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近期,東部沿海城市不少企業反映收到異地稅務協查函,針對其從某直轄市知名無船承運平臺取得運輸發票,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交業務資料并進項轉出、補繳稅款,疑似該知名無船承運平臺虛開“暴雷”。同時,某東南部城市無船承運平臺反映,其業務合作方沿海某市數家船務公司因涉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被公安機關立案偵查,該無船承運平臺業務經理也被異地公安機關采取羈押強制措施,極可能牽涉平臺及高層的刑事責任風險。這是繼某國內首家無車承運平臺虛開案發后,全國陸續曝光的無運輸工具承運平臺業務違規、涉嫌虛開案件之一,其案發原因、業務操作模式等為無運輸工具承運業務敲響警鐘。那么,無船承運平臺涉案業務模式究竟存在怎樣的問題、是否構成虛開?下游受票企業存在真實業務是否必然面臨補稅、乃至刑事責任?本文將與讀者共同探討。

一、大批船務公司被起訴,虛開風險已擴散至無船承運全鏈條

東南部X市某無船承運平臺公司系首批獲得無船承運業務資質的公司,是一家以船貨匹配業務為主導,圍繞船舶產業鏈系列業務為配套,集整合內河、沿海航運等信息為一體的科技服務大數據平臺公司。主營業務之一系開展無船承運業務。平臺公司開發了供貨主/個人船東/船務公司使用的相關軟件,吸引全國范圍的貨主、個人船東、船務公司實名注冊認證成為會員。

貨主通過平臺發布運輸需求,平臺為貨主匹配船務公司/個人船東。貨主與平臺簽訂運輸合同,平臺與船務公司/個人船東簽訂運輸合同,前述運輸合同均通過平臺完成線上簽訂。貨主通過系統能實時監控當前訂單船舶所在的位置等狀況。運輸完成后,由貨主向平臺支付運費,平臺向貨主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平臺向船務公司/個人船東支付運費,船務公司向平臺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個人船東可以選擇去稅局代開發票或者委托平臺代開發票。

但是由于個人船東代開發票的意愿薄弱,即便代開發票的征收率也遠低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適用的稅率,因此無船承運平臺往往不愿意直接與個人船東對接,個人船東也不愿意從平臺承接運輸任務(因平臺稅負高因此運輸報酬偏低)。此時,在沿海城市一大批船務公司紛紛成立,由于其取得沿海地方政府的財政扶持政策可以有效降低稅負,平臺遂將個人船東推薦到船務公司,以船務公司的名義實際運輸貨物。

此種模式下,平臺直接對接船務公司,大大降低了經營風險與稅負成本。但是,由于越來越多的船務公司利用財政政策牟利,影響了當地稅收征管環境,因此沿海城市政策縮緊,稅警聯動對該行業進行大規模的排查,以至于平臺的業務模式同樣面臨質疑。一旦無船承運平臺業務模式被行政、司法機關否定,則無疑牽連下游數百、上千家受票企業,虛開風險全鏈條擴散。

二、無船承運平臺“嫁接”業務、接受船務公司開具的發票是否符合稅法規定?

(一)無船承運平臺應當如何向貨主開票?

根據《海運條例》的規定:無船承運業務,是指無船承運業務經營者以承運人身份接受托運人的貨載,簽發自己的提單或者其他運輸單證,向托運人收取運費,通過國際船舶運輸經營者完成國際海上貨物運輸,承擔承運人責任的國際海上運輸經營活動。

在營業稅時期,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無船承運業務有關營業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6]1312號)的規定,無船承運業務應按照“服務業-代理業”稅目征收營業稅;平臺以其向委托人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其支付的海運費以及報關、港雜、裝卸費用后的余額為計稅營業額申報繳納營業稅;同時應憑其取得的開具給本平臺的發票或其它合法有效憑證作為差額繳納營業稅的扣除憑證。

營改增后,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23〕36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的相關規定,無船承運平臺按照交通運輸服務繳納增值稅,以“運輸服務-無船承運”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二)無船承運平臺將運輸業務嫁接給船務公司實質是什么?

平臺公司掌握貨主資源和個人船東資源,但如果平臺公司直接與個人船東簽訂運輸合同,或者個人船東掛靠平臺公司以平臺公司的名義提供交通運輸服務,將面臨個人船東無法向平臺公司開具發票、也不愿意找稅務部門代開發票的困境,將導致平臺公司增值稅進項票不足、成本過高、稅負過重的問題。

考慮到平臺公司未享受財政稅收返還政策,而船務公司享受財政稅收返還政策的特殊情況,平臺公司將其承接的運輸業務,嫁接給船務公司,即:由平臺公司與船務公司簽訂運輸合同,由個人船東掛靠船務公司以船務公司的名義提供運輸服務。此種模式既充分利用了現有資源,又解決了平臺公司增值稅進項票不足導致的成本過高、稅負過重的問題。平臺公司將其承接的運輸業務通過合同嫁接給船務公司有合理的商業目的,未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章等的禁止性規定。

