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決定,自3月1日起至12月31日開展打擊拐賣婦女兒童犯罪專項行動。

在今年全國兩會上,多位全國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就拐賣婦女兒童犯罪問題提交議案提案,建議對“買方”提高量刑標準等。

全國政協委員李大進表示,將與多名委員提交聯名提案,建議開展為期三年的打擊拐賣人口犯罪和清查救治被拐人員專項行動。部分代表委員還對受害者的后續救助提出建議,全國人大代表蔣勝男表示,對收買的婦女、兒童產生的婚姻、收養關系應該視為無效,收買婦女、兒童行為發生地的縣級政府應承擔對受害人的救濟責任。

建議1

提高收買婦女、兒童量刑標準

根據刑法第240條規定,拐賣婦女、兒童罪,其基準刑是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有嚴重情節的,可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可判處死刑。而刑法第241條規定,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這一量刑差距此前已受到社會廣泛關注,多位代表委員認為,對收買被拐人員者量刑過輕。

“如果不考慮強奸、非法拘禁等特殊情形,單純收買婦女、兒童罪的最高刑只有三年有期徒刑。‘買方’責任認定較輕,顯然未能充分體現刑法的指引作用。”全國政協委員、上海市政府參事胡衛建議,應加大對拐賣婦女、兒童犯罪的量刑標準,將我國刑法中關于拐賣人口的法定最高刑提高到發達國家標準,達到二十年有期徒刑甚至無期徒刑,提升刑法對拐賣人口犯罪的警示指引作用;其次,建議對收買被拐人員者同樣施以重刑。

全國政協委員、重慶靜昇律師事務所主任律師彭靜也認為,收買被拐賣婦女兒童罪的刑事責任規定過輕,倘若剝離了后續犯罪行為的懲罰,單純以收買被拐婦女行為定罪,難以讓相關主體得到必要處罰,難以打擊拐賣婦女犯罪。她建議提高收買拐賣婦女兒童罪的量刑標準,使收買人面臨更高的犯罪成本,打破收買被拐婦女兒童行為的利益鏈條。

全國人大代表、卓爾控股董事長閻志表示,今年他將提交一份“關于從嚴從重打擊拐賣、收買婦女兒童犯罪行為的建議”,這是閻志在五年任期內第四次提出反拐的建議。他呼吁要加重對犯罪未遂行為的懲罰力度,五年起判,將拐賣婦女兒童犯罪量刑起點提高到十年;同時,對收買人實行買賣同罪,重判重罰。

全國政協委員、天達共和律師事務所主任李大進表示,在今年兩會上,他將和其他委員聯名提交提案,建議修改現行刑法相關條文,從嚴從重打擊此類犯罪。建議修改刑法第240條,拐賣婦女、兒童的,處2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刑法第241條,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的,處1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知情不舉或阻攔解救者,以共同犯罪論處。

建議2

開展打擊和救治專項行動,重點清理陳年積案

李大進表示,聯名提案中還建議開展為期三年的打擊拐賣人口犯罪和清查救治被拐人員的專項行動。建議行動由中央授權中央政法委牽頭,組織公檢法司等執法司法機關參加,協調各大部委及各省份社會管理治理、社會救助部門、共青團、婦聯組織等參與。

他建議,專項行動突出三個重點:一要重點打擊防范新發拐賣婦女兒童犯罪案件;二要重點清理陳年積案和查找失蹤人員線索;三要重點清理甄別1980年-2000年,被拐婦女兒童、智障、精神病患者及來源不明、疑似被拐人員落戶后的生存狀況,區分不同情況登記造冊,分門別類按不同性質予以處理,該追究刑事責任的要追究;該解救安置的要解救安置;該給予治療幫扶的,當地政府要有特殊幫扶救助政策。

此外,建立對拐賣婦女兒童犯罪的單項舉報獎勵制度,舉報獎勵資金由被查獲的拐賣者和買家共同承擔,是用于購買該起婦女兒童犯罪案件贓款的3-5倍。

建議3

推進全國打拐常態化,推動科技反拐

全國人大代表蔣勝男建議,推進全國打拐常態化。從中央到地方,成立打擊拐賣的專項斗爭領導小組,建立“線上”和“線下”一體的打拐工作網絡。加大拐賣人口犯罪偵查中的新技術應用,推進偵查手段現代化升級,不斷提高偵破各類拐賣人口犯罪案件的能力。

胡衛建議,設立反拐舉報激勵制度,形成社會監督的高壓氛圍。

他表示,拐賣人口犯罪從“拐”到“賣”存在時間窗口,俗稱“5小時黃金期”,完善的體系有助于全社會快速反應并解救被拐人口。他建議,推動科技反拐,完善全國預警救助平臺網絡。運用高科技手段,結合政府運行的“兩張網”,利用大數據分析壓縮犯罪空間,杜絕利用網絡等新興平臺犯罪的可能性;充分發揮預警、救助平臺的作用,通過人工智能分析協助被拐多年的人員找到家人。

建議4

重視對受害者的后續救助

多位代表委員還提到要重視對受害者的后續救助。

“我國法律對被拐賣婦女、兒童的賠償救濟嚴重不足。”彭靜指出,受到舉證難的制約,被拐賣婦女、兒童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所能獲得的人身損害賠償相當有限。實踐中,受害方難以證明的部分所確定的賠償額往往不高,缺乏對受害方未來損失的賠償。

她建議,增強對被拐賣婦女、兒童的民法救濟力度。一是要增加被拐賣婦女、兒童的未來利益救濟,引入民法典第179條第2項懲罰性賠償制度在拐賣婦女兒童人身損害賠償領域的運用。在懲罰性賠償制度約束下,受害方得到的損害賠償可以在相當大程度上超出實際損失。二是可適當修改《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175條第2款的規定,增加附帶民事訴訟中的精神損害賠償規定,同時根據拐賣人的過錯及侵害后果,加大對被拐賣婦女兒童及其家屬精神損害賠償的額度,通過精神損害賠償金強化對受害方的救濟。

同時,還應完善社會治理,在財政部門、民政部門主導下加強被拐賣人口救助基金、被拐賣人口救助站建設,加強對被解救后婦女、兒童的安置、教育和福利保障措施,保障被拐婦女、兒童的權益保障。

蔣勝男表示,應建立打拐行動后續聯動機制,對受害者的后續救助不可放松,收買婦女、兒童行為發生地的縣級政府對受害人承擔救濟責任。救濟標準可參考國家賠償標準,期限為自被拐賣、收買之日至被解救之日。她同時表示,收買的婦女、兒童產生的婚姻、收養關系應視為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