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

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物權編的解釋(一)

(2023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

第1825次會議通過,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一條 優先購買權的行使期間,按份共有人之間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按照下列情形確定:

(一)轉讓人向其他按份共有人發出的包含同等條件內容的通知中載明行使期間的,以該期間為準;

(二)通知中未載明行使期間,或者載明的期間短于通知送達之日起十五日的,為十五日;

(三)轉讓人未通知的,為其他按份共有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最終確定的同等條件之日起十五日;

(四)轉讓人未通知,且無法確定其他按份共有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最終確定的同等條件的,為共有份額權屬轉移之日起六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