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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議地點:
協議時間:
甲 方(代理方):
注冊登記號: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聯系電話:
乙 方(委托方):
注冊登記號: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聯系電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甲乙雙方本著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則,經充分友好協商,就乙方委托甲方代理出口 的有關事宜達成以下協議:
第一條 代理權
(一)乙方授權委托甲方代理出口乙方的 商品。
(二)甲方接受乙方的委托,同意以自己的名義代理(可在選擇的項目序號上打”√”):
1、對外簽約;
2、對外催證;
3、申領配額、許可證;
4、出口報關、辦理商檢或換證;
5、托運訂艙;
6、辦理保險;
7、儲運;
8、制單、結匯。
第二條 標的物
(1) 代理出口的商品:
(二)目的地:
(三)運輸方式:
第三條 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一)甲方與乙方指定的外方簽訂外銷合同,該合同內容需要由乙方在簽訂前確認并負責,并經甲方同意。
(二)甲方與乙方指定的供貨方簽訂購貨合同或三方購貨合同,該合同內容需由乙方在簽訂前確認并負責,并經甲方同意。
(三)按照乙方提供的貨物數據,制作出口報關運輸及隨寄需要的發票、裝箱單、貨物委托書、保險單等單據。
(四)在甲方自身能力允許的情況下,對需辦理出口配額和許可證等的貨物,在受到乙方委托后,應該積極予以辦理各種手續,,但免除不能及時取得有關單證的責任。
(五)在甲方負責報關運輸的方式下,應聯絡貨運代理公司進行定倉保險等事務,保證出口貨物安全、及時順利的出口清關,但對貨物的真實性由乙方負責。
(六)甲方在收到乙方出運通知后,應及時安排租船定艙、繕制出口單證等出運工作。
(七)做好貨款在各種方式下的結匯工作,按約定的結算方式同乙方進行結算,收取代理費。
(八)作好貨款的核銷工作,催促乙方在指定的期限內收到外匯貨款,及時收回外匯核銷單及出口報關單,在規定的期限內完成外匯核銷。
(九)若貨物需退稅的,在收到乙方提供的按退稅機關規定的完整的退稅憑證后應及時完成退稅工作,并按協議的結算款項同乙方結算。
(十)協助應由乙方完成的各項其他工作,在外貿業務上給予能力范圍內的各種支持。
第四條 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一)對甲方與外方及供貨方簽訂的協議內容負責,并承擔不能完成協議的一切后果。
(二)按時、按量、按質準備貨物,貨物備妥后及時把規格、數量、質量、包裝、毛凈重等數據告訴甲方,以便甲方及時制作各種單據。
(三)對需要出口配額及許可證的貨物,應辦理相關的申請手續,甲方予以協助。也可以委托甲方在能力范圍內予以全權辦理。但承擔甲方不能及時取得該單證的后果。
(四)進口所發生的有關費用,如裝卸費、報關費、運輸費、銀行費、及開立原產地證等費用由乙方承擔。
(五)應積極催促外方在指定的期限內將貨款匯入甲方的指定帳戶,并承擔不能收到外匯貨款和收匯晚于規定期限的一切責任和后果。
(六)乙方必須保證委托甲方在海關申報的貨物名稱數量等數據與實際出口的貨物相符,由于乙方原因造成數據不符而引起的海關查驗、查封、罰款、沒收等事宜由乙方承擔并自行解決,甲方可以協助。對甲方造成直接或者間接損失的,乙方承擔所有的責任。
(七)乙方必須自貨物出運后20日內開具或督促其它指定的工廠開具符合甲方開票通知要求的貨款增值稅發票給甲方(無論是否收匯)。如未及時開票或開票不正確等原因引起的退稅損失由乙方承擔。在未完全收匯時,乙方或乙方指定工廠向甲方開具的增值稅發票僅供甲方辦理退稅申報所用,如不能及時收匯,由此造成的一切損失由乙方承擔,甲方不承擔支付相應發票貨款的責任。
(八)按協議規定與甲方進行貨款結算和支付出口代理費。
(九)積極協助甲方辦理其他需甲方完成的工作。
第五條 結算條款
(一)應由乙方承擔的出口所發生的費用:如裝卸費,報關費,運輸費,銀行費,及開立原產地證等費用,由甲方代收代付。
