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在入職新單位時,會被用人單位以考察工作能力為由強行簽訂一份試用期合同,類似約定:試用期六個月;試用期工資減半;試用期滿后單位可以根據員工表現決定錄不錄用;若員工表現不合格,用人單位可以拒絕錄用并不承擔任何賠償責任。像這類單獨的試用期合同是否合法有效?用人單位在試用期滿后,能否隨意辭退員工呢?

答案是不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第四款的規定: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所以用人單位和員工單獨簽訂的試用期合同等同于勞動合同,合同中約定的試用期不成立,工資也應按正常標準發放。

因此,對于員工來說,如果用人單位以試用期合同約定為由拒不錄用,員工可以要求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并補足工資差額。如果用人單位不同意,員工可申請勞動仲裁主張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