當聽取雙方當事人的意見,并記錄在案;必要時,可以聽取雙方當事人親屬、當地居(村)民委員會人員以及其他了解案件情況的相關人員的意見。
(三)未成年人法定代理人或其他成年親屬應當到場
當事人中有未成年人的,未成年當事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成年親屬應當在場。
(四)制作和解協議
1.和解協議書的簽字、送達和附卷
(1)和解協議書的簽字
達成和解的,公安機關應當主持制作《和解協議書》,并由雙方當事人及其他參加人員簽名。
(2)和解協議書的送達和附卷
偵查人員可以在《和解協議書》上簽字,但不加蓋公安機關印章。《和解協議書》一式三份,雙方當事人各持一份,公安機關留存一份附卷。
2.體例格式
《和解協議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1)案件的基本事實和主要證據;
(2)犯罪嫌疑人承認自己所犯罪行,對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真誠悔罪;
(3)犯罪嫌疑人通過向被害人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方式獲得被害人諒解;涉及賠償損失的,應當寫明賠償的數額、方式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由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撤回附帶民事訴訟;
(4)被害人自愿和解,請求或者同意對犯罪嫌疑人依法從寬處罰。
(五)《和解協議書》的生效
和解協議應當及時履行。
(六)移送審查起訴時提出從寬處理建議
對達成和解協議的案件,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公安機關將案件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時,可以提出從寬處理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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