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說“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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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民事法律行為

第三節 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

一 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狀態(表達的想法能否實現?)

法言俗語

如前文所述,民法以意思自治為核心,民事法律行為制度是私法自治的制度。在這一制度之下,我們可以依據自己的意思自由處分自己的民事權利,與他人發生利益交往。正如法國思想家孟德斯鳩所說:“自由不是無限制的自由,自由是一種能做法律許可的任何事的權力?!币馑甲灾稳匀灰艿椒傻囊幹坪透深A,依據我們作出的法律行為的不同狀態,法律會對民事法律行為體現出不同的評價態度,并作出相應程度的干預,從而產生不同的民事法律效果。通俗地講,就是作出民事法律行為后,法律能否讓我們 “得償所愿”。這就是我們所說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

我們所說的法律對民事法律行為的評價和干預主要有幾種狀態,即有效、無效、可撤銷、效力待定和部分有效部分無效等。當民事法律行為符合三項條件時有效,即:(1)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2)意思表示真實;(3) 不違反法律、 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即在滿足以上三項條件的情況下,法律非但不干預,反而對我們在作出民事法律行為后所產生的權利義務關系的新變化持認可和保護的態度。當行為人完全不具備民事行為能力,其所作出的民事法律行為當然無效,對由此產生的權利義務關系的變動后果,法律完全不予承認和保護。例如,以一個尚在襁褓中的嬰兒的名義簽訂的合同,法律就不會認可其效力。當然,8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作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對其所實施的純獲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 精神健康狀態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如接受他人的贈與等,法律則認可其效力。當限制行為能力人作出超出其行為能力范圍的民事行為的,法律需待其法定代理人作出同意或追認的意思表示輔助后, 才能認可其法律效力,在此之前,該民事行為處于效力待定狀態。當行為人的民事法律行為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或違背公序良俗的,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法律不認可其行為后果。例如,買賣毒品、賭博輸錢,就完全不受法律保護。當行為人向外界表達的意思表示與自己內心所期望表達的真實意思不一致時,法律會根據這種意思表示不真實的具體原因作出無效、可撤銷等相應的效力認定。

當民事法律行為被認定為無效后,意味著法律自始至終對該行為持否定態度,即行為人不能夠達成其意思表示所體現的行為目的,且法律將強制行為人恢復之前的權利義務狀態。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返還,不能返還或返還無必要的應當折價賠償,有過錯的要承擔賠償損失的責任。簡言之,就是法律行為被認定無效后,行為人有義務盡量讓一切 “恢復原樣”。民事法律行為部分無效的,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比如,在一份合同中,部分條款因為與現行法律的強制性規定相沖突, 該部分條款當然無效,而其余條款并不違反法律規定且能夠繼續執行的,則該部分條款的法律效力并不受影響,合同雙方仍然有義務繼續履行。

《民法典》條文

第一百四十三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 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 意思表示真實;

(三) 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五十五條 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

第一百五十六條 民事法律行為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 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一百五十七條

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生效力后,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所受到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以案釋法

小張在花卉市場王老板處求購兩種觀賞花草,王老板在聽聞小張想購買的花卉種類后,挑選兩盆花卉向小張推薦,稱這兩盆花的品相在小張想要的花卉中是最好的,并要價10000元,小張欣然同意,付款10000元后,購得兩盆花卉。

