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1067條規定:“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的權利。”

雖然條款規定的很簡單,但里面蘊含的內容卻是相當豐富的。結合辦案實踐,總結知識點如下:

【1】父母離婚,對未成年子女仍有撫養義務。

曾經有女性咨詢我,她希望和他老公離婚,小孩全留給男方,她什么也不要,以后可不可以不管小孩?我只能回復她“男方放棄要求你付撫養費是可以的,不過很多年后,如果小孩確實有了較大開支,男方以小孩名義起訴要求你付撫養費,法院大概率還是會支持”。撇開離婚協議的內容不談,也許現實中很多夫妻確實離婚后老死不相往來,但是民法典明確規定離婚后父母對未成年子女仍有撫養義務。

【2】父母對子女撫養義務的截止期限分兩種情況

一種情況是撫養至18周歲;一種情況是子女成年但是不能獨立生活的,父母有義務撫養至能獨立生活為止。據此,如果子女滿了18周歲,就讀大學,其實父母是沒有義務繼續給付撫養費包括生活費這些的;如果子女滿了18周歲,仍然在讀高中學業,父母也有義務供養至高中畢業;如果子女滿了18周歲,沒有繼續讀書,但是因為殘疾等生活不能自理的,父母就需要繼續撫養直至其能獨立生活為止。

【3】撫養費內含比較豐富,包含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

很多離婚協議里,只寫“生活費多少,教育費、醫療費憑票各付一半”,其實操作起來是很難的。很多夫妻離婚后,來往很少,也不清楚對方的財務狀況,其實后面再主張補課費這些是存在比較大的難度的,遠不如在撫養費里一并寫清楚具體數字。實務中撫養費確定下來后,隨著小孩長大,一般每三年可以起訴漲一次撫養費(在有確切證據證明需求增加和對方工作良好的情況下),沒有必要把三筆費用分開寫。如果小孩因為生病等確實花費超出了撫養費的金額,再起訴要求對方一起分擔也是可以的。撫養費的支付一般是按月支付,也可以每季度或者半年支付一次,一般不能要求對方一次性支付全部的小孩撫養費,除非對方同意。主要是法院考慮到一次性收取的撫養費可能用不得小孩身上,另外消費水平是不斷變化的,后續可能會出現撫養費需要增加的情形。

【4】起訴增加撫養費的主體特殊。

離婚協議約定了撫養費,如果起訴增加撫養費或者出現對方不付撫養費的情形,直接撫養方是作為被撫養小孩的法定代理人以小孩的名義起訴,而不是以自己的名義。因為對方負擔的支付義務是直接針對小孩。這是起訴主體上需要特別注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