船務公司的貨主資源匱乏,但其與平臺公司合作,則可以接到更多的運輸業務。船務公司與個人船東簽訂掛靠合同,船務公司依靠個人船東(實際承運人)提供交通運輸服務。盡管個人船東無法向船務公司開具發票,但船務公司可利用其財政扶持政策解決個人船東無法向其開具發票、也不愿意找稅務部門為其代開發票的問題。個人船東掛靠船務公司以船務公司的名義提供交通運輸服務,具有合理的商業目的,亦未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章等的禁止性規定。

因此,無船承運平臺將運輸業務嫁接給船務公司實質是掛靠經營,在個人船東發生真實運輸服務的前提下,無船承運平臺接受船務公司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行為符合國家稅務總局2023年第39號公告及其官方解讀的規定。

(三)船務公司取得的地方財政返還與繳納稅款存在本質區別

對于船務公司而言,如果個人船東無法向船務公司開具發票、也不愿意為其代開發票的問題未能解決,將導致其稅負過重,將嚴重阻礙船運行業的發展。為了解決此問題,有些地方政府出臺了財政扶持政策,對船務公司繳納增值稅地方留存部分予以返還獎勵,此種解決稅負成本、促進行業發展的方法屬于地方政府對財政資金的合理使用,亦不違反稅法規定。

基于真實的運輸服務,船務公司向平臺公司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如船務公司取得合法的進項發票,可以依法抵扣。抵扣之后,仍應當依法納稅。船務公司依法納稅后,地方財政根據財政扶持政策向船務公司返還,船務公司取得財政返還合法合理??梢姡瑒展竞戏ㄈ〉玫牡胤截斦颠€與已經依法繳納的稅款存在本質的區別,屬于兩種不同性質的款項,不應當混為一談,更不能以此情節認定船務公司構成虛開。

三、異地協查函“不期而至”,受票企業稅務風險知多少?

1.如果認定受票方利用他人虛開的專用發票向稅務機關申報抵扣稅款進行偷稅的,那么將面臨如下風險:

(1)被追繳稅款、補繳稅款和滯納金、調減留抵的進項稅額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取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7]134號)的規定,將會被稅務機關追繳稅款,處以偷稅數額五倍以下的罰款;進項稅金大于銷項稅金的,還應當調減其留抵的進項稅額。除此之外,還會被補繳增值稅及附加、企業所得稅、滯納金。

(2)沒收違法所得、被罰款、被追究刑事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的規定,平臺公司會被稅務機關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稅務聯合懲戒:黑名單、納稅信用級別調整、限制出境等

根據《重大稅收違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54號)《關于對重大稅收違法案件當事人實施聯合懲戒措施的合作備忘錄(2023版)》(發改財金[2023]2798號)的規定,平臺公司面臨被納入“黑名單”及“聯合懲戒”的風險。此外,納稅信用級別直接判為D級,限制出境,28 項聯合懲戒措施。

2.在下列情況下受票方上述稅務風險將被緩解甚至消除:

(1)開票方構成其他虛開,受票方基于真實業務接受發票不進行處理,進項稅額可以抵扣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異常增值稅扣稅憑證管理等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38號)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列入異常憑證范圍的,已經申報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的,除另有規定外,一律作進項稅額轉出處理。經納稅人申請、稅務機關核實,符合現行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相關規定的,可不作進項稅額轉出等處理,可繼續申報抵扣。此種情形往往存在于開、受票雙方之間存在真實業務,開票方因虛增增值稅進項稅額偷逃稅款而導致其開出的發票成為“異常抵扣憑證”。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對外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39號)的規定:“納稅人通過虛增增值稅進項稅額偷逃稅款,但對外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同時符合以下情形的,不屬于對外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一、納稅人向受票方納稅人銷售了貨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稅應稅勞務、應稅服務;二、納稅人向受票方納稅人收取了所銷售貨物、所提供應稅勞務或者應稅服務的款項,或者取得了索取銷售款項的憑據;三、納稅人按規定向受票方納稅人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相關內容,與所銷售貨物、所提供應稅勞務或者應稅服務相符,且該增值稅專用發票是納稅人合法取得、并以自己名義開具的。受票方納稅人取得的符合上述情形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作為增值稅扣稅憑證抵扣進項稅額?!比绻軌蛱峁I務真實發生的相關材料,即便船務公司存在其他虛開行為,平臺公司依然可以申請對基于真實業務而接受的發票進行抵扣。

(2)開票方構成虛開,受票方構成善意取得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善意取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187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善意取得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已抵扣稅款加收滯納金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7]1240號)的規定,購貨方與銷售方存在真實的交易,沒有證據表明購貨方知道銷售方提供的專用發票是以非法手段獲得的,對購貨方不以偷稅或者騙取出口退稅論處,不適用滯納金和罰款的相關規定。如能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專用發票,準許其抵扣進項稅款。

(3)開票方構成虛開,受票方屬于取得不合規發票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九條、《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征補稅款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33號)、《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納稅人取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不符合規定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有關規定的),不得作為增值稅合法有效的扣稅憑證抵扣其進項稅額,發票也不得作為企業所得稅扣除憑證。稅務機關通常要求企業補繳稅款、滯納金,但是一般不會對受票方進行罰款。

綜上所述,取得已證實虛開的發票,受票單位不必然面臨補稅、罰款、刑事責任風險,但無論是合規取得發票還是善意取得發票,都需要以業務真實性為前提和基礎。為了避免上述稅務風險,平臺公司需要證明其是基于真實運輸業務而接受船務公司開具的發票,平臺公司的委托方(受票單位)亦需要證明其基于真實的運輸業務而從無船承運平臺取得發票。

四、面對稅、警聯查,無船承運平臺/下游公司如何自證清白?