對小張購買花卉的這一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判定,需要從前文說到的民事法律行為的三個有效要件來分析。如果小張作為一個年滿18周歲且心智健康成熟的成年人,他告訴王老板的求購花卉的意愿確實是內心的真實目的,而且雙方交易此種花卉的行為也并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也不與社會公序良俗相沖突,在這種情況下,雙方之間的交易是有效的。如果小張是個未滿8歲的兒童,則這一交易就因為行為人民事行為能力的欠缺而無效,得不到法律的保護,雙方需要各自返還花卉和購花款。如果小張是尚未成年的高中生或者雖然成年但因患有精神疾病不能辨識自己的行為,則雙方的交易行為,需要待小張的父母或其他監護人明確向王老板表示認可或同意的情況下,才能有效。如果雙方買賣的花卉是國家明令禁止交易的國家保護植物,則這一交易就會因為違反國家法律的強制性規定而無效,小張將無法繼續占有該兩盆花卉,王老板則要返還 10000元購花款,兩人還會因違法交易而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而如果兩盆花卉中, 僅有一盆是國家明令禁止買賣的,則雙方之間只有關于這一盆花卉的交易歸于無效,小張和王老板仍可以繼續分別占有另一盆花卉和相應的購花款。如果在交易過程中,小張因為其他原因導致其在客觀上作出的交易行為與其內心真正所想的目的并不一致,如王老板以次充好出賣低檔花卉而小張當時未察覺或者是雙方通過表面上的花卉交易來掩蓋其他非法活動。在這種情況下,法律會根據具體的情況,賦予當事人撤銷交易的權利或者直接否認該交易的效力。

法官說法

1 有效民事法律行為產生的權利義務關系,受到法律的當然保護。被認定為無效的民事法律行為,其行為人有責任讓受其影響的權利義務關系 “恢復原狀”,不能恢復的要承擔相應賠償責任。所以我們都必須在自身民事行為能力的限度范圍內開展民事活動,否則不會得到法律的保護。同時,在日常交往中,如果需要與他人產生權利義務關系, 要注意辨識對方的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并采取對應的行為策略,以避免被動。

2 在處分自身的權利義務時,要通過語言和行為真實準確地向外界表達自己的內心想法,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糾紛。同時,在日常交往中, 要注意辨識對方的意思表示的真實性,如果察覺到行為相對人的內心想法與其言行并不一致的,要及時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身權益不受損害。同時,我們都必須在法律和社會道德的約束下開展民事行為, 任何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有悖于社會倫理道德的行為,都不會得到法律保護。

二 民事行為能力、強制性規定和公序良俗(法律不保護“不辨是非”的人和違法悖倫的人)

法言俗語

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是民事法律行為有效的要件。那么,民事行為能力具體是如何影響民事法律行為效力的呢?法律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也就是說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或者8歲以下的未成年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法律直接將其進入復雜的社會交往領域的大門關掉,以實現更好的保護。因此,從這一點來說,我們不用擔心8歲以下的孩子會把自己的壓歲錢送人或者把自己的平板送人,如果實施了這類行為,我們可以主張行為無效返還財產。無行為能力人應當通過其法定代理人來實施相應的民事法律行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效力如何呢?要區分情況,如果是8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或者不能完全辨別自己行為的成年人,他們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例如接受贈與、獎勵、報酬等, 也可以實施與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例如10歲小學生購買鉛筆橡皮、小學生和同學之間互贈小禮物這類細小的生活行為,法律都是認可的。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超出自己的年齡、智力、精神狀態所為的民事法律行為,法律將其判定為效力待定的狀態,需要經過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認才能有效。但是如果法定代表人遲遲不表態,法律關系就會一直處于一種懸而未決的狀態,不利于民事法律關系的穩定,所以法律賦予相對人催告的權利,即向法定代理人發出通知,要求其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個月內追認,如果沒有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作出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如果行為人在作出民事法律行為時不知道對方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可以行使撤銷權,不用等待法定代理人追認,體現了法律對他的保護,盡可能減少善意相對人的時間成本和機會成本。

如果行為人的行為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那么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法律是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規范性文件。行政法規是指國務院制定的規范性文件。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以外的強制性規定不會導致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且《民法典》排除了那些不導致法律行為無效的強制性規定,這樣就進一步縮小了引起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強制性規定范圍,有利于鼓勵交易。強制性規范是與任意性規范相對而言的,具體來說,強制性規范就是規定行為人應當如何、不得如何的規范。例如, 毒品買賣是被法律嚴令禁止的,違背這類不得如何的禁止性規定,買賣行為自然無效。如果行為人違反公序良俗,民事法律行為無效。公序良俗就是指我們社會生活的公共秩序和善良風俗。違反職業道德、家庭倫理道德或者其他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念的行為都屬于違反公序良俗。例如,將夫妻財產贈與婚外第三者的行為就違背了公序良俗,贈與行為無效。

