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檢察院起訴書格式范文(人民檢察院起訴書中案由的正確表達語序是)
會同縣人民檢察院
起 訴 書
懷會檢刑訴〔2023〕66號
被告人劉某甲,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4330231966********,漢族,大專文化,湖南省辰溪縣人,住辰溪縣**鎮**村**期**棟**單元**室,原辰溪縣委政法委副書記。因涉嫌違紀違法,2023年5月10日被辰溪縣監察委員會留置;因涉嫌貪污罪、受賄罪,同年8月10日本院決定對其刑事拘留,同日由會同縣公安局執行,同年8月17日本院決定對其逮捕,同日由會同縣公安局執行。
本案由辰溪縣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以被告人劉某甲涉嫌貪污罪、受賄罪,于2023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貪污罪
1、2010春節前夕,時任辰溪縣寺前鎮黨委書記的被告人劉某甲,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以協調工作、準備給有關領導拜年送禮需要經費開支為由,要求辰溪縣寺前鎮分管財務的人大主席黃某某、財政所長萬某某二人想辦法從單位財務上提取10萬元,并交待二人要把賬做好。之后,萬某某按照被告人劉某甲的授意采取虛列支出的方式從寺前鎮公賬上報賬提現11萬元。2010年2月4日,萬某某將該11萬元存入被告人劉某甲尾號為3972 的工商銀行賬戶。同日,被告人劉某甲從該賬戶上取現6萬元用于個人開支,另5萬元一直存于卡中。
2、2011春節前夕,被告人劉某甲以協調工作、準備給有關領導拜年送禮需要經費開支為由,要求辰溪縣寺前鎮分管財務的人大主席黃某某、財政所長萬某某二人想辦法從單位財務上提取25萬元,并交待二人要把賬做好。之后,萬某某按照被告人劉某甲的授意采取虛列支出的方式從寺前鎮公賬上報賬提現25萬元。2011年1月25日,萬某某將其中的10萬元存入被告人劉某甲尾號為3972 的工商銀行賬戶;2011年1月28日,萬某某又將其中的15萬元存入被告人劉某甲尾號為3972 的工商銀行賬戶,同日,被告人劉某甲從該賬戶上取現2萬元用于個人開支,另23萬元一直存于卡中。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
1、銀行流水、轉賬記錄、寺前鎮報賬憑證資料等書證。
2、證人黃某某、萬某某等人的證言。
3、被告人劉某甲的供述和辯解。
4、鑒定意見。
受賄罪
2023年5月至2023年1月,時任辰溪縣衛健局(衛計局)黨委書記、局長的被告人劉某甲,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和收受他人財物共計61萬元,具體犯罪事實如下:
1、2023年5月,被告人劉某甲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向招標代理人嚴某某打招呼,順利幫其朋友謝某某承攬到辰溪縣龍泉巖鄉衛生院并周轉宿舍項目,并將該項目原議價為22萬元的轉包價格降低至15萬元。2023年7月中旬,為感謝被告人劉某甲的關照,謝某某在辰溪縣怡清源茶樓送給被告人劉某甲現金5萬元。2023 年中秋節前夕,謝某某在曉園新村小區門口,再次送給被告人劉某甲現金1 萬元。
2、2023年7月,因工作需要,辰溪縣黃溪口鎮衛生院需采購“X射線計算機體層攝影設備”(通常稱“CT”機)。該項目經縣衛健局研究并報縣政府批準,通過公開招投標,最后由湖南省漢諾威醫療設備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漢諾威公司”)于2023年12月28日以389萬元中標。中標通知書要求黃溪口鎮衛生院應與漢諾威公司在一個月內簽訂合同。期間,漢諾威公司代理人易某某多次找黃溪口鎮衛生院院長余某某要求簽訂合同。余某某請示被告人劉某甲,被告人劉某甲示意合同要等漢諾威公司相關人員來局里匯報、拜訪他后再簽。余某某便告知易某某“簽合同需要打點”。2023年1月16日,余某某在辰溪縣草木間茶樓將易某某委托其轉送的10萬元現金送給劉某甲。收錢后,被告人劉某甲授意可以簽訂合同。次日,余某某與易某某在懷化楊村高速路口處某農莊簽訂政府采購合同。
3、2023年、2023年、2023年春節期間,被告人劉某甲均以衛健局工作經費緊張為名,先后三次向管理對象辰溪縣中醫院索要15萬元(每次5萬元)。每次索要錢款之前,被告人劉某甲首先與辰溪縣中醫院董事長傅某某聯系。之后,傅某某便安排該單位財務人員從當天營業款中取現5萬元,交給被告人劉某甲安排前來對接的衛健局財務股股長周某某,然后周某某至縣衛健局局長辦公室將錢款悉數交給被告人劉某甲。被告人劉某甲收取15萬元后,其中11萬元被其用于個人消費,另4萬元存入其尾號為3972 的工商銀行賬戶。
4、2023 年上半年,被告人劉某甲以石馬灣村修路為名,多次向辰溪縣人民醫院董事長騰某某提出要其支持二、三十萬元。因醫院經營狀況不佳,騰某某在不情愿的情況下,答應分次給錢,具體事宜由醫院院長陽某某安排,劉某甲表示同意。2023年,劉某甲為此先后三次與陽某某聯系,稱衛健局工作經費緊張,要人民醫院予以支持,每次都要陽某某準備10萬元現金。聯系好之后,劉某甲便指派衛健局財務股長周某某前往醫院對接。陽某某先后三次安排人民醫院財務科科長徐某某至人民醫院收費窗口提取現金30萬元(每次10萬元)交給周某某。然后周某某在衛健局被告人劉某甲的辦公室將錢悉數交給被告人劉某甲。被告人劉某甲收取該30萬元后,將其中的6萬元給其母親唐某某用于石馬灣村修庵堂的堡坎,6萬元拿給其妻子張某某、3萬元拿給其兒子劉某乙、6萬元拿給王某某、9萬元被其用于個人消費。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
1、戶籍信息、銀行流水、財務憑證等書證。
2、證人嚴某某、謝某某等人的證言。
3、被告人劉某甲的供述和辯解。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某甲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公共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貪污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劉某甲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工程招標、設備采購等事宜上,為他人謀取利益,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 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款、三百八十六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劉某甲在判決宣告前犯數罪,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九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會同縣人民法院
檢 察 官: 粟高武
檢察官助理: 譚倩
2023年9月14日
附:
1、被告人劉某甲現羈押于會同縣看守所。
2、隨案移送本案調查卷宗拾冊,到案情況說明及相關證明材料壹份,檢察卷宗壹冊。
3、證人、鑒定人名單壹份。
4、光盤玖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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