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雙方在公平、誠信原則下進行磋商仍無法就其他條款達成一致,不能訂立正式合同的,屬不可歸責于雙方的原因,不構成預約合同所指的違約情形,預約合同應解除,已付定金應返還—戴某飛訴華新公司商品房訂購協議定金糾紛案【《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06年第8期】

案例要旨:購房者對開發商的樣板房表示滿意,與開發商簽訂訂購協議并向其交付了定金,約定雙方于某日訂立商品房預售合同。后由于開發商提供的商品房預售格式合同中有樣板房僅供參考等不利于購房者的條款,購房者對該格式條款提出異議要求刪除,開發商不能立即給予答復,以致商品房預售合同沒有在訂購協議約定的日期訂立的,屬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4條(解釋2023年修正后仍為第4條)規定的“不可歸責于當事人雙方的事由”,開發商應當將收取的定金返還給購房者。

2.支付定金一方無惡意行為,而是因雙方當事人無法就合同的主要條款達成一致的,不適用定金罰則—郭某偉訴鄭州市中宇經貿發展有限責任公司合同糾紛案【《人民法院案例選》總第49輯】

案例要旨:立約定金,即當事人在訂立合同前,為保證正式簽訂合同而約定的定金。立約定金的目的在于確保當事人能夠最終訂立合同。立約定金中適用定金罰則時,不能僅著眼于雙方未能訂立主合同的結果,將責任簡單地歸咎于拒絕簽訂合同的一方當事人,而是應注意具體分析雙方未能達成正式合同的原因,其關鍵在于審查當事人拒絕簽訂合同是否具有正當理由,是否違反誠實信用原則而具有主觀惡意,是否符合雙方定金合同所約定的免責條件。只有在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拒絕訂立合同或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的情況下,才能適用立約定金罰則。

3.購銷合同簽訂后貨物價格上漲不屬于法律規定的不可抗力,應適用定金罰則—長春市機械化工五礦進出口公司訴吉林市鋼廠購銷合同返還定金案【《中國審判案例要覽》】

案例要旨: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購銷合同簽訂后,貨物價格發生變化,這是市場調節的結果,任何生產經營銷售單位對此都是應當預見的,賺與賠都是可能出現的結果,特別是在建立市場經濟體制的過程中,企業都應該增強經營風險意識,不能一看市場行情發生了不利于自己的變化,就尋找借口隨意違約,拒絕履行,這是違反誠實信用原則、損害正常經濟秩序的行為。因而,價格隨市場發生變化不屬于法律規定的不可抗力,合同一方當事人不能據此不履行合同義務。本案被告無視有關法律規定,在合同履行期內拒絕向原告供應鋼坯,對糾紛的發生應負全部責任。在充分考量定金數額偏高的實際情況,依據公平合理的原則,對返還定金的數額(雙倍定金應為1800萬)作適當調整,認定返還1600萬。

4.合同未明確約定定金,當事人無權主張定金權利—郭某珍訴楊某春合同糾紛案【《中國審判案例要覽》】

案例要旨:定金是金錢質的一種,指當事人約定交付一定數額的金錢作為質物,以作擔保之用。定金依其功能分為成約定金、定約定金、解約定金、違約定金。《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百一十八條(該解釋雖已廢止,但該條內容符合民法典精神,仍具參考價值)規定,當事人交付留置金、擔保金、保證金、訂約金、押金或者訂金等,但沒有約定定金性質的,當事人主張定金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5.只要對方通知解除合同符合合同解除的形式要件,另一方未在約定或法定期限行使異議權,合同自然解除,解除方有權不退還定金—重慶泰雷商貿有限責任公司訴重慶佳路機電有限公司合同糾紛案【《人民司法.案例》2023年第24期】

案例要旨:符合合同解除形式要件的通知到達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未在約定或法定期限內行使異議權的,異議權喪失,合同無爭議的解除。如果發出解除通知的一方無權解除合同,合同無法繼續履行,異議方可以請求對方承擔違約解除責任并賠償損失。未在法定期限內提起確認解除合同無效的訴訟,解除方有權不退還定金。

6.當事人交付訂金但沒有約定定金性質的,無權主張定金權利—李某訴張某定金返還賠償糾紛案【重慶法院網2023年8月13日】

案例要旨:當事人交付訂金,但沒有約定定金性質的,當事人主張定金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當事人要想成立定金合同,一般應在定金合同中注明“定金”字樣或者約定定金罰則,即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否則,不成立定金合同。

7.定金性質一般需明確約定,但若合同中沒有明確寫明“定金”字樣,則應根據合同約定的內容考察是否存在對定金的約定,如約定了定金罰則的應認定為定金【源自《合同法案例》一書】

案例要旨:一般情況下當事人應在合同中明確約定定金條款或定金合同;但如果合同中沒有明確寫明“定金”字樣,則應根據合同約定的內容考察是否存在對定金的約定,比如約定了定金罰則應當認定為定金。案涉雙方房屋買賣合同中并未約定“定金”及定金罰則,而是約定了全部購房款分三次付清的付款計劃,其中雙方爭議的1萬元是作為首期預交的房款,因此其不具有定金性質,也不能適用定金罰則要求被告雙倍返還。

8.只有在違約行為和無法實現合同目的兩個條件同時存在時才能適用定金罰則—YH公司與DL公司定金罰則適用范圍糾紛案【源自《擔保糾紛案例與實務》一書】

案例要旨:只有在違約行為和無法實現合同目的兩個條件同時存在時才能適用定金罰則。案涉主合同未實現履行,合同雙方都存在過錯,并非是由于對方的違約行為致使主合同目的無法實現,其不存在根本違約的情形,所以對于其沒有履行主合同部分無須承擔定金責任,定金罰則不適用于該部分。

9.交付購房定金后未通過購房資格,買方要求退還已支付的定金應獲支持—張某某訴王某某定金合同糾紛案【北京法院網2023年11月27日】

案例要旨:定金協議簽訂后,買方依約支付購房定金,但由于其未連續5年繳納社保,導致其未能通過購房資格審核。依據定金協議的相關約定,如果不能通過購房資格的審核,則協議自動終止。故賣方應當退還已支付的定金。

10.在標的相同情況下后一拍賣合同達成視為前一買賣協議的解除,買方不得再請求適用定金罰則—甲公司與乙公司返還定金糾紛案【法信精選案例】

案例要旨:雙方簽訂房屋買賣協議后,買方又參與競拍房屋并競拍成功,其后接受賣方退回的款項,應視為雙方已合意解除房屋買賣協議并已實際履行,是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后買方起訴要求解除協議并雙倍返還定金的,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