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雙務合同適用同時履行抗辯權、先履行抗辯權或不安抗辯權的規定,而單務合同則否;

(2)雙務合同因不可規責于雙方當事人的原因而不能履行時,發生風險負擔問題,因合同類型不同而有交付主義、合理分擔主義、債務人主義等。

單務合同中,因不可規責于雙方當事人的原因而不能履行時,風險一律由債務人負擔,不發生雙務合同中的復雜問題。

(3)在雙務合同中,當事人一方違約時,守約方若已履行合同,則可以請求違約方強制實際履行或承擔其他違約責任,條件具備時還可以解除合同;解除合同并溯及既往時,守約方有權請求違約方返還受領的給付。

在某些立法例上,單務合同不適用解除制度,在中國現行法上它雖然適用解除制度,但主要是適用合同編有關規定,適用違約解除制度的情形較少,即使因違約而解除,也不發生違約方返還受領給付的后果,只能是守約方負擔返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