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規定利用計算機(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規定)
犯罪分子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詐騙活動,需要利用他人實名登記的銀行卡或支付結算賬戶等來進行資金的接受、轉移。當個人為了謀利,非法將自己的銀行卡信息、微信號、手機卡等提供他人使用時,事實上就可能成為電信詐騙等信息網絡犯罪的幫兇,涉嫌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
2023年9月,吳某甲因為在網上賭博輸了很多錢,便找弟弟吳某乙借錢,于是吳某乙先后三次讓吳某甲辦理了數張銀行卡賣給自己,并以1000元現金作為報酬給了吳某甲。吳某甲在銀行辦卡時簽署過承諾書,明知其弟弟吳某乙在云南邊境且吳某乙告知吳某甲要將銀行卡轉售給他人,還將自己的銀行卡出售,最終涉案的9張銀行卡轉入流水金額達573萬余元,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
經大悟縣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縣人民法院以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判處吳某甲有期徒刑6個月,并處罰金2000元。
檢察官提醒
1、不要相信“天降餡餅”
買賣、出借、出租銀行卡、電話卡、個人身份信息等,都有可能為他人實施電信詐騙、洗錢等犯罪行為提供便利,成為犯罪團伙的幫兇,不但會影響個人征信,還會涉嫌犯罪。
2、及時舉報
如果發現周邊有收卡、賣卡等不法行為,請及時向公安機關舉報。
3、保持警惕,遠離犯罪
希望廣大群眾時刻保持警惕意識,增強法律意識,保護好個人隱私,不要被所謂的“高價收卡”沖昏頭腦,切勿被蠅頭小利迷惑雙眼。
法條鏈接:《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規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器托管、網絡儲藏、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持,或者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情節,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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