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消費民事公益訴訟?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確立了消費民事公益訴訟制度,即針對侵害眾多不特定消費者合法權益或者具有危及不特定消費者人身、財產安全的行為,法律授權的機關或者社會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今天是“3·15國際消費者權益日”。上海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上海三中院)發布4起由檢察機關提起的消費民事公益訴訟案件,旨在通過消費民事公益訴訟發揮社會預防作用,切實提高生產者、經營者、網絡平臺等主體的法律意識,規范市場秩序,進一步促進經濟社會健康發展。

案例1

“毒牛肉”還在倉庫,構成侵權?

案件詳情

庭審現場

被告冷某在擔任某食品公司負責人期間,為牟取非法利益,于2023年2月中旬起,向他人購買大量無質量合格證明、檢驗檢疫證明的美國、加拿大走私牛肉存放在倉庫內,并結伙被告王某等人在倉庫內安排工人將走私牛肉外包裝上的外文標識擦去后改換包裝放入某食品公司包裝箱中,按照正規牛肉出售。同年4月,民警查獲涉案牛肉約32.7噸,并當場抓獲王某。涉案牛肉產品中2.2余噸牛肉檢測出瘦肉精(萊克多巴胺)成分。2023年11月,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法院以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被告人冷某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二十萬元;判處王某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十萬元。

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向上海三中院提起民事公益訴訟。

上海三中院經審理認為,在倉庫中的“毒牛肉”雖尚未銷售,但兩被告行為具有向市場銷售的高度現實危險性,危及社會食品安全體系,應當依法認定構成侵權并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依法判令兩被告承擔在本市省級紙質媒體刊登聲明向社會公眾賠禮道歉。

點評

存儲在倉庫中的“毒牛肉”尚未銷售的情況下,是否構成侵權?

實踐中,一般認為侵權行為構成需符合“四要件”,即行為人具有主觀過錯、行為違法性、損害結果以及行為與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但本案卻是另一種特殊侵權形態,即“威脅侵權”,是指雖未實際發生損害后果,但已經確定具有高度現實危險性的威脅行為。特別是食藥品領域,實質性的損害結果一旦發生,必然嚴重損害不特定社會公眾的身體健康與生命安全,甚至是不可逆的。根據侵權相關法律制度以及《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條中對于威脅侵權的有關規定,綜合考量兩被告案外已銷售“毒牛肉”行為與本案未銷售的實際威脅行為,法院認定兩被告危害不特定社會公眾安全的現實高度危險已經存在,已經構成對公共利益的侵害。

案例2

跨境銷售日本新瀉清酒,膽子夠大的

案件詳情

涉案產品

被告某網絡技術公司系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被告劉某于2023年5月入駐該平臺,用戶名為“鄰家姐姐淘日本”。2023年3月,某網絡技術公司在電子商務平臺開始上架銷售日本新瀉縣清酒,所有訂單從日本直郵至國內消費者手中。

2011年4月8日國家質量監督總局發布《關于進一步加強從日本進口食品農產品檢驗檢疫監管的公告》,規定自即日起禁止從日本新瀉縣等都縣進口食品、食用農產品及飼料。檢察機關在履行職責中發現,某網絡技術公司銷售日本新瀉縣食品的行為違反了上述公告。2023年9月,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向上海三中院提起民事公益訴訟。

經法院主持調解,當事人自愿達成協議:被告劉某停止在中國境內銷售日本新瀉縣生產的清酒并公開賠禮道歉;某網絡技術公司停止在電子商務平臺上銷售日本新瀉縣生產的清酒,該公司建立健全內部風險控制機制,在該公司網站首頁醒目位置及時發布進口商品的質量風險監測信息等整改措施,方便消費者和行政監管部門查詢和監督。

點評

店主在跨境電商平臺銷售國家禁止進口的商品,跨境電子商務平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嗎?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跨境電商平臺,有責任監控進口商品的安全信息,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平臺內經營者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行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與該平臺內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本案中,某跨境電商平臺相關內部管理文件顯示,其理應知曉被告劉某在平臺上銷售的進口商品屬于國家禁止進口的區域范圍,不符合保障人身安全的要求,其應當采取必要措施而未采取,故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那么電商平臺應承擔何種責任呢?

兩被告在收到檢察機關的起訴狀后,就迅即按照法律規定履行了停止銷售、刪除鏈接、下架涉案商品的責任。針對公益訴訟的特殊性,為維護公眾利益,消除潛在危險,除上述侵權責任承擔方式外,本案調解方案創造性提出了平臺建立健全內部風險控制機制、情況報告、質量風險監測信息等,電商平臺全盤接受,并在調解協議公告期間,及時按照調解協議完成了整改,接受了檢察機關的現場監督,取得了較好效果。

案例3

“直播帶貨”偽劣減肥藥,危險!

