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租房新規是什么時候實施(上海租房新規定)
今天,上海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委員會、上海市房屋管理局聯合發布《上海市保障性租賃住房租賃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為“辦法”),明確保障性租賃住房(以下簡稱為“保租房”)的供應對象是在本市合法就業,且在滬住房建筑面積低于15平方米的在職人員及其配偶、子女。
一個家庭申請一套保租房
保障性租賃住房的供應對象是在本市合法就業且住房困難的在職人員及其配偶、子女。住房困難面積標準原則上按照家庭在本市一定區域范圍內人均住房建筑面積低于15平方米確定。
保障性租賃住房既可以直接面向符合準入條件的對象配租,也可以面向用人單位整體配租,由用人單位安排符合準入條件的對象入住。保障性租賃住房配租以公開、公平、公正為原則,一般按照以下兩個階段實施:集中配租階段,項目達到供應條件后,出租單位發布公告,啟動集中配租,優先保障在本市無房且符合其他準入條件的對象;常態化配租階段,集中配租后的剩余房源,實行常態化配租,對符合準入條件的對象實行“先到先租,隨到隨租”。
三人以下家庭和單身人士可以入住二居室及以下戶型,二孩、三孩家庭可以入住三居室及以下戶型。根據供需匹配情況,出租單位也可以將多居室戶型拆套安排使用。一個家庭或單身人士只能入住一套保障性租賃住房。
保租房租金“一房一價”
保障性租賃住房租賃價格(一房一價)由出租單位制定,初次定價和調價應報項目所在地的區房屋管理部門備案,并向社會公布;實際執行的租賃價格不得高于備案價格。
面向社會供應的保障性租賃住房,租賃價格應在同地段同品質市場租賃住房租金的九折以下。初次定價前,出租單位應委托專業房地產估價機構對項目同地段同品質市場租賃住房租金進行評估。出租單位對保障性租賃住房租賃價格可以按年度調整;價格調增的,調增幅度應不高于市房屋管理部門監測的同地段市場租賃住房租金同期增幅,且年增幅應不高于5%。
保障性租賃住房租金可以按月或按季度收取,不得預收一個季度以上租金;租賃保證金(押金)不得超過一個月租金。
保障性租賃住房承租人可以按規定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租金。
保障性租賃住房出租單位應與承租人簽訂租賃合同,租賃合同應使用保障性租賃住房租賃合同示范文本,并辦理網簽備案手續。保障性租賃住房租賃合同期限原則上不短于1年(承租人有特殊要求的除外),最長不超過3年,鼓勵出租單位與承租人簽訂2年或3年期的租賃合同。租賃合同到期后,入住人員經重新審核仍符合準入條件的,可以續租;不再符合準入條件的,應當退出。
值得一提的是,保障性租賃住房承租人及居住使用人不得轉借、轉租保障性租賃住房,不得擅自增加同住人,不得改變保障性租賃住房用途,不得破壞或者擅自裝修保障性租賃住房,不得在保障性租賃住房內從事違法活動,不得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以上閑置保障性租賃住房。違反上述規定的,出租單位可立即解除租賃合同,并按照合同約定追究承租人及居住使用人的違約責任,同時通報承租人所在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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