《民法典》條文

第一百四十四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一百四十五條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實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為經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認后有效。

相對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追認。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民事法律行為被追認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一百五十三條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是,該強制性規定不導致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

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以案釋法

案例一 富商李先生通過代孕公司找到一名代孕工作者,雙方約定代孕成功后李先生支付50萬元。李先生的行為明顯違反了法律禁止代孕的相關規定,代孕合同無效。

案例二 張先生的兒子小張今年14歲,寒假期間,多次使用父母用于資金流轉的銀行卡向某科技公司賬號轉款,用于打賞公司平臺主播,共計打賞10萬元。張先生知道后,要求科技公司全額退還打賞金額。張先生在婚姻存續期間認識了公司秘書王某,為追求王某,多次購買黃金首飾和貴重禮物贈與王某。張太太得知后向王某主張返還財物。

小張的打賞金額巨大,明顯超出了小張的民事行為能力,故張先生有權拒絕追認小齊的打賞行為,要求科技公司返還打賞的款項,拒絕追認后打賞行為自始無效。張先生將夫妻共同財產購買禮物贈與婚外第三者,違背了婚姻忠實義務和社會公序良俗,贈與行為無效,張太太有權請求王某返還張先生贈與的貴重物品。

法官說法

01 民事行為能力對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有重大影響。在日常生活中, 從事和自己行為能力相符的民事法律行為才能得到法律保護,不要超越行為能力進行民事交往。作為法定代理人時,要及時對自己的孩子或者監護的人的行為進行追認或者否認。

02 我們有自主進行民事行為的自由,同時也要遵守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只有這樣,我們所作的民事法律行為才能受到法律的保護, 才能產生預期的法律后果。法律禁止的法律行為一定不要進行,否則不僅不能產生想要的效果,還有可能受到法律的處罰,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03 中華民族有著優良的傳統美德,父慈子孝兄友弟恭,社會公德、家庭美德、職業道德等都是可以涵蓋在公序良俗范圍內。正所謂,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所以行為人作出民事法律行為時,一定不能違背公序良俗,才能受到法律的保護,最終實現自己的目的。

三 虛假表示和惡意串通(法律不保護“虛情假意”的人)

法言俗語

民事法律行為要想受到法律的保護就要符合法律規定的有效條件,其中一個重要條件就是意思表示真實。在日常生活中,部分行為人和相對人為了特定的目的可能會通謀作出虛假的意思表示而進行一定的法律行為來掩蓋真實的目的,我們稱之為通謀虛偽行為。這些行為不具備真實的意思表示,故法律對這類行為的法律效果予以干預,以確保正常的民事秩序。如果當事人為了掩蓋一個真實的法律行為,而進行了虛假的意思表示,該虛假意思產生的民事行為無效,無法受到法律的保護。例如,小張為了躲避債務,將自己的汽車虛假賣給小王。這里的買賣行為就是通謀虛偽行為。老李擔心子女攀比,將一套房屋賣給大兒子小李,但沒有收取小李的房款。這里的買賣行為也是虛偽的通謀行為,實際的行為目的是贈與。

我們可以看到在通謀虛偽行為中,可能出現兩個行為,一個是表示于外的偽裝行為,另一個是隱藏于下的隱藏行為。偽裝行為因為雙方不具備真實的意思表示,法律直接規定這類行為無效。行為人無法要求對方按照偽裝行為的約定履行義務,即使對方不履行,法律也不會保護這種通謀的人。比如,上文中的老李不能根據合同要求小李支付房屋的價款,小李也不能因房屋有瑕疵而要求老李承擔責任,因為二人之間沒有買賣的意思表示。還有一個是隱藏的行為,該行為才是出自行為人的真實意思表示。老李和小李之間的真實意思是贈與的意思表示。關于這個行為的效力,法律規定依照相關法律規定處理。那么,該贈與有效與否,就要看其是否符合正常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有效條件了。隱藏行為根據可能呈現出來上一目所講的有效、無效、效力待定、可撤銷等多種狀態。

