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證據排除規定2023(非法證據排除規定全文)
隨著我國法治發展以及法律制度的不斷健全,保障當事人合法權利的呼聲越來越高,非法證據排除制度的設立成為必然。2010年“兩高三部”聯合出臺了 《關于辦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明確了非法證據排除規則適用的范圍、證明責任、證明標準及裁判程序,標志著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在我國正式確立。2023年《刑事訴訟法》在《關于辦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的基礎上,進一步完善了非法證據排除規則,是國家尊重與保障人權的重要制度體現。為了充分發揮刑法功能,促進司法公平公正,有必要對非法證據排除制度進行分析研究。
一
非法證據的概念
“非法證據是指某一個或多個合法性要件的證據 , 包括證據內容、證據形式、調查收集證據的主體、程序或者方式與手段等不合法的證據。”
(一)非法證據是在表面上有著合法的外在形式的非法證據
根據刑事訴訟法以及《嚴格排除非法證據的規定》的規定,非法證據既包括非法的受刑事追訴者的供述、非法證人證言、非法被害人陳述,也包括非法的物證、書證。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八種法定的證據形式就包括受刑事追訴者的供述、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以及和物證書證這幾種證據形式。可見,非法證據單從外在形式上看是符合法律規定的。
(二)非法證據在收集的程序、方式上嚴重違反法律規定
《嚴格排除非法證據的規定》中規定以肉刑或變相肉刑的方式獲取的供述應當排除、以威脅的方式獲取的供述及以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獲取的供述應當排除等等。最高院《排除非法證據規程》中規定將“收集物證、書證不符合法定程序”具體解釋為“采用非法搜查、扣押等違反法定程序的方法收集物證、書證”。可以看出,非法證據是具有嚴重的程序性違法的,其共性在于證據的不法收集行為和方式對重要的憲法性權利如人身權、住宅權等的侵犯性。
(三)非法證據主要發生在偵查階段但不僅限于偵查階段
非法證據的主要成因是偵查人員收集證據的違法性,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目的之一在于對偵查行為的規范,確保偵查程序的正當性和合法性。《嚴格排除非法證據的規定》也將強調重點放在了偵查階段上,無論是從偵查終結前人民檢察院的訊問合法性的核查,還是對人民檢察院的審查逮捕工作中、審查起訴程序中發現違法取證的規定,都是針對如何將偵查過程中產生的非法證據加以排除的程序性規定。
(四)非法證據在排除上的程序全覆蓋
“公安機關在偵查程序中,檢察機關在公訴程序中,法院在審判程序中,均負有排除非法證據之義務。盡管學界對其合理性存在不同意見,但至少通說認為這是我國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一大特色,因為西方各國惟有在審判階段方有排除非法證據的問題。”《嚴格排除非法證據的規定》規定非法證據排除程序存在于刑事訴訟活動的始終,從偵查程序直至審判程序都有規定,而其中審判程序的排除既包括一審和二審階段的排除,也包括審判監督和死刑復核程序的排除。也就是說,針對非法證據的防火墻是在整個刑事訴訟程序中自偵查程序開始的每一個訴訟階段一層層設立的,并無例外。
二
非法證據排除制度的立法過程
從世界范圍來看,最早規定非法證據排除制度的是美英法等國家。美國早在20世紀初就規定和推行了非法證據排除制度。1988年 11月,聯合國《反酷刑公約》在中國生效。從2010年開始,我國根據國際通行的排除非法證據的規則,結合司法實踐,由有關部門制定和出臺了非法證據排除的司法解釋和法律規定。我國非法證據排除制度雖然起步較晚,但是這一制度的建立和推行具有很重要的意義。
2023年刑事訴訟法修改,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確立了非法證據排除制度。修正案進一步明確規定了非法證據排除的具體標準,規定采用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脅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應當予以排除的基本原則。規定了收集物證、書證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嚴重影響司法公正的,應當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不能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的,應當排除等規則。
