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用定金罰則是什么意思(定金的罰則是什么?)
法律依據
第五百八十七條【定金罰則】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無權請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五條 【定金】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條文對照
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后的,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債務的,無權要請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適用要點
(一)必須有違約行為。違約行為的存在是適用定金罰則的前提。違約行為是指不按合同約定履行債務的行為,其表現形式是多種多樣的,包括不能履行、遲延履行及不完全履行等多種形態。
(二)必須有合同目的落空的事實。合同目的落空即合同目的不能實現,是適用定金罰則的基本條件。這里的合同目的僅指主合同的直接目的和主要目的。
(三)違約行為與合同目的落空之間有因果關系。違約行為或合同目的落空,并不必然導致定金罰則的適用,只有二者同時具備且存在因果關系時方可適用,即只有因違約行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時,才能適用定金罰則。
(四)主合同必須有效,這是由定金合同的從屬性所決定的。如果主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的,即便當事人已有交付和收受定金的事實,也不能適用定金罰則。但是,當事人可以約定定金合同的效力獨立于主合同,即主合同無效定金合同卻不一定無效。
權威觀點
來源:中國人大網《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釋義》
遲延履行不能實現合同目的,指遲延的時間對于債權的實現至關重要,超過了合同約定的期限履行合同,合同目的就將落空。通常以下情況可以認為構成根本違約的遲延履行:1.當事人在合同中明確約定超過期限履行合同,債權人將不接受履行,而債務人履行遲延。2.履行期限構成合同的必要因素,超過期限履行將嚴重影響訂立合同所期望的經濟利益。比如季節性、時效性較強的標的物,像中秋月餅,過了中秋節交付,就沒有了銷路。3.繼續履行不能得到合同利益。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其他違約行為,主要指違反的義務對合同目的的實現十分重要,如一方不履行這種義務.將剝奪另一方當事人根據合同有權期待的利益。該種違約行為主要包括:1.完全不履行,即債務人拒絕履行合同的全部義務。2.履行質量與約定嚴重不符,無法通過修理、替換、降價的方法予以補救。比如,約定交付的標的物是一級棉花,但交付的卻是買方根本無法使用的等外品。3.部分履行合同,但該部分的價值和金額與整個合同的價值和金額相比占極小部分,對于另一方當事人無意義,比如,約定交付100噸鋼材,只交付了10噸;或者未履行的部分對于整個合同目的的實現至關重大,比如,成套設備買賣,未交付關鍵配件,使交付的設備無法運轉。
相關案例
(2023)最高法民申467號
關于案涉定金數額的問題。經原審查明,鴻陽公司與南婁公司于2009年5月18日簽訂協議約定:在本協議簽訂后由鴻陽公司支付給南婁公司開發定金5000萬元人民幣。后鴻陽公司向南樓公司支付了定金5000萬元,對此雙方沒有異議,本院予以確認。雙方有異議的是2009年5月26日,鴻陽公司按照南婁公司副總楊華孝指定賬戶付給楊棟的500萬元以及2010年1月8日南婁公司收取周衛華押金30萬元的性質問題。本院認為,該530萬元不宜認定為定金。首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八十九條、第九十條、第九十一條規定,定金是法定的一種債權的擔保方式,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本案中,雙方當事人在2009年5月18日《協議書》中明確約定定金數額為5000萬元人民幣。其次,雙方對于案涉530萬元款項并未達成定金合意。其一,楊棟收取的500萬元收據上,僅注明“開工后換收據蓋章”,并未標注為“定金”;其二,南婁公司收到周衛華30萬元為押金,亦非定金。原審已查明該收據上載明“周衛華”與鴻陽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周位華屬筆誤,該筆30萬元押金應為鴻陽公司交納。因此,原審法院認定鴻陽公司向南婁公司支付的該530萬元款項具有定金性質有所不當。南婁公司該抗辯理由成立,但主張楊棟收取的500萬元是鴻陽公司支付楊華孝個人公司的技術服務費以及30萬元押金非南婁公司支付的理由不足,本院不予采信。