《民法典》還規定了一個惡意串通的法律后果,即如果行為人和相對人惡意串通, 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這其實和通謀虛偽行為有重合的地方。如果一個串通行為也具有通謀虛偽行為的樣式,實際上存在偽裝虛假表示,那么,同上面所講,偽裝行為無效。隱藏行為因為行為人的惡意串通,且損害了他人,包括國家、集體、第三人的利益,法律也將其法律效果歸于無效。惡意串通行為和通謀虛偽行為有一定的重合,但不完全相同。惡意串通是行為人通謀,主觀上有惡意,后果上損害了他人的合法權益。惡意串通也不一定有虛偽的意思表示。惡意串通的意思表示有可能是真實的,比如,債權人與債務人惡意串通騙取第三人為其提供擔保,債權人和債務人真實意思就是要進行借貸,就是要讓第三人提供擔保,整個過程中不存在虛偽的意思表示。而通謀虛偽行為也不一定都是惡意,有時出于人情或者其他考慮,如名為買賣實為贈與可能就是為了顧及其他人的感受或者其他原因,且該行為如果沒有損害到他人的合法權益,就不是惡意串通。

《民法典》條文

第一百四十六條 行為人與相對人以虛假的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以虛假的意思表示隱藏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第一百五十四條 行為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以案釋法

案例一 小趙和小楊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為了少交稅,小趙和小楊簽訂了兩份合同,房屋成交價不同,就是我們通常所說的 “陰陽合同”,價格低的合同即陽合同拿來交稅,價格高的合同即陰合同才是雙方真正認可的買賣合同。后來二人和小錢因生意結識關系漸好,小趙有閑置車輛一輛,小錢想正好要租一輛汽車。為了避免小楊有想法,小趙和小錢簽了一份汽車租賃合同,私下就把車借給小錢用了。

小趙和小楊的行為是通謀虛偽行為,也是惡意串通。小趙和小楊價格低的合同表示于外,逃避稅收,損害了國家的利益。無論從虛偽的意思表示角度看,還是從惡意串通的規定看,小趙和小楊的陽合同都是無效合同。而陰合同的效力,則要依照民事法律行為的有效要件來看,為了交易繁榮,體現自治,二人真實價格的買賣合同應當認定為有效合同。而小趙和小錢的行為就是虛偽通謀行為,但不屬于惡意串通。依據虛偽通謀行為的規定,租賃民事法律行為無效,借用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如果因為汽車產生了糾紛,則要依據借用合同的規范來處理,而不能依據租賃合同處理。

案例二 甲公司和乙公司是關聯公司,乙公司欠丙公司大量債務。乙公司以明顯低于市場的價格將公司的土地使用權、地上建筑物和設備轉讓給甲公司。乙公司實際變成一個空殼公司后,乙公司所欠債務無法實現。

甲公司和乙公司的行為則是一個典型的惡意串通行為,但不存在虛偽意思表示, 乙公司將公司資產低價轉賣給甲公司,實際上是侵害了丙公司的權益。甲乙公司系關聯公司,甲公司明知乙公司的債務情況,甲乙串通起來損害了丙公司的債權利益,該買賣行為無效。

法官說法

1 誠信是民法的基本原則,也是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重要內容。在日常生活中,我們在民事交往中進行民事法律行為時,應當恪守誠實信用原則,避免通謀或者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第三人的利益, 否則,不但通謀而為的民事法律行為不會受到保護,還要為自己的串通行為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2 法律為了規制通謀的虛偽行為,規定了偽裝行為無效,隱藏行為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但是,行為人不能以偽裝行為無效對抗善意的不知情的第三人,也不能以隱藏行為有效對抗善意的第三人。例如,雙方通謀,一方將手中的挖掘機以買賣之名出租給了另一方。如果不知情的第三方又以合理對價買到了該挖掘機。此時,出賣方不能以買賣合同無效和租賃合同有效來主張對挖掘機享有所有權,法律不保護不誠信的行為人。

