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適用房管理辦法是行政法規嗎(經濟適用房管理辦法是否屬于行政法規)
違規出售經濟適用房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
基本案情
萬某鳳、李某玲系夫妻關系,于2023年11月18日取得洪澤區龍廟城邦小區一處房屋所有權,該房屋屬經濟適用住房。2023年11月18日,李某玲將該房屋出售給趙某寶、劉某翠,轉讓價格為19.68萬元。在簽訂《房屋轉讓協議》時,李某玲請他人代替自己及其丈夫萬某鳳簽署協議。
協議簽訂后,趙某寶、劉某翠花費4萬元進行裝修并居住至今。后萬某鳳起訴至法院,請求確認該轉讓協議無效,并要求趙某寶、劉某翠返還房屋。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萬某鳳、李某玲所購經濟適用住房不滿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雙方簽訂協議認定無效,取得財產應當返還,并向趙某寶、劉某翠補償裝修費用,合計276581元。趙某寶、劉某翠應當從涉案房屋中搬出。
典型意義
根據《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第三十條,經濟適用住房購房人擁有有限產權。本案中,涉案房屋屬于經濟適用住房,李某玲取得房屋一年后就與趙某寶、劉某翠簽訂轉讓協議出賣該房屋,違反了上述強制性規定,該合同無效,雙方因無效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互相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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