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安全管理條例)
將《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的立法目標提升為“加強建筑活動監督管理、實現綠色安全規范發展”,以適應低碳發展和綠色安全的國家整體戰略。
于帥卿/發自北京
今年全國兩會上,全國人大代表、中國工程院院士、中國建材集團總工程師、凱盛科技集團董事長彭壽帶來的2個議案都與建筑業低碳轉型相關,分別是“關于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的議案”“關于完善政策體系加速光伏建筑一體化發展的議案”。
建筑業作為國民經濟的支柱產業,為我國經濟社會發展和民生改善做出了重要貢獻。但同時,建筑行業作為我國“碳排放大戶”,其全生命周期碳排已經占到全國碳排總量的51.3%,其中僅建筑運行階段碳排占比就達到了22%,而且在目前節能措施下預計將在2040年碳達峰,落后整體國家達峰標準10年。建筑行業已經成為我國實現“雙碳”目標的“堵點”和主戰場。
彭壽分析稱,作為我國保障建筑活動開展的重要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關于建筑低碳發展的相關內容要求已不能適應我國低碳發展的新需求。比如在立法理念和立法思路上,沒有把推動建筑節能、光伏建筑一體化(BIPV)等當作當前最應該解決的問題予以考慮,這些問題的存在,導致建筑綠色轉型的片面化、制度碎片化、執行力弱。
“這些問題都不可能通過修訂幾個法律條文予以解決,必須啟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的全面修訂。”彭壽說。
為使《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修訂更完善,彭壽提出如下建議:
1.明確《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 》修訂的基本目標定位。1997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經過2011年和2023年兩次修正,對建筑活動的科學管理產生了積極作用,但這部法律的滯后性已經突出,與我國低碳轉型發展的迫切需求差距明顯,其理念、原則、制度已不能滿足“十四五”乃至更長時間我國“雙碳”戰略的需求。
2.明確《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修訂的主要內容。通過修訂,將《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的立法目標提升為“加強建筑活動監督管理、實現綠色安全規范發展”,以適應低碳發展和綠色安全的國家整體戰略。
增設綠色發展章節,通過修訂,將建筑綠色發展明確作為獨立內容加以強調,要求建筑必須秉持綠色發展理念,明確 BIPV 應用范圍與條件,新建建筑強制采用BIPV,與建筑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既有建筑建立BIPV應用評估體系,滿足相關使用規范要求的前提下應用盡用;明確完善與技術發展和市場相匹配的標準體系,覆蓋材料設計、產品認證、工程建設、檢測驗收等各環節,并從設計、建設、運行和報廢等階段對建筑綠色發展進行全生命周期綠色監管。
修訂法律責任條款,修訂既應強調企業和公民的主體責任,更應特別強調依法行政和政府責任。既應強調相關主體的“守法”義務,更應當建立完善的行政問責機制,明確權責統一的綠色建筑建設管理條款,對建設主體進行剛性約束,明確所有環節參與單位與人員的違法行為及需要承擔的懲罰責任,強化監督管理,充分體現法律的強制性和權威性。
3.明確《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修訂的關系統籌協調。修訂涉及多主體、多訴求、多層次,立法必須在厘清各種關系的基礎上進行統籌考量、合理選擇。重視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的有機銜接,《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的修訂應充分結合建筑領域的特點和實際,建立更加具有針對性、可操作性的實施性規范,既要防止出現與節約能源法、循環經濟促進法等的重復規定,也要注重與相關法律的動態協同。
重視政府管理與社會、公眾治理的關系,建筑綠色轉型是典型的社會公共事務,政府管理固然不可或缺但僅憑政府之力無法完全應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的修訂必須突破“政府管理法”的思維定勢,建立政府、社會、公眾等多方參與的治理體系。健全調查制度、監督制度、信息公開制度。明確省以下住建機構監督執法垂直管理制度,全面推進監管主體的信息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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