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條文】

第二百八十條 【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盜竊、搶奪、毀滅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印章罪;偽造、變造、買賣身份證件罪】偽造、變造、買賣或者盜竊、搶奪、毀滅國家機關的公文、證件、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的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并處罰金。

偽造、變造、買賣居民身份證、護照、社會保障卡、駕駛證等依法可以用于證明身份的證件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證據要點】

( 一 )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辯解

1、犯罪嫌疑人基本情況。

2、對犯罪預備的供述。包括:

(1)犯罪起意的時間;

(2)為犯罪所做的準備;

(3)擬用的犯罪手段。

3、對犯罪過程的供述。包括:

(1)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時間、地點、方式手段、作案工具(電腦、打印機、復印機、刻刀)、對象、后果;

(2)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種類、特征、數量;

(3)違法所得情況。

4、犯罪主觀方面。包括:

(1)犯罪嫌疑人主觀上通過犯罪行為所希望達到的結果(謀取其他非法利益等);

(2)刺激、促使犯罪嫌疑人實施犯罪的內心起因、思想活動(生活困難、債務纏身、追逐享樂等)。

5、共同犯罪情況。包括犯意的提起、策劃、聯絡、分工、實施等情況,以及每一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地位和作用。

6、對影響量刑的供述與辯解。包括犯罪嫌疑人對有罪無罪、法定從重從輕情節的供述及辯解。

( 二 ) 被害人陳述

1、被害人基本情況。被害人是單位的,單位的身份材料,包括企業法人的營業執照、法人工商注冊登記證明、法人單位性質證明、單位代碼等。

2、對發現犯罪的陳述。包括:

(1)發現犯罪活動的時間、地點及損失等情況;

(2)包括案發時犯罪嫌疑人、受害人與犯罪嫌疑人的關系等。

( 三 ) 證人證言

通過詢問有關知情人,調查了解明案件發生的具體經過、情節、后果等。

(四)物證、書證

1、物證。包括:

(1)偽造、變造、買賣的公文、證件、印章、公文樣式、證件樣式、印章樣式等原及照片;

(2)作案工具(電腦、打印機、復印機、刻刀)等原物及照片;

2、書證。包括:

(1)與案件有關的收據、發票、帳簿、記帳憑證、非法所得的走賬記錄;

(2)被害人(單位)材料,包括: 機關證明、公文、證件、印章的原件復印件等證明材料。

(五)鑒定意見

包括:

(1)偽造、變造公文、印章的文檢鑒定;

(2)與案件有關的價格鑒定等。

(六)勘查、辨認等形成的筆錄

1、現場勘查筆錄(偽造變造場所)。包括:

(1)勘查時間、地點、現場方位、現場概貌;

(2)現場的空間、大小及建筑布局,偽造變造設備、涉案公文印章、及其他物證的具體位置、種類、分布情況及提取方法,現場周邊搜索情況;

(3)提取物品的名稱、數量、標記和特征,提取痕跡的名稱和數量。

2、辨認筆錄。包括:

(1)犯罪嫌疑人辨認筆錄(對偽造變造場所、共同犯罪嫌疑人、偽造變造設備及其他與犯罪有關場所、物品等的辨認);

(2)受害人、證人辨認筆錄(對犯罪現場、犯罪嫌疑人、作案工具及與其他犯罪有關場所、物品等的辨認)。

(七)視聽資料

1、監控視聽資料。包括:

(1)偽造變造現場監控視頻;

(2)執法記錄儀記錄民警現場處置視頻資料;

(3)其他監控視聽資料。

2、相關人員通過錄音錄像設備拍攝的視聽資料。包括現場當事人、證人用手機、相機等設備拍攝的反映案件情況的資料。

3、審訊過程視聽資料。包括對犯罪嫌疑人供述經過的錄音、錄像資料等。

4、其他視聽資料。包括勘驗案發現場,搜查有關場所、提取有關物證痕跡形成的錄像資料。

( 八 )其他證據材料

1、犯罪嫌疑人自書、投案、前科劣跡材料及戶籍證明材料等。

2、抓獲經過、出警經過、報案材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