四 重大誤解和顯示公平(誤解了真相,失去了公平,可申請撤銷)

法言俗語

在日常生活中,我們基于自己的自由意思作出一定的民事法律行為,法律對我們作出的民事法律行為進行保護。但是人都會犯錯,如果我們在作出這些行為時因為對行為本身產生了錯誤的認識,導致行為并非出于自己內心真實意思,應該怎么辦呢?法律專門規定了重大誤解制度來對這種情況進行救濟,以最大限度保障行為人表達于外的意思與內心意思相一致。因為重大誤解作出民事法律行為的,行為人就可以請求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撤銷該民事法律行為:一是對民事法律行為的性質產生了錯誤認識,如將出租房屋當成借用房屋,將出借金錢當成贈與金錢;二是對對方當事人的錯誤認識,如將雙胞胎弟弟當成了雙胞胎哥哥而簽訂合同;三是對標的物本身認識錯誤,如誤將一顆人造水晶誤認為是天然鉆石,誤將皮革沙發當成真皮沙發。除此之外,如果因為對民事法律行為標的物的質量、數量、價格、履行地點、履行期限、履行方式等存在錯誤認識,導致造成了重大損失的,也屬于重大誤解的情況。重大誤解情況發生時,因為重大誤解實施法律行為的人擁有撤銷權,但是這種權利不能隨便行使,必須通過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來撤銷民事法律行為,以免行為人濫用這項權利。

如果我們正好處于危險困難狀態,或者一時缺乏判斷能力,有人利用這種情況, 與我們訂立了顯著不公平的合同,法律同樣賦予受損害的我們申請撤銷的權利。如果發生此類情況,首先要看對方是否利用了我們的危困或弱勢謀取不正當利益,再看利用危困弱勢是否導致了結果的顯失公平。例如,利用他人經濟困難急需用錢之機,低價收購別人的資產,這就是一個典型的顯失公平的例子,受損害方可以請求法院和仲裁機構撤銷。

《民法典》條文

第一百四十七條

基于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五十一條

一方利用對方處于危困狀態、缺乏判斷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為成立時顯失公平的,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以案釋法

案例一 小張將家中祖傳的瓷器花瓶賣給小王。小王請朋友來觀摩,有懂行的朋友說這個花瓶看著不太像真品。于是小王將瓷器花瓶送到權威機構進行鑒定,果然是贗品。小王找到小張要求退貨并返還貨款。小張表示,因家中祖傳,一直沒有去鑒定也從未懷疑過瓷器的真實性。

小王對瓷器花瓶買賣過程中的標的物花瓶產生了錯誤認識,這種錯誤認識并非小張欺詐造成的,而是買賣合同雙方當事人都對花瓶產生了錯誤認識。所以小王可以根據法律規定請求法院和仲裁機構撤銷這一買賣合同。當然,如果小張主張不知情,雙方可以協商解除合同,各自返還,這樣能更加方便快捷解決問題,節約社會成本。

案例二 小李經營著一家企業,受經濟形勢影響,資金周轉困難,局面十分危困。小趙系同行業經營者,主動提供幫助,給予資金支持,但要求小李將核心裝備廉價轉讓給他。小李被逼無奈,以低于市場的價格將核心裝備讓與小趙,小李的企業得以渡過難關。

小趙的行為就屬于利用他人危困狀態,導致買賣合同顯失公平。小李可以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申請撤銷這個買賣合同。如果小趙是以市場價格購買這個設備,即便有乘人之危的情況,但由于沒有顯失公平的后果,小李也不能享有撤銷權。如果沒有乘人之危,僅僅是小孫出于經營考慮處理資產,即便價格顯著低于市場價格,也不能構成我們所說的顯失公平,缺少任何一個要件,小李不得享有撤銷權。

