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法律規定用人單位可以和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固定期限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內容的合同。無固定期限合同,顧名思義沒有約定勞動合同的終止日期。如果雙方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合同,用人單位可以以什么樣的理由解除勞動合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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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可以解除嗎?

安徽自智律師事務所彭海濤律師解答:

作為《勞動合同法》規定的三種勞動合同之一,《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合同解除條件當然地適用于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可以通過協商解除、法定解除、約定解除三種方式予以解除。

(1)協商解除。根據勞動契約自由和當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則,只要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協商一致,就可以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2) 法定解除。只要符合法律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都可以單方面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對因用人單位違法及違反勞動合同約定而賦予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進行了明確規定。同時,《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對因勞動者違法及違反勞動合同約定而賦予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進行了明確規定。此外,《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條還對特殊情形下有下解除勞動合同進行了明確規定。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也應遵循勞動合同單方解除的一般規定,即應提前30天通知用人單位,30天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的勞動合同自行解除,而不必支付違約金,但是因其單方的解除行為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勞動者也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3)約定解除。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在簽訂勞動合同時可以約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在約定的解除條件成就時,勞動合同解除。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還可以協商變更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

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 和第四十條 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彭海濤律師解析:
勞動合同分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三種。

1、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合同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如三年或者五年。

2、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就是長期合同,如果不發生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定事由,用人單位不能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如果單方解除,要承擔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的法律責任。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以某項工作的完成為合同期限的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