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院的主要職能是什么(檢察院的職能是干什么的是啥)
引子:
《憲法》第一百三十四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
《刑事訴訟法》第八條規定,人民檢察院依法對刑事訴訟實行法律監督。
《民事訴訟法》第十四條規定,人民檢察院有權對民事訴訟實行法律監督。
《行政訴訟法》第十一條規定,人民檢察院有權對行政訴訟實行法律監督。
…….。
正文:
人們常說:“法律是老百姓保護自己的最后一道防線,也是社會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線”。但是,經歷過訴訟程序(民,刑,行)的人都知道,訴訟的最后一道程序是審判監督程序,而審判監督程序的最后一條法律救濟途徑是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法律監督(申請抗訴)。也就是說,無論你有什么不服,只要是人民檢察院作出了最終的結論,那么所有的法律救濟途徑基本就結束了,剩下的基本也就是無休止的信訪纏訪。
當然,我們也不得不承認,各級人民檢察院在實際工作中確實糾正很多案件,為保障國家法律統一正確實施作出了很多貢獻。但我們也不能回避檢察工作中出現的一些問題,從這幾年糾正的冤假錯案來看,就是因為檢察機關沒有能夠守住監督這條底線而導致的,畢竟檢察監督是司法救濟的最后一條途徑。
根據有些個案來看,人民檢察院面對當事人申請法律監督環節的工作過于簡單粗暴,導致有些案件幾年十幾年都沒有最終結論,纏訪,鬧訪事件頻發,這怎么能行呢?
例如,有些案件,人民檢察院給當事人出具不予監督的決定書,內容十分簡單,只告知不予監督,卻不說明具體原因,也不對當事人的疑問進行解答,更不對給出法律依據。這樣的決定書,當事人怎么能服呢?有些時候,當事人并不是為了贏得官司,而是想輸得明白。
再例如,有些案件,檢察機關給當事人出具了一份簡單不予監督的決定書后,然后就告知當事人我們只監督一次,你有什么不服,我們不管了。這樣監督怎么能行?
說得簡單些,人民檢察院在監督環節,就要專治各種不服,就要從法律的角度讓當事人心服口服才行,要敢于將案件以公開聽證的方式終結才行。
說得更簡單些,人民檢察院依法履行憲法法律賦予的法律監督職責,是防止冤假錯案發生的最后一道防線,如果檢察院在監督環節出現錯誤,其惡果甚于十次犯罪。
延伸:
為了充分發揮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職能,也為了補齊檢察機關在法律執行和實施過程中的短板,中央高層于2023年6月15日提出《中共中央關于加強新時代檢察機關法律監督工作的意見》,該《意見》從以下幾個方面對檢察機關的工作提出新的要求,并進行了新的“授權”。
1,肯定貢獻,指出問題;
2,提出要求,指明方向;
3,落實責任,給予保障。
關于該《意見》的完整全文,建議讀者朋友們自行搜索一下品讀,非常有料。我個人認為,高層此時出臺的這個《意見》就像一場及時雨,為檢察機關的工作指明了方向,也給老百姓吃了一顆定心丸。最起碼,老百姓知道了,檢察院應該怎么依法履行監督職責,才是正確的。
筆者觀點:
近一段時間以來,關于檢察機關的工作,可以用動作頻頻來形容。先是高層提出《中共中央關于加強新時代檢察機關法律監督工作的意見》,然后就是《人民檢察院民事訴訟監督規則》的修改,在然后就是最高檢主持召開全國檢察機關全面落實《中共中央關于加強新時代檢察機關法律監督工作的意見》的電視電話會,這些消息對于老百姓來講都是利好的消息。
我個人認為,高層用心良苦,關鍵在于落實。是不是按照高層的意思去執行,才是問題的關鍵。僅憑自覺,肯定不行,只有加大追責力度,才能保證《中共中央關于加強新時代檢察機關法律監督工作的意見》的順利執行,才能守住老百姓維權的最后一道防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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