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是什么的重要組成部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是什么)
手機套餐業務方便了我們的生活
但是在未告知使用者的情況下
電信服務公司擅自增加其功能
侵犯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
今天,我們一起跟隨
天津秉鈞律師事務所楊濤、袁茵
兩位律師一起學習
如何在手機套餐業務中
保護自己的權益
01
案件概要
2005年原告許某某在被告某電信服務公司處購買手機號碼并辦理套餐。2023原告手機號的來電顯示服務由被告自動升級為留言業務,增加了語音留言等功能,拒接和關機時亦未告知原告留言將收取正常通話費用。原告在主叫案外人電話并在對方未接通情況下產生0.25元費用,因此原告向法院提起訴訟,主張被告返還擅自收取的0.25元費用。
02
審判結果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被告在未告知原告收費標準,且原告不知悉電信業務、未賦予原告操作確認權利的情況下,直接收取0.25元費用,侵犯了原告的知情權和選擇權,費用應當返還。
03
審判要點
關于被告是否應返還原告0.25元費用的問題。
首先,被告侵犯了原告的知情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八條“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消費者有權要求經營者提供服務的內容、規格、費用等有關情況”規定,被告作為電信服務的提供者,應向原告許某某明確提示并說明電信業務的內容,包括業務功能、資費標準、收費方式、障礙申告等。本案中,被告收取許某某0.25元費用是基于“和留言”業務。“和留言”業務收費的方式是當被叫方辦理了“和留言”業務,主叫方呼叫被叫方時,產生的費用將由主叫方承擔。本案中,案外人劉某與被告辦理了“和留言”業務,而許某某并沒有辦理該業務,不是其服務合同的相對人。許某某在案外人劉某手機關機時,撥打劉某手機,電話提示音僅提示請在嘟聲響起后留言,并未告知許某某收取資費的方式、標準,被告未盡到提示說明義務,侵犯了許某某對“和留言”業務費用收取方式、標準的知情權。
被告以公告、網站及短信形式告知關于付費來電顯示業務已升級為來電助手包(和留言、和通訊錄),告知的內容中沒有顯示如主叫方留言,收取主叫方相關費用的信息,即對資費標準沒有完全向社會公示,即使被告在其官網上對“和留言”業務的收費標準進行了公示,但該業務需進行查找進入該頁面后才能看見,沒有辦理該業務的用戶一般不會看到,沒有達到《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經營者在經營活動中使用格式條款的,應當以顯著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務的數量和質量、價款或者費用、履行期限和方式…等與消費者有重大利害關系的內容…”中規定的顯著方式提示,公示效力過低,已構成侵害許某某訂立電信服務合同時的知情權。
其次,被告侵犯了原告的選擇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九條第二款“消費者有權自主選擇服務方式,自覺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項服務”、《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第三十一條“電信業務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電信服務標準向電信用戶提供服務…電信用戶有權自主選擇使用依法開辦的各類電信業務”,許某某作為電信用戶有權自主選擇是否接受“和留言”業務,即使接受“和留言”業務也應在操作確認后才能收取其費用。本案中,被告在許某某不知悉電信業務,且未賦予許某某操作確認權利的情況下,直接收取許某某0.25元費用,剝奪了許某某的選擇權。
04
溫馨提示
電信業務經營者增加服務內容與資費的公告、通知屬于格式條款,應以顯著的方式予以公示并提示用戶。否則,消費者依法享有拒絕新增服務與費用的權利。
聲明:本站所有文章資源內容,如無特殊說明或標注,均為采集網絡資源。如若本站內容侵犯了原著者的合法權益,可聯系本站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