案件詳情

庭審現場

2023年11月起,被告周某從電商平臺上大量購入“李茗汐”減肥藥,通過更換包裝、減量分裝的方式,將購入的減肥藥包裝成三種不同減肥藥產品,再通過其開設網店或通過發展代理商等方式對外銷售。至2023年3月,被告周某通過上述方式銷售減肥藥所得超過20萬元。經上海市食品藥品檢驗所檢測,涉案產品中檢出氫氯噻嗪、西布曲明、酚酞等非法添加物質。上海市徐匯區人民法院于2023年9月29日以銷售偽劣產品罪判處周某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一萬元。

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向上海三中院提起民事公益訴訟。

上海三中院經審理認為,消除危險、賠禮道歉均是法定的侵權責任承擔方式,為避免涉案產品造成更多消費者權益受損,有必要及時、準確地對涉案產品及相關銷售情況向社會公眾進行說明,提示消費者停止服用,以達到消除危險的目的。故判令被告登報向社會公眾賠禮道歉,并刊登聲明,提示消費者停止服用。

點評

當減肥成為一種時尚,一些不法商家便利用消費者想輕松減肥的心理,打著天然食品原料的幌子售賣減肥產品,卻在減肥產品中暗暗添加非食品原料。有些商家在宣傳中號稱減肥產品的原材料是荷葉、決明子、枸杞等,純天然對人體無毒無害,具有促使機體自我更新加快的保健作用,但其實添加了西布曲明、苯乙雙胍、氫氯噻嗪和酚酞等非食品原料。非法添加上述物質的減肥產品,通過降低食欲、影響睡眠等方式使消費者在短期內達到了降低體重的效果,一時間成了網紅產品,卻可能嚴重損害消費者身體健康,嚴重的可能引起消費者不良反應乃至發生生命危險。本案的案發就是由于一名年輕女孩服用涉案減肥藥后出現嚴重嘔吐、暈眩等不良反應,在送醫途中休克,幾經搶救才挽回生命。其父憤而向有關機關報案導致發案。

本案被告周某銷售的減肥產品,添加了西布曲明、苯乙雙胍、氫氯噻嗪和酚酞等非食品原料,違反了《食品安全法》,其行為同時構成了犯罪,故被判處刑罰。同時,被告周某既是商家,又是產品的使用者,通過賣家的現身說法、“真人帶貨”直接拉高售賣產品的銷售額,同時也將隱藏的人身損害風險推向了不特定的消費者,涉案產品已經售至全國各地,多名消費者在食用后出現不適癥狀,故周某的行為侵害了不特定消費者的身體健康和國家對于網絡購物秩序及食品安全管理的正常管理秩序,給公共利益造成危險。該案判決后,周某主動履行生效判決的義務,在《中國消費者報》整版公開向社會賠禮道歉,說明涉案減肥產品的危害情況,并提示消費者停止服用。

案例4

刑事責任和懲罰性賠償,可否雙重懲罰?

案件詳情

庭審現場

2023年1月起,被告詹某林租賃房屋并購買西布曲明、荷葉粉、枸杞粉、外包裝等作為生產原材料。同年2月底起,詹某林與其姐姐詹某麗按一定比例將上述原料制成減肥膠囊。同年4月至7月,詹某林通過微信銷售上述減肥膠囊。后被民警抓獲并查獲生產原料及待售減肥膠囊共計2.7萬余粒。2023年1月,上海鐵路運輸法院以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詹某林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罰金五十萬元;判處詹某麗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二十五萬元。

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三分院向上海三中院提起民事公益訴訟。

經法院主持調解,當事人自愿達成調解協議:兩被告同意登報公開賠禮道歉并刊登聲明,說明銷售減肥產品情況,提示消費者停止服用;被告詹某林賠償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減肥膠囊賠償金322,264元,詹某麗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點評

生產銷售含非法食品添加劑的食品,違反《食品安全法》的規定,應受法律制裁。本案中,兩被告為非法牟利,不惜鋌而走險,在食品原料中添加西布曲明制成減肥產品,損害了不特定消費者的身體健康,構成犯罪,被判處刑罰。

那么,本案能否適用懲罰性賠償?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五條規定和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檢察機關與消費者協會具有類似職能,應賦予其主張懲罰性賠償金的權利。但是,是否適用懲罰性賠償金還需結合具體案件進行判斷。本案中,兩被告已經承擔了刑事責任,刑事制裁的威懾效果遠遠超過民事賠償責任的威懾效果,在兩被告已承擔刑事責任情形下,如果再適用懲罰性賠償對其進行懲戒,與罰過相當的原則不符。經法院主持調解,本案按銷售價款一倍提出賠償方案,以調解方式結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