(一)無船承運平臺/下游公司如何證明業務真實發生?

如前分析,船務公司涉嫌虛開已被調查,船務公司向無船承運平臺開具的發票乃至平臺向下游開具的發票將可能作為異常憑證抵扣,無船承運平臺/下游公司可能會被要求先做進項轉出。如果無船承運平臺/下游公司能夠證明業務真實發生,其基于真實業務取得發票,那么能有效降低稅務風險,無船承運平臺/下游公司應當從如下方面證明業務真實發生:

(1)還原整個業務模式及其商業合理性的證據:如平臺的業務模式及規則介紹,提交各方通過平臺簽訂的合同,證明平臺公司和船務公司之間存在真實的運輸合同法律關系,個人船東與船務公司存在真實的掛靠運輸法律關系。

(2)收集、提交貨主能夠證明運輸業務實際發生的證據:如貨主向稅務機關、公安機關作證或提交情況說明,貨物存在運輸需求的證據,貨主向平臺公司支付運費的憑證,貨主或其指定收貨人在指定地點收到貨物的簽收單的證據等。

(3)收集、提交平臺公司能夠證明運輸業務實際發生的證據:平臺公司向船務公司實際支付運費的證據,由會計師事務所出具《審計報告》,證明運輸業務實際發生,且船務公司向平臺公司開具發票的金額與平臺公司向船務公司支付運費的金額相同,船務公司向平臺公司開具的發票未造成國家稅款的損失的證據。

(4)收集、提交個人船東能夠證明運輸業務實際發生的證據:如船務公司向個人船東實際支付運費的證據,個人船東向稅務機關、公安機關作證或提交情況說明,個人船東提交其在運輸業務發生期間購買油料物資的支付憑證及發票、個人船東雇傭勞務人員支付報酬的證據等。

(二)無船承運平臺/下游公司如何證明系善意受票?

無船承運平臺/下游公司基于真實運輸服務接收發票,如果其主張善意(在不知道開票方存在虛開發票行為的情況下)接受發票,那么證明無船承運平臺/下游公司在開展業務、接受發票時系善意需由稅務機關或公安機關進行舉證,為了證明“善意”,無船承運平臺/下游公司也可以從如下方面進行自證:

(1)無船承運平臺/下游公司對船務公司/平臺進行審核認證,證明船務公司/平臺歷史納稅情況良好、信用等級較高,合作開展業務時不存在虛開的行為。

(2)在合作之初,無船承運平臺/下游公司聘請專業稅務顧問研究核實船務公司/平臺所在地的財政扶持政策真實,并對平臺公司與船務公司、個人船東合作模式的稅務合理性合法性進行了論證。

(3)無船承運平臺/下游公司基于真實的業務量接受發票。

(三)如果在證明業務真實性、善意取得上存在障礙,應及時聘請專業稅務律師進行處理,避免風險擴大

如無船承運平臺/下游公司無法充分證明業務的真實性、業務模式的合理性、其系善意取得發票,那么不排除被認定為虛開、被追究刑事責任的風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零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定罪量刑標準有關問題的通知》(法〔2023〕226號)的規定,虛開的稅款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以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虛開的稅款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認定為刑法第二百零五條規定的“數額較大”(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虛開的稅款數額在二百五十萬元以上的,認定為刑法第二百零五條規定的“數額巨大”(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一旦稅務機關移送,或者公安機關根據云端線索直接立案,受票企業、負責人面臨刑事責任的風險極大。

但這也不意味著沒有任何辯護空間,根據平臺公司涉案人員適用的不同強制措施,我們通常因地制宜采取不同的辯護策略。對于未羈押或取保候審的,我們堅持無罪辯護,以謀求公安機關撤案、檢察院不起訴、法院無罪/免于處罰的結果。對于已經被羈押的,我們通常結合辦案實際采取罪輕辯護,以謀求檢察院、法院能夠將起訴的重罪變更為輕罪,例如由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轉變為逃稅罪、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罪。

對于無運輸工具承運網絡平臺等新興業態,現有的稅收法律體系還不能完全包容評價。一些地方公安機關對無運輸工具承運平臺的本質及業務模式了解不足,可能把合規的代開票行為理解為虛開行為,進而啟動刑事程序,致使刑法的謙抑性及公平正義受損。此時專業稅務律師的作用凸顯。其可以從稅法角度論證開、受票行為的稅務合規性,進而結合行為人的主客觀兩個層面論證其開、受票行為刑事合法性,通過深入研究案情提出不能排除合理懷疑的細節,為雖不完全合規但亦不足以認定為虛開的行為提供有效辯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