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辭職有沒有經濟補償金(個人辭職有沒有經濟補貼)
前陣子,親戚老劉從他工作了八年的公司離職,剛走出一個星期不到,老劉就后悔了。
原來他隔壁的鄰居告訴他,工作那么多年,從單位離職是可以拿到一筆補償金,可老劉除了結算的工資以外,沒有拿到任何多余的錢。
他心生疑慮,覺得是不是單位坑了自己?想到我做了許多年的HR,便來征求我的意見。
對此,我個人談了幾點看法,僅供老劉參考。
一、主動離職公司不需要給予補償金
根據國家《勞動法》和2008年以后執行的《勞動合同法》規定,職工主動向公司提出辭職是屬于個人行為,公司無需給予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
像老劉這樣,覺得工作年數久,離職后應該得到補償,從情理上也可以理解。畢竟他把自己的青春都奉獻給了這家公司。
但是從勞動法的邏輯來看,保障的是員工不應輕易被企業所解雇,而不是鼓勵員工輕易離職跳槽。
所以也就是是為何主動離職沒有補償,被公司解除可以獲得補償的根本原因。
那么針對員工被動離職,企業應該給予什么樣的補償呢?
首先,若員工是和企業協商一致,員工離職的情況,那么企業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補償金的額度根據員工在公司服務的工齡來決定,每滿一年補償一個月的工資。
但經濟補償金也有上限,其上限是“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應當向其支付月平均工資三倍的經濟補償,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其次,若員工違反了勞動法第三十九條等條款,企業合法解除勞動關系,企業是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
最后,若企業沒有合法的理由,卻解除了員工的勞動關系,那么則需要支付更高代價的賠償金,賠償金的額度是經濟補償金的兩倍。
二、簽訂了競業協議的員工可以要求企業給予競業補償金
若員工和企業簽訂了競業限制協議,并且企業要求員工遵守該協議,則員工有權要求企業支付競業補償金。
舉個例子來說,當時我有個朋友是在某科技研發公司工作,崗位是技術工程師,他參與開發了公司十分重要的科研項目。
因為擔心這些骨干員工離職投奔競爭對手,所以企業在員工入職后就要求他們捆綁簽訂了競業限制協議。
后來朋友從公司離職,企業要求他在兩年內不得去同行業工作,要求履行競業義務,但是卻不愿意支付競業賠償金。
在這種情況下,朋友完全可以不按照競業限制的要求來執行,畢竟義務和權益是需要成正比的。
三、企業違法扣留個人的工資獎金等
如果員工離職的時候,企業是沒有正常兌現應發的工資或獎金,員工也可以要求企業正常支付。
這些年有不少小企業經常出現拖欠離職員工薪資的情況,這些老板往往也屬于勞動法盲,他們不知道這樣的行為已經涉嫌欠薪,完全是違法的行為。
那么針對這樣的行為,員工完全可以走法律途徑保護自己的正當權益。
第一是要求企業把應發未發的薪資補發給個人;第二是對于拖欠時間久的企業,還可以要求賠償滯納金。
當然,相信隨著就業市場的規范性越來越好,政府監管部門也在不斷加大打擊欠薪的行為,保障員工利益。
寫在最后
當我把相關勞動法的知識普及給老劉聽,他方才明白自己主動離職的行為是難以要到補償的。
真的要有補償,也屬于企業自主自發給老員工的一些情誼慰問,那不屬于剛性兌付的要求。
所以既然有了更好的發展去處,就不要想著還得從原來單位拿到一些什么補償,魚和熊掌兼得,天下沒有那么美好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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