法官說法

01 一般情況下,民事法律行為的性質、對方當事人和標的物是核心要素,對這些要素有誤解,足以稱得上是重大誤解。如果對民事法律行為的非主要內容,如數量、履行期限、履行地點等產生錯誤認識, 只有在不撤銷該行為即會產生嚴重損害的情況下,才能行使撤銷權。另外,遇到重大誤解的情況,人民法院和仲裁機構只能撤銷,不能進行變更。當然,行為人間達成合意的,可以不撤銷而只進行變更, 以最大限度促成社會交易,節約社會成本,避免資源浪費。

02 與重大誤解的法律后果類似,法律賦予了顯失公平受害方申請撤銷的權利,該權利需通過法院和仲裁機構,且只能是申請撤銷,不能申請變更。且在認定時,要兼顧乘人之危和顯失公平兩個要件,意在尊重意思自治和保障交易安全之間作出平衡。在日常生活中,如果被別人利用危困狀態作出了對自己顯失公平的決定,要及時行使撤銷權, 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03 在日常生活中,在進行民事法律行為時,要盡可能對民事法律行為的性質、標的、相對人、數量、價格、履行期限和地點等內容進行深入了解,重大民事法律行為更要反復確認,以避免對事項產生重大誤解而遭受損失。雖然法律規定了撤銷權,但這是最后的救濟手段,選擇行使撤銷權雖然能夠挽回一定的損失,但畢竟會產生一定的時間成本和經濟損失。在面臨危困的時候,要冷靜思考,多方求助,避免給懷有不良企圖的人以可乘之機。從另一個側面講,在民事交往中,我們都應當尊重誠實信用和互幫互助的法律原則和社會美德,避免利用他人的危困時刻和缺乏判斷能力狀態來謀取不正當利益,影響正常的社會交往秩序,也避免 “偷雞不成蝕把米” 給自己帶來不必要的損失。

五 欺詐和脅迫(遭遇欺詐、脅迫怎么辦?)

法言俗語

常見的意思表示不真實,還包括受欺詐和脅迫而作出的意思表示,法律同樣對上述兩類民事法律行為進行了救濟。例如,在商場購物,商店以次充好,以假亂真銷售給我們商品,這就是典型的欺詐,當遇到這種情況時,要學會用法律手段維護我們的合法權益。如果行為人一方因為對方告知了虛假情況或者隱瞞真實情況產生了錯誤認識,并基于這種錯誤認識作出了不符合內心真實想法的意思表示,行為人就有權請求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受欺詐方才有權利撤銷民事法律行為,其他人不享有撤銷的權利。如果是在存在第三人的情況下,行為人因為受到了第三人的欺詐產生了錯誤認識,并且在這種錯誤認識的基礎上作出了不符合內心真實想法的意思表示,相對一方知道或者按照常理按正常人的思維看應當知道第三人實施了欺詐,那么受欺詐的行為人就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如果相對人一方不知道欺詐情形的存在,受欺詐方不能要求撤銷。

如果由于受到脅迫產生了恐懼心理,因恐懼而進行了一定的民事法律行為,受脅迫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撤銷民事法律行為。這里的脅迫是指以給行為人自身或者利害關系人的生命健康、榮譽、名譽、財產等造成損害為要挾迫使行為人作出違背真實意思的民事法律行為。這里的脅迫必須是非法的,如果以不交付貨物為要挾,迫使對方支付貨款,就不屬于法律規定的脅迫行為。脅迫非法有以下幾種情形:(1)是目的非法,如 “不幫我偷稅我就舉報你酒后駕車”;(2)是手段非法,如 “不支付租金就砸你電視”;(3)手段和目的都非法,如 “不幫我偷稅就砸你電視”;(4)手段和目的結合關系非法,比如 “不按期支付租金就舉報你酒后駕車”。這些行為都可以構成脅迫,受脅迫方不區分脅迫主體是對方或者第三方一律獲得撤銷權。

