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個人信息罪怎么處理(什么叫侵犯個人信息罪)
【基本案情】
被告人張凡(化名)經事先預謀,利用工作之便,通過系統云搜索平臺竊取公民基礎信息、車輛信息等2500余條,以每條45元、50元不等的價格通過網絡售賣給他人,從中獲利17萬余元,用于歸還個人賬務及網絡賭博。后被檢察機關提起公訴。
【審理結果】
法院認為,被告人張凡違反國家規定,利用工作之便竊取并向他人出售公民個人信息,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應予懲處。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張凡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適用法律正確,予以采納。被告人張凡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寬處理。對辯護人辯稱被告人認罪態度較好、有坦白情節的觀點予以采納,但被告人張凡持續多次非法買賣公民個人信息,故辯護人辯稱被告人系初犯、偶犯的觀點不能成立;偵查機關通過調取被告人與其上線涉案人員之間的相關電子證據,即確定了上線涉案具體人員,被告人張凡只是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并非構成立功,對辯護人所持此辯護觀點不予采信。根據被告人張凡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第一、三款、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一、被告人張凡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二十萬;二、對被告人張凡的非法所得依法追繳。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 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將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給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竊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前三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款的規定處罰。
第六十四條 【犯罪物品的處理】 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應當予以沒收。沒收的財物和罰金,一律上繳國庫,不得挪用和自行處理。
第六十七條【自首】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的,可以依法從寬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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