2023年“兩高三部”《關于辦理刑事案件嚴格排除非法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進一步完善相關規定該規定較為全面地規定了排除非法證據的規則,進一步明確了非法證據的認定標準,完善了排除非法證據的相關程序,對偵查、審查起訴、審判等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此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分別頒布的《人民法院辦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證據規程(試行)》《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等,明確了排除非法證據的形式和方法,以及調查核實的程序等具體內容。
三
非法證據的種類
隨著社會的發展,非法取證手段的種類越來越多,基于上述非法證據的概念,歸納出非法證據種類有以下三類:
(一)通過非法手段獲得的證據,如暴力、威脅、欺騙、引誘等
偵查人員在辦案過程中急于找到破案線索或者被告人口供,從而使用上述手段迫使被訊問人作出有罪供述或提供相關證據。實踐中暴力手段通常是指“毆打”“電擊”“捆綁” 等侵犯公民健康權的手段。隨著社會法治觀念的增強,肉刑變得越來越少了,但使用變相肉刑獲取證據的情況仍然較多,如:“疲勞審訊” “強光照射” “不讓喝水” 等非法手段。威脅方法通常是指用行為或者語言讓人屈服,從而被迫或者違背自己的意愿作出供詞或者陳述。
(二)違反法定程序獲得的證據
例如,搜查的時候沒有搜查證或者證明文件,強闖居民住宅搜查物證、書證或其他種類的實物證據。
(三)未經合法授權進行監視、采樣、電信監聽等偵查手段獲取證據
目前,我國技術偵查手段多用于處理重大、復雜的案件,如安裝竊聽器、監控等。有時會發生有關人員隱匿身份誘使他人犯罪情況等。實踐中,非法取得證據的手段層出不窮,但非法取證無疑是對公民基本權利的嚴重侵犯。
四
非法證據與瑕疵證據的區別
非法證據與瑕疵證據在案件審理的過程中經常發生混淆,因此應該嚴格區分“ 非法”與“ 瑕疵”的界限。瑕疵證據是指偵查人員在搜集證據過程中存在輕微違法情形,但通過做出合理解釋或說明后,可以用作定案根據的證據。非法證據與瑕疵證據都有其特定的含義,兩者都涉及到證據的合法性問題,但又存在著較大的差別,具體表現為:
(一)違法的程度不同
一般情況下,非法證據侵犯的是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的人格權,如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等憲法性權利,瑕疵證據雖違反的是程序性的規定,但屬于輕微違法行為,未侵犯到憲法保護的公民基本權利,可以在作出補正或者合理解釋后繼續使用。這也是辨別非法證據與瑕疵證據最簡單的方法。
(二)排除方式不同
對非法證據的排除可分為絕對排除和裁量排除。瑕疵證據屬于附條件排除,只有經補正或無法作出合理解釋的情況下,才可予以排除;反之,仍然具有證明力,可以作為證據使用。
(三)法庭的認定方式不同
法庭審理時,非法證據的認定有特別嚴格的審查程序。被告人提出排除非法證據的申請后,法庭應對證據的合法性進行審查,經審查能夠使法官對其合法性產生懷疑的,應當啟動專門的程序進行調查,無異議的,駁回申請。與此相反,對于有缺陷的證據,沒有專門的調查程序,在法庭認定有缺陷后,偵查機關立即作出解釋或者補正后就可以繼續使用。
五
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適用原則
我國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立法具有鮮明的中國特色,該規則的適用亦呈現出其特有的原則,主要體現為:
(一)遏制刑訊原則
我國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具有鮮明的針對性,縱觀這一規則的確立過程,可以發現,我國《刑事訴訟法》一貫堅決反對刑訊逼供等非法取證行為,遏制刑訊逼供等嚴重違法取證行為一直是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確立的出發點,該規則正是力圖從證據規則的層面解決長期困擾我國司法實踐的刑訊逼供難題。與此相適應, 在該規則的適用范圍上,也是首先排除采用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從司法實踐的運行狀況看,各部門也將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適用主要集中在對通過刑訊等非法方法收集的供述的排除;對于實物證據的排除尚未受到普遍關注。通過排除非法取得的供述,遏制刑訊的發生,是該規則適用的重點。