(二)結算中,外匯折人民幣的匯率按甲方在銀行結匯時提供的結匯匯率為準。
(三)純代理方式(甲方不負責出口退稅):
(1)甲方按乙方出口貨值的 %征收出口代理費,最低不少于人民幣
元。
(2)資金支付:
A. T/T方式下:甲方在收到外匯貨款,按匯率折算人民幣, 個工作日內將該筆貨款扣除代理費及為乙方墊付的費用后,匯入乙方的指定帳戶。
B. 在L/C和托收方式下,甲方將全套準確有效的單據交到指定的議付銀行,在外匯貨款進帳,按匯率折算成人民幣后的兩個工作日內將該筆貨款扣除代理費及為乙方墊付的費用后,匯入乙方指定帳戶。甲方交給銀行的單據,不管是甲方還是乙方制作的,必須通過乙方確認,同時乙方將對由于單據不符等原因造成不能得到銀行償付的情況承擔責任和由此產生的一切后果。
(三)在甲方負責出口退稅的方式下:
(1)代理費:
A. 出口退稅款歸甲方,甲方按照乙方出口貨值的 RMB/USD結算。
B. 出口退稅款歸乙方,甲方按照乙方出口貨值的 %收取代理費。
(2)資金支付:
A.甲方支付貨款前,必須收到乙方開給甲方規定數額的,經稅務部門驗證通過的,符合出口退稅的,以甲方為抬頭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B.T/T 方式下:甲方在收到外匯貨款和增值稅發票后,按匯率折算成人民幣, 個工作日內將該筆貨款扣除代理費及為乙方墊付的費用后,匯入乙方的指定帳戶。
C.在L/C 和托收的方式下,甲方將全套準確有效單據交到指定的議付銀行后,在外匯貨款進帳后,按匯率折算成人民幣后 個工作日內將其扣除代理費及為乙方墊付的費用后匯入乙方指定帳戶。甲方交給銀行的單據不管是甲方還是乙方制作的必須通過乙方確認,同時乙方將對由于單據不符等原因造成不能得到銀行償付的情況承擔責任和由此產生的一切后果。
(3) 若增值稅發票由于存在各種錯誤記錄、未通過退稅部門的驗證,及該發票和全套出口報關單未能按規定期限及時交給甲方,從而不能進行退稅的責任和后果應由乙方承擔,同時乙方也必須及時退還甲方之前其所得到的大于收匯的那部分金額的貨款。
(四)雙方的賬戶信息如下:
甲方:
開 戶 行:
賬戶名稱:
賬 號:
乙方:
開 戶 行:
賬戶名稱:
賬 號:
第六條 保密條款
(一)在本協議簽署過程中雙方所知悉的對方全部資料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基本信息、經營情況、財務情況、商業秘密、技術秘密等,均應予以保密。
(二)信息擁有方同意,另一方僅有權在以下情況披露該等信息:
1.該信息由于信息擁有方的原因而為公眾所知;
2.任何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司法程序或爭議解決程序的要求;
3.向一方下屬機構或項目經辦人員披露;
4.獲得信息擁有方同意后披露。
(三)在任何情形下,本條所規定的保密義務應持續有效。
第七條 其他約定條款
(一)乙方保證出口的貨物是遵守國家的各項法律、法規的合法的貨物,否則承擔由此產生的一切責任和后果。
(二)代理過程中貨物的質量問題由乙方全權負責,發生質量問題時由乙方全權處理,甲方協助乙方處理各種索賠、賠付等事宜。
(三)鑒于甲方和乙方之間是委托和代理關系,甲方依乙方授權而與客戶簽訂的有關合約將直接約束乙方和客戶,合約的有關權利由乙方直接行使,有關義務與責任由乙方直接承擔。但如甲方受托與客戶簽署的合約最終被認定為僅約束甲方和客戶,則甲方因此所承擔的責任損失應由乙方補償,相應地,甲方因此所獲得的財產權利和利益應轉付給乙方。如與客戶發生仲裁或訴訟,乙方應提供全部費用和協助;由此所產生的利益由乙方享有,所產生的一切損失亦由乙方承擔。
第八條 違約責任
(一)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協議項下的任何一項條款均被視為違約。違約方應承擔因自己的違約行為而給守約方造成的損失。
(二)如甲方無法按本協議完成代理出口服務的,應向對方支付相當于協議總金額的 %的違約金;乙方有權直接從應支付的相應協議金額中扣除,并有權解除本協議。如乙方要求甲方繼續履行本協議義務,則甲方應在乙方要求的時間內完成工作。
(三)如乙方無正當理由未按協議規定向甲方支付協議金額,每遲延一天乙方應向甲方支付相當于延期付款額 的違約金。
(四)如一方違反本協議的保密條款,則另一方有權要求其承擔相當于協議總金額 %的違約金。
