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13”蘇州疫情爆發以來,出于疫情防控的要求,部分人群被采取了隔離措施。大家是否知道,不配合隔離治療可能要承擔什么法律責任?隔離期間,被隔離人又有哪些權利?接下來為大家解答!

不配合隔離治療

可能需要承擔哪些法律責任?

不配合隔離治療、妨礙疫情防控等行為,可能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可能處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500元以下罰款。另外,還可能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條,構成妨害傳染病防治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條,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的,可以由公安機關協助醫療機構采取強制隔離治療措施。

疫情防控中

你有哪些義務?

一、如實報告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時,應當及時向附近的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或者醫療機構報告。

二、接受預防、控制措施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條明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一切單位和個人,必須接受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有關傳染病的調查、檢驗、采集祥本、隔離治療等預防、控制措施,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隔離期間

被隔離人有哪些權利?

一、個人隱私不受侵犯的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條明確: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不得泄露個人隱私的有關信息、資料。

二、正常領取工資的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在隔離期間,實施隔離措施的人民政府應當對被隔離人員提供生活保障;被隔離人員有工作單位的,所在單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離期間的工作報酬。

據蘇州人社消息,隔離期間工資報酬支付規定如下:

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職工,用人單位應當視同提供正常勞動并支付其工資;

職工持“黃碼”居家隔離觀察或職工本人雖持“綠碼”因疫情防控要求(如實行社區、樓棟封控,集中核酸檢測等)實施隔離觀察期間,企業安排職工居家辦公的,應依法支付相應工資;企業未安排職工居家辦公的,應當(依據《江蘇省工資支付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視同職工提供正常勞動并支付其工資;

職工休年休假、婚喪假、探親假、產假、男方護理假等假期的,企業應當(依據《江蘇省工資支付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視同職工提供正常勞動并支付其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