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條是證明借貸關系發生直接憑證,是債權人主張權利的重要憑證。但是,有些情況下,債權人憑借條討債卻不會得到法律支持。

1、高利貸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明確規定了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

2、借錢用處不合法

國家保護的是正當合法的借款行為。所謂“正當”,是指借款人不能把錢用于非法行為。所以當你借給別人錢的時候,需要了解對方使用這筆錢的用途。如果是非法用途而你還借出去了,那么國家是不會支持你要錢的。

例如,你明知對方借錢是去賭博,你還借錢給他,即使求助于法律,法律也不會保護你討債,因為賭博行為在我國本身就是非法行為。

3、借錢時間超了

對于一般民間借貸的“訴訟時效”,一般為三年。借條或欠條上有明確約定還款時間的,從借條還款日期開始算起,如果過了三年你還沒要他還錢,那么法律也不保障你討債的權利。

4、強迫對方寫下借條

例如:把人綁架了,要求他寫個借條,這種借條無論是怎么寫的,法院都不會支持。法官證明借條無效的三個方面:

1、對雙方陳述和對證人證言的審查。

2、對借條形式的審查。

3、公安機關的報警記錄。

5、沒證據的民間借貸

這種借貸行為有著很高的風險,尤其是如果對方跑了,你手上其實沒有任何證據。既然沒有證據——那法院想保護你都不知道怎么做。

6、未成年人或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借款

無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包括不滿八周歲的未成年人及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所做出的民事行為是需要追認以及可以被撤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