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合同法解釋一( 民法典對無效合同處理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編總則,第六章民事法律行為,第三節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第一百四十五條:“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實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為經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認后有效”。“相對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一個月內予以追認。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民事法律行為被追認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 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本條是關于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效力的規定。
一、本條的歷史由來
《合同法》第四十七條:“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經法定代理人追認后,該合同有效,但純獲利益的合同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
聲明:本站所有文章資源內容,如無特殊說明或標注,均為采集網絡資源。如若本站內容侵犯了原著者的合法權益,可聯系本站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