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我們都可能會簽訂大大小小各類的合同,而有些合同當事人為了規避自己的責任,在合同中會習慣附上免責條款。這些免責條款真的能夠如愿免除責任嗎?

對于免責條款的適用,常見于保險合同中。舉個例子,小王感情受挫想要輕生,但又擔心年邁的父母,于是給自己投保了一份壽險之后服毒自殺。但保險公司卻拒絕對她的家人給予賠償。原因是保險合同在“自殺條款”中約定了兩年的免責期。

那么這種免責條款約定是否有效呢?

首先,合同是經雙方意思表示一致而簽訂的,要使得合同條款有效,條款需要滿足以下幾個要件:

一、各方當事人真實的意思表示,經各方當事人協商同意。意思表示一致,各方當事人能夠接受,合同條款才能締結生效。

二、合同條款不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必須合理分配雙方當事人之間的權益和風險。但不能合理分配雙方當事人的權益和風險,限制和剝奪另一方當事人的權益或者故意加大另一方當事人的風險。

三、格式合同條款,其提供者須盡說明義務。對于事先擬好的免責條款,在簽訂合同時應該采取加粗或者高亮等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并對條款進行說明。

對于免責條款,我國《民法典》第506條規定了合同中的這兩種類型的免責條款是無效的:

一、造成對方人身損害的。即條款約定行為對對方造成的損害可免責,這種條款是無效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即條款中約定因為自己的行為中存在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對方造成財產損失而不承擔賠償責任的免責條款也是無效的。

而上述的案例,保險公司對于“自殺條款”設置兩年的免責期,主要目的是為了防止投保人為了獲取賠償而做出極端的行為,沒有觸及條款無效的情形,所以這個條款是有效的。

建議大家在簽訂合同或者購買保險的時候要看清合同內容,以及是否存在免責條款,對于不理解的合同條款一定要問清楚,或者先咨詢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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