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違法發放貸款罪是銀行從業人員最易觸犯的罪名之一,銀行從業人員在發放貸款之前需要對借款人相關貸款材料進行實質審查,核實材料真實性、合法性,嚴格依照國家規定的貸款發放條件和程序進行貸款發放,如果程序不合乎規定,導致貸款無法償等造成重大損失,需要追究貸款發放人員責任。大律師網今天帶大家了解“違法發放貸款罪”的相關內容,那么,違法發放貸款罪最新立案標準是什么?違法發放貸款罪怎么認定“數額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損失”?違法發放貸款罪刑期多少年?

違法發放貸款罪最新立案標準是什么?

1、對違法發放貸款案(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立案追訴標準規定為: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1)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

(2)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

關于騙取貸款、違法發放貸款“數額巨大”的問題。最高人民檢察院公訴廳經商該院法律政策研究室認為,盡管此類犯罪新的立案追訴標準正在起草、修改中,但可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參考此標準中關于“數額巨大”的規定處理個案。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審判第二庭同意《立案追訴標準(二)》確定的數額標準。因此,騙取貸款、違法發放貸款,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可以認定為“數額巨大”。

2、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公通字〔2011〕47號)第四十二條,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違法發放貸款,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

(二)違法發放貸款,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

違法發放貸款罪怎么認定“數額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損失”?

根據《全國法院審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法〔2001〕8號),對于違法向關系人發放貸款罪,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工作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向關系人發放信用貸款或者發放擔保貸款的條件優于其他借款人同類貸款條件,造成10—30萬元以上損失的,可以認定為“造成較大損失”;造成50—100萬元以上損失的,可以認定為“造成重大損失”。

關于違法發放貸款罪。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工作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向關系人以外的其他人發放貸款,造成50—100萬元以上損失的,可以認定為“造成重大損失”;造成300—500萬元以上損失的,可以認定為“造成特別重大損失”。

關于用賬外客戶資金非法拆借、發放貸款罪。對于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工作人員以牟利為目的,采取吸收客戶資金不入賬的方式,將資金用于非法拆借、發放貸款,造成50—100萬元以上損失的,可以認定為“造成重大損失”;造成300—500萬元以上損失的,可以認定為“造成特別重大損失”。

對于單位實施違法發放貸款和用賬外客戶資金非法拆借、發放貸款造成損失構成犯罪的數額標準,可按個人實施上述犯罪的數額標準二至四倍掌握。

由于各地經濟發展不平衡,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可參照上述數額標準或幅度,根據本地的具體情況,確定在本地區掌握的具體標準。

違法發放貸款罪刑期多少年?

《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數額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向關系人發放貸款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關系人的范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和有關金融法規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