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名 行為內容 立案標準/刑罰條件 量刑標準 非法占用農用地罪 違反土地管理法規(見注一),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農用地,改變被占用土地用途 數量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農用地大量毀壞的(見注二)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1-6個月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破壞自然保護地罪 違反自然保護地管理法規,在國家公園、國家級自然保護區進行開墾、開發活動或者修建建筑物 造成嚴重后果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的(見注三)

注一:

“違反土地管理法規”,是指違反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等法律以及有關行政法規中關于土地管理的規定。

(見2001年8月31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28條、第342條、第410條的解釋》)

注二:

1、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農用地,改變被占用土地用途,造成耕地、林地等農用地大量毀壞,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①非法占用基本農田五畝以上或者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十畝以上的;

② 非法占用防護林地或者特種用途林地數量單種或者合計五畝以上的;

③非法占用其他林地十畝以上的;

④ 非法占用本款第② ③項規定的林地,其中一項數量達到相應規定的數量標準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兩項數量合計達到該項規定的數量標準的;

⑤非法占用其他農用地數量較大的情形。

(見《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公通字[2008]36號))

2、(耕地)“數量較大”,是指非法占用基本農田五畝以上或者非法占用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十畝以上。

(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破壞土地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0】14號))

3、(林地)“數量較大”,是指:

①非法占用并毀壞防護林地、特種用途林地數量分別或者合計達到五畝以上;

② 非法占用并毀壞其他林地數量達到十畝以上;

③非法占用并毀壞本條第① ② 項規定的林地,數量分別達到相應規定的數量標準的50%以上;

④ 非法占用并毀壞本條第① ② 項規定的林地,其中一項數量達到相應規定的數量標準的50%以上,且兩項數量合計達到該項規定的數量標準。

(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破壞林地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5】15號))

4、(草原)“數量較大”,非法占用草原,改變被占用草原用途,數量在二十畝以上的,或者曾因非法占用草原受過行政處罰,在三年內又非法占用草原,改變被占用草原用途,數量在十畝以上的。

(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破壞草原資源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23】15號)

5、(耕地)“大量毀壞”,是指行為人非法占用耕地建窯、建墳、建房、挖沙、采石、采礦、取土、堆放固體廢棄物或者進行其他非農業建設,造成基本農田五畝以上或者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十畝以上種植條件嚴重毀壞或者嚴重污染。

(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破壞土地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0】14號))

6、(林地)“大量毀壞”,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占用林地,改變被占用林地用途,在非法占用的林地上實施建窯、建墳、建房、挖沙、采石、采礦、取土、種植農之五、堆放或者排泄廢棄物等行為或者進行其他非林業生產、建設,造成林地的原有植被或者林業種植條件嚴重毀壞或者嚴重污染,被毀壞林地數量達到以上規定。

(見《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公通字[2008]36號))

7、(草原)“大量毀壞”,是指非法占用草原,改變被占用草原用途,數量較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342條規定的“造成耕地、林地等農用地大量毀壞”:①開墾草原種植糧食作物、經濟作物、林木的;② 在草原上建窯、建房、修路、挖砂、采石、采礦、取土、剝取草皮的;③在草原上堆放或者排放廢棄物,造成草原的原有植被嚴重毀壞或者嚴重污染的;④ 違反草原保護、建設、利用規劃種植牧草和飼料作物,造成草原沙化或者水土嚴重流失的;⑤其他造成草原嚴重毀壞的情形。

(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破壞草原資源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23】15號)

注三:

本條根據2023年12月26日《刑法修正案(十一)》增加,具體標準,尚待司法解釋與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