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yè)出租房屋涉稅政策

一、增值稅

企業(yè)出租房屋取得的收入按“現(xiàn)代服務-租賃服務”繳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適用稅率為9%。小規(guī)模納稅人按5%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一般納稅人出租其2023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動產,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納稅人出租其2023年4月30日前取得的與機構所在地不在同一縣(市)的不動產,應按照上述計稅方法在不動產所在地預繳稅款后,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

一般納稅人出租其2023年5月1日后取得的、與機構所在地不在同一縣(市)的不動產,應按照3%的預征率在不動產所在地預繳稅款后,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

小規(guī)模納稅人出租其取得的不動產(不含個人出租住房),應按照5%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納稅人出租與機構所在地不在同一縣(市)的不動產,應按照上述計稅方法在不動產所在地預繳稅款后,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

2023年12月31日前,公共租賃住房經營管理單位出租公共租賃住房,免征增值稅。

軍隊空余房產租賃收入,免征增值稅。

二、房產稅

企業(yè)出租房屋,以房產租金收入為房產稅的計稅依據(jù),稅率為12%。

無租使用其他單位房產的應稅單位和個人,依照房產余值代繳納房產稅。

對企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按市場價格向個人出租用于居住的住房,減按4%的稅率征收房產稅。

對按政府規(guī)定價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包括企業(yè)和自收自支事業(yè)單位向職工出租的單位自有住房;房管部門向居民出租的公有住房;落實私房政策中帶戶發(fā)還產權并以政府規(guī)定租金標準向居民出租的私有住房等,暫免征收房產稅。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對公共租賃住房免征房產稅。

根據(jù)《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安置殘疾人就業(yè)單位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等政策的通知》(財稅〔2010〕121號)文件規(guī)定,對出租房產,租賃雙方簽訂的租賃合同約定有免收租金期限的,免收租金期間由產權所有人按照房產原值繳納房產稅。

三、印花稅

企業(yè)出租房屋簽定的租賃合同屬于財產租賃合同,需按規(guī)定繳納印花稅,稅率為0.1%。稅額不足1元,按1元貼花。

四、企業(yè)所得稅

企業(yè)出租房屋取得的收入需按規(guī)定計算繳納企業(yè)所得稅。

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約定的承租人應付租金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xiàn)。如果交易合同或協(xié)議中規(guī)定租賃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據(jù)《企業(yè)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條規(guī)定的收入與費用配比原則,出租人可對上述已確認的收入,在租賃期內,分期均勻計入相關年度收入。

五、其他稅種

根據(jù)《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公共租賃住房稅收優(yōu)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23〕139號)的規(guī)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1.對公共租賃住房建設期間用地及公共租賃住房建成后占地免征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在其他住房項目中配套建設公共租賃住房,依據(jù)政府部門出具的相關材料,按公共租賃住房建筑面積占總建筑面積的比例免征建設、管理公共租賃住房涉及的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

2.對公共租賃住房經營管理單位免征建設、管理公共租賃住房涉及的印花稅。在其他住房項目中配套建設公共租賃住房,依據(jù)政府部門出具的相關材料,按公共租賃住房建筑面積占總建筑面積的比例免征建設、管理公共租賃住房涉及的印花稅。

3.對公共租賃住房經營管理單位購買住房作為公共租賃住房,免征契稅、印花稅;對公共租賃住房租賃雙方免征簽訂租賃協(xié)議涉及的印花稅。

4.對企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轉讓舊房作為公共租賃住房房源、且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稅。

5.企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捐贈住房作為公共租賃住房,符合稅收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對其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6.對符合地方政府規(guī)定條件的低收入住房保障家庭從地方政府領取的住房租賃補貼,免征個人所得稅,

7.對公共租賃住房免征房產稅。公共租賃住房經營管理單位應單獨核算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收入,未單獨核算的,不得享受免征房產稅優(yōu)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