(二)強化職權原則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規定: “在偵查、審查起訴、審判時發現有應當排除的證據的,應當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為起訴意見、起訴決定和判決的依據。”據此,在刑事訴訟中,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均有權依法排除非法證據。在非法證據排除的啟動方式上,職權啟動與訴權啟動并用,在審前程序中更加側重職權啟動及職權作用的發揮,與其他法治國家主要依訴權啟動的模式有較大不同。這是由于在我國刑事訴訟中,辯護律師的力量較為薄弱,特別在審前程序中,律師的參與更少,權利亦受到較多的限制,在這一實然狀態下,通過當事人及其律師的申請啟動非法證據排除難度較大,故需要以職權部門的職權啟動模式為主。
(三)盡早排除原則
由于刑訊逼供等非法取證行為嚴重侵犯了公民的基本權利,損害了國家司法機關的威信,故所獲得的非法證據不具有證據能力,不得在訴訟中作為證據使用。對于非法證據,能在偵查階段排除的,就不在審查起訴階段排除; 能在審查起訴階段排除的,就不在審判階段排除; 能在庭前會議排除的,就不在庭審階段排除; 能在一審程序中排除的,就不要拖延至第二審程序。越早排除非法證據就可以越早發現及糾正程序違法行為,也就越有可能將非法證據排除在訴訟的軌道之外,避免其對案件的審理產生影響,進而實現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立法價值。
六
確立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意義
(一)體現尊重和保障人權理念
公民的生命權、自由權、隱私權應該得到尊重。尊重和保障人權是我國確立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重要價值之一,建立非法證據排除規則體現了從最初的只追求懲罰犯罪上升到要兼顧注重尊重和保障人權的理念。這是我國法治文明社會進步的重要體現,可以更好地保障訴訟參與人的合法權利不受侵犯。
(二)有利于維護司法公正
司法公正包括程序公正和實體公正。非法證據排除規則是維護司法公正,特別是程序公正的重要保障。程序公正要求:制約偵查和司法機關的權力,使其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行使,維護訴訟各方的合法權利,在訴訟過程中要嚴格按照程序法的規定辦案,使刑事訴訟中的被告人得到公正的處理。我國長期以來存在重實體、輕程序的傾向,不符合司法公正的要求。其中,程序不合法、糾錯機制不健全最突出的是非法取證問題。以非法的方法取證違反了程序正義,排除相關證據可以維護程序公正; 另外,由于非法取證,特別是刑訊逼供,可能形成冤假錯案,所以非法證據排除規則也維護了實體公正。當事人的訴訟權利保障只有在嚴格遵守訴訟程序的情況下才能得到實現。
(三)有利于規范司法行為
我國《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公安司法機關進行刑事訴訟,必須“以事實為根據”,必須查明“案件的真實情況”,“忠實于事實真相”。查明案件的真實情況,使主觀認識符合客觀實際,達到客觀真實,這是我國證據制度對刑事訴訟證明的要求。因此,要依法規范司法行為,使公安司法機關嚴格依照程序辦案,從根本上有效遏制其非法取證行為,努力做到收集到的每一個關乎當事人切身利益的證據來源都正當合法。
七
結束語
非法證據出現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因此,想要在實踐中落實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方法也不是單一的。想要更好地落實非法證據排除規則,需要國家、公安機關、檢察院、法院、辯護律師、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被害人以及被害人家屬等等各方面的共同努力。建立非法證據排除規則,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防止冤假錯案的發生,有利于維護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適用,有助于增強證據的合法性,實現保障人權自由、增強公平正義的價值。
作 者 簡 介
鐘華
擅長領域:專注于經濟類刑事案件的辯護與代理、上市公司風險防控與化解、不良資產處置及民商事爭議案件的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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