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再審問答之

11.申請再審的時間多長?

答:申請再審的時間為6個月,但該6個月的起算時間有兩種:

一是,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6個月內提出再審申請;

二是,存在如下四種情形的,則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6個月內提出再審申請:

1、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2、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

3、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

4、審判人員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注意,上述6個月的時間是不適用中止、中斷和延長的規定的。超過該時間申請再審,法院有可能裁定駁回。

(法律依據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05條: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后六個月內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十二項、第十三項規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審判監督程序若干問題的解釋(2023修正)》第2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五條規定的申請再審期間不適用中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