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而言合同是如何成立的(合同關系成立的條件)
合同成立具體該怎么解釋?
即當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條款經過協商,意思表示達成一致的情形,即通常所稱的達成合意。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八十三條 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人約定的除外。
除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外,原則上,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同時對當事人產生法律約束力。
原則上,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即合同成立的時間由承諾的生效時間決定。
而所謂承諾生效的時間,即承諾產生法律效力的時間。承諾為意思表示,所以意思表示效力發生之時也就是承諾效力發生之時。
*合同成立時間的除外規定
以承諾生效時間確定合同成立時間,是合同成立的基本方式。在此基本原則下,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幾種:
1.如果當事人之間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最后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的時間為合同成立之時。
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此時 ,合同因履行行為而成立。合同成立的時間為當事人接受未簽字蓋章或者按指印的對方當事人履行的合同主要義務的時間。
2.當事人采用信件、數據電文等形式訂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簽訂確認書,確認書簽訂之時合同成立。
當事人一方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絡發布的商品或者服務信息符合要約條件的,則發布信息行為為向不特定人發出要約,而對方當事人選擇該商品或者服務并提交訂單成功,為承諾。一般來說,承諾生效則合同成立,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3.實踐合同。以合同的成立是否需要交付標的物或完成其他給付為標準,可以將合同分為諾成合同與實踐合同。諾成合同是指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即成立的合同,實踐合同又稱要物合同,指除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之外,尚需要交付標的物或完成其他給付才能成立的合同。若交付標的物或者其他給付完成時間早于承諾生效,則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若晚于承諾生效,則合同自交付標的物或者完成其他給付時成立。
4.經批準成立的合同。以合同的成立是否須采用法律或者當事人要求的形式為標準,可以將合同分為要式合同與不要式合同。在某些要式合同,不具備法定形式則合同不成立,往往需要經過法定部門批準等,而對于另一些要式合同來說,不具備法定形式僅是合同不生效或者不能向法院訴請強制執行。對于需要經批準才能成立的合同來說,其成立不僅需要承諾生效,還需要審批通過。
合同成立與合同生效有什么關系?
一、解決問題不同
合同成立主要解決合同是否存在、合同何時成立的事實問題;
合同生效主要解決合同是否合法、是否受法律保護的法律問題。
法律行為的成立只涉及當事人個人的意思問題,成立與否完全看當事人是否完成了相應的意思,與國家意志無關。而法律行為的生效與否則是取決于當事人的意思是否符合法定的標準。法律行為的生效制度集中體現了國家對當事人已成立的法律行為進行的法律評價。合同無效并不等同于效力待定或可撤銷。
合同無效是指法律按照一定的標準對已經成立的合同進行評價后所得的否定性結論;效力待定是指待定的條件出現或者經同意或追認后可以生效的合同;而可撤銷則反映了法律將合同效力交給有撤銷權的一方當事人來決定。
二、體現的時段、內容不同
合同成立屬于合同訂立階段,反映和體現當事人之間訂立合同的過程是否已經終結;
合同生效屬于合同履行階段,反映和體現當事人之間訂立合同的目的能否實現。
三、判斷的主體不同
合同是否已經成立,通常情況下由當事人自己來作出判斷,并據此實施相應的行為;
合同是否生效,即判斷、確認合同是否合法有效,屬于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的職責。
綜上,如果合同尚未成立,則不存在效力的判斷問題;如果合同已成立,但不符合或不完全符合法定生效要件,則可能會出現未生效、無效、可撤銷或效力待定的法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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