《民法典》條文

第一百四十八條

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四十九條

第三人實施欺詐行為,使一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欺詐行為的,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五十條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脅迫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脅迫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以案釋法

案例一 甲水產批發市場高價銷售來自南美洲的進口冷凍蝦,打出廣告宣傳南美白蝦營養成分更高,更有利于人體健康。小張是乙海鮮菜館進貨負責人,一日小張為海鮮菜館以高于國產蝦2倍的價格購買50箱南美白蝦。后來發現,該白蝦并非南美進口, 而是國產的南美品種。小張家里有一房屋待出售,買房者小王對房屋位置不太了解,找來中介小李打探,小李故意透露該位置將來即將規劃學校、商場等消息,小王購買房屋后發現并沒有此類規劃。

小張因為批發市場的虛假宣傳,對購買白蝦的產地和價格產生了錯誤認識,基于這種錯誤認識作出了購買的行為。小張作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撤銷該買賣合同。小王基于小李的欺詐行為而購買了房屋,但房主小張并不知道小李的欺詐行為,也沒有證據證明小張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小李的欺詐行為。小張是一個善意的相對人,小王無法請求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撤銷該房屋買賣合同,只能向中介小李主張相關法律責任。

案例二 小趙欲購買小楊的一套古董家具,但小楊不想將古董家具賣給小趙。小趙知道小楊特別喜歡家里的一條秋田犬,將其視為家庭成員的一員。于是威脅說,如果你不把古董家具賣給我,我就把你的秋田犬拉出去賣了。

小趙的行為構成脅迫,因為小楊將秋田犬看成了家人,小趙的威脅確實讓小楊心生恐懼才把古董家具賣給他,小楊享有撤銷權。

法官說法

01 法律保護行為人自由表達內心意思,但是如果僅僅是被欺詐、被脅迫,但并沒有違背自己內心的真實意思,那么受欺詐方、受脅迫方不享有法律賦予的撤銷權。因為在這種情況下,雖然意思表示不自由但真實,如果賦予撤銷權,雖然能最大限度保障行為人自由表達意思, 但卻令交易安全性和穩定性下降。所以僅當意思表示不自由導致意思表示不真實的時候,受欺詐、受脅迫的一方才能請求撤銷。

02 在存在第三人欺詐的情況下,只有相對人知道欺詐情形的存在,受欺詐方才能申請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撤銷,如果相對人不知情的情況下,受欺詐一方不享有撤銷權,以保護相對人的信賴利益和社會交易的安全穩定。而在受脅迫的情形下,法律不區分是受相對人脅迫還是受第三人脅迫,都賦予了受脅迫方撤銷的權利。因為在受欺詐的情形下, 意思表示的自由程度還尚存在一些,畢竟是依照自己的判斷作出, 雖然判斷的基礎出現了錯誤。但是在脅迫的情況下,行為人的自由意思表達受到了嚴重的威脅,需要法律救濟的急迫程度遠大于了對交易安全的維護程度,故有此規定。

03 在日常生活中,如果遇到因欺詐、脅迫違背自己真實意思作出了民事法律行為,要及時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申請撤銷該民事法律行為, 用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在行使撤銷權時,要盡可能搜集相關證據,在最短的時間內行使權利。但不能濫用這種權利,制造虛假訴訟等,否則不僅浪費司法資源還會受到法律嚴懲。

六 撤銷權的行使及其法律后果(限期行使,一撤回到行為前)

法言俗語

前面我們講到在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需要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追認的民事法律行為的,在民事法律行為被追認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重大誤解、受欺詐、受脅迫、顯失公平受損害的行為人也有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申請撤銷的權利。民事法律行為被撤銷后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為了使民事法律行為盡快確定下來,維護社會交易的安全和穩定,法律規定了撤銷權行使的條件和起止時限,法律上稱為除斥期間。同時, 法律限定了對撤銷權行使的最長保護時間,在保護行為人充分按照自己的真實意思作出民事法律行為的同時,避免了法律關系長期處于不穩定狀態,維護社會經濟秩序的穩定。