關于原審判決南婁公司返還5530萬元及利息是否正確的問題。南婁公司與鴻陽公司簽訂協議約定露天開采煤礦,同時還約定了須向政府有關部門辦理露天開采煤礦的審批手續,故原審認定該協議屬附條件協議適用法律并無不當。由于政府有關部門對雙方申報的露天開采煤礦項目未予批準,本案協議因所涉生效條件未成就而未生效?!吨腥A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根據協議約定,南婁公司負責提供相關的文件、資料、圖紙和地質報告等,負責制作申報露天開采煤礦的設計和環評等事項;鴻陽公司負責協調有關部門的工作,負責審批露天開采煤礦的有關手續及辦理手續的費用。鴻陽公司協調與否對于有關部門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所作審批行為并無因果關系,政府有關部門未批準露天開采煤礦項目,其責任不能歸結于鴻陽公司。因此,南婁公司申請再審稱鴻陽公司負有按照約定辦理審批手續的義務,鴻陽公司未履行其約定義務,無權要求返還定金的理由不成立。
(2023)民二終字第197號
一、關于案涉5000萬元的性質問題。天鐵集團上訴主張,《合作協議》的標的額應按照供貨總量的市場價值計算,而非合同約定的定金數額,5000萬元定金并不超過合同標的額的20%。恒遠公司答辯認為,雙方在幾份協議中均約定定金在貨款中扣除,且天鐵集團在訴訟之前從未向恒遠公司提出雙倍返還定金的主張,故天鐵集團支付給恒遠公司的5000萬元系預付款性質;合同標的額是5000萬元,5000萬元定金已超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九十一條關于定金數額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的限制。本院認為,天鐵集團向恒遠公司支付的5000萬元應認定為定金。首先,三方當事人在《合作協議》、《擔保協議書》及三份《補充協議》中均明確約定天鐵集團向恒遠公司交付的5000萬元為定金,而非預付款。其次,三方在有關協議約定及實際供貨結算中將定金折抵貨款,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八十九條的規定,并不因定金折抵貨款而改變雙方約定的定金的性質,定金的性質也不因天鐵集團在訴訟之前從未向恒遠公司提出雙倍返還而改變。最后,按照《合作協議》的約定,恒遠公司向天鐵集團應供應鐵精礦粉至少為890萬噸,《合作協議》的標的額是890萬噸鐵精礦粉的價值。恒遠公司向天鐵集團實際供應鐵精礦粉288979.25噸,雙方已結算貨款達239899007.71元。由此可見,《合作協議》約定的890萬噸鐵精礦粉買賣的標的額遠大于2.5億元,雙方約定的5000萬元定金并不超過《合作協議》標的額的20%,不違背《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九十一條的規定。
二、關于恒遠公司是否存在“行政強制停產”的免責事由及是否應當免除恒遠公司雙倍返還定金責任的問題。天鐵集團認為,恒遠公司不屬河北省政府責令停產整頓的范圍,不符合《合作協議》約定的“行政強制停產”的免責事由,且“行政強制停產”事由也只能免除恒遠公司供貨不足而應承擔的每噸50元的違約金責任,而不能免除雙倍返還定金的責任。恒遠公司認為,恒遠公司所在地的王窯礦區被河北省政府強制停產整頓,屬于《合作協議》約定的“行政強制停產”的免責范圍,應免除恒遠公司雙倍返還定金的責任。本院認為,恒遠公司具有“行政強制停產”的免責事由,應當免除恒遠公司雙倍返還定金的責任。首先,《合作協議》第三條約定“甲方作為乙方鐵精礦粉的生產加工基地,每年向乙方供應所產全部鐵精礦粉”,結合在《合作協議》簽訂之前幾年間雙方鐵精礦粉買賣的實際情況,《合作協議》約定的買賣標的物特指恒遠公司所在地王窯礦區生產的鐵精礦粉。其次,《合作協議》第九條第4款中約定“如遇地震、洪水、行政強制停產和突發性井下水災等不可抗力的原因,免除第九條第1款、第2款的責任”,這是雙方對于鐵精礦粉買賣能否及時供貨、足額供貨的交易風險約定。王窯礦區被河北省政府強制停產整頓,導致恒遠公司難以再對天鐵集團繼續供應鐵精礦粉,符合《合作協議》約定的“行政強制停產”的免責事由,應免除恒遠公司的違約責任,包括免除雙倍返還定金的責任。最后,在2005年7月、2009年4月、2011年5月簽訂的《補充協議》及天鐵集團2023年發給恒遠公司的《補充協議》、《企業詢證函》中,天鐵集團也沒有要求恒遠公司雙倍返還定金的意思,而是仍希望在恒遠公司所在地的礦山企業恢復生產后繼續進行鐵精礦粉買賣合作并從貨款中按約定比例逐漸扣回定金,恒遠公司也愿意繼續履行《合作協議》和《補充協議》。綜上,由于恒遠公司在本案中因客觀原因未能繼續向天鐵集團供應鐵精礦粉,其供貨不足并無主觀過錯,故本案不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條規定的定金罰則對恒遠公司進行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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