(五)如因一方行為侵害第三方合法權益的,該方應負責處理并承擔所有責任。因此給對方造成損失的,該方應承擔賠償責任。
(六)本協議所稱之損失包括實際損失和協議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訴訟或仲裁費用、以及合理的調查費、律師費等相關法律費用。
第九條 通知和送達
(一)本協議的一方發給另一方的任何通知、文件或申請均應以書面形式通過掛號郵寄、特快專遞、傳真或專人送交的形式發出。掛號信件或特快專遞的交寄日以郵戳為準。
(二)通知、文件或申請按照以下方式視為送達和生效:
1. 以掛號方式發出的,發往內地地區的,發出后第四日視為送達;發往港、澳、臺及境外其他國家或地區的,發出后第七日視為送達。
2. 以特快專遞形式發出的,發往內地地區的,發出后第三日視為送達;發往港、澳、臺及境外其他國家或地區的,發出后第六日視為送達。
3. 以傳真方式發出的,以發件方式發送后打印出得發送確認單所示時間視為送達。
4. 如果以專人送交的方式,則在接收人工作人員簽收或遞出人員將有關文件置留于接收人的地址時,視為送達。
(三)根據本協議發出的上述通知、文件或申請應送達下列地址和號碼:
甲 方:
地 址:
郵政編碼:
電話號碼:
傳真號碼:
收 件 人:
乙 方:
地 址:
郵政編碼:
電話號碼:
傳真號碼:
收 件 人:
如任何一方的地址有變更時,需在變更前 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因遲延通知而造成的損失,由過錯方承擔責任。
第十條 適用法律與爭議解決
(一)本協議的成立、效力、解釋、履行、簽署、修訂和終止以及爭議的解決均應適用 法律。
(二)因本協議引起或者與本協議有關的任何爭議,雙方應首先以協商方式解決。協商應在一方向另一方送達關于協商的書面要求后立即開始;如果 日內雙方未能通過協商解除爭議,的則雙方同意按照以下第 種方式解決:
1.因本協議引起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任何爭議,雙方同意將爭議提交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解決。
2.因本協議引起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任何爭議,均提請 仲裁委員會按照該會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均有約束力,并可在任何有管轄權的法院或其他有權機構強制執行。除非仲裁裁決有不同規定,敗訴方應支付雙方因仲裁所發生的一切法律費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師費。
(三)訴訟或仲裁進行過程中,除雙方有爭議的部分外,本協議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各方應繼續履行。
(四)每一方同意使用本協議通知與送達條款送達與仲裁或強制執行仲裁裁決有關的傳票、通知或其他文件。本協議通知與送達條款中得任何規定均不應影響一方以法律允許的其他方式送達上述傳票、通知或其他文件的權利。
(五)本協議全部或部分無效的,本條依然有效。
第十一條 生效及其他
(一)本協議自甲乙雙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本協議一式_________份,雙方各執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本協議未盡事宜或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其它問題,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可另行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及附件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日期:
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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