在日常生活中,如果遇到享有撤銷權的情況,要及時行使,否則法律將不予保護。撤銷權的行使期限根據不同的情況而不同,一般的撤銷權自當事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如果不行使就歸于消滅。例如,商家與15歲中學生簽訂筆記本電腦買賣合同,商家在學生父母追認前享有撤銷權,商家可以在知道學生年齡之日起1年內行使撤銷權,要求互相返還。超過一年時間,商家的撤銷權消滅。因為重大誤解作出民事法律行為的人自知道或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90日內不行使,則撤銷權消滅。受脅迫的行為人,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1年內可以行使撤銷權。如果在知道撤銷事由后行為人自己放棄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如果當事人自民事法律行為發生之日起5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撤銷權就消滅。被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自始沒有法律拘束力,也就是我們說的自始無效。那么民事法律關系就要恢復到民事法律行為設立之前的狀態,取得的財產要返還,支付的價款也要返還。如果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要折價賠償。行為人還要根據自己在民事法律行為中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民法典》條文

第一百五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

(一)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重大誤解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二)當事人受脅迫,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三)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后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放棄撤銷權。

當事人自民事法律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

第一百五十五條 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

第一百五十七條

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生效力后,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所受到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以案釋法

甲房地產公司小張業績十分突出,小張為來看房的王先生一家介紹了相鄰的上下兩套商鋪,房屋價格分別為11000元每平方米和12000元每平方米。王先生看后非常滿意,當即決定一并購買。次日,甲房地產公司和王先生分別簽訂了兩份房屋買賣合同, 王先生付清全款。10天后,小張找到李先生,表示自己看錯了商鋪價格表,上下商鋪的價格應當分別為12000元每平方米和13000元每平方米。希望能變更雙方簽訂的兩份房屋買賣合同。王先生拒絕后,甲房地產公司遂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要求撤銷兩份房屋買賣合同。案例中小張代表甲房地產公司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小張報錯了價格,每平方米分別相差了1000元。小張的行為屬于對房屋買賣合同的價格產生了誤解,這種誤解給甲房地產公司一方造成了重大損失。小張與王先生協商變更合同價格,王先生補齊差價是一種方式。如果雙方協商不成,房地產公司可以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主張撤銷該合同。 重大誤解撤銷權行使期限是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90日內,甲房地產公司如果在90日外主張撤銷合同,則無法獲得法律支持。如果合同被撤銷后,甲房地產公司應當全款返還王先生購房款,兩套房屋重歸房地產公司。但對房屋價格產生重大誤解的是甲房地產公司一方,甲房地產公司存在過錯,應適當賠償王先生一部分利息和其他損失。

法官說法

01 撤銷權的存續期間長短不一致,起算時間也不一致。重大誤解的行為人可能有過錯,對方也可能有過錯,但終究是基于行為人自己的判斷而作出的行為。假設除斥期間過長,意味著行為對方將在很長一段時間內處于權利義務關系不確定的狀態,有失公允。所以重大誤解行為人的撤銷權只有90日。而脅迫行為可能一直持續,所以從行為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受脅迫之日起計算撤銷權,很容易讓撤銷權淪為空談。所以,將受脅迫人的撤銷權規定為脅迫終止之日起1年,以真正保護行為人。撤銷權自行為發生之日起5年消滅的規定,也體現了法律在各方利益之間的平衡。在日常生活中,如果遇到意思表示不真實的情況,一定要區分情況,盡快行使撤銷權,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02 權利人可以放棄自己的權利,所以撤銷權的所有人也可以放棄撤銷權。但是,放棄權利前一定要慎重考慮,因為一旦放棄,撤銷權就消滅,無法挽回。如果在撤銷權到期前將標的物使用、轉賣,或者明知可以撤銷卻主動履行義務或者要求對方履行,都會被視為放棄撤銷權。在日常生活中,如果作為撤銷權的權利人,一定注意以上這幾種行為,避免在不經意中喪失撤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