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過公證的遺囑怎樣才有效(遺囑怎樣去公證)
遺囑公證后不可以直接繼承。遺囑公證并不是直接繼承必要條件,只有被繼承人死亡之后,遺囑才可以開始發生法律效力,由遺囑里面的繼承人按照相關內容,開始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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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遺囑公證后可以直接繼承嗎
1、遺囑公證后不可以直接繼承。
2、遺囑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的時候開始。
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條
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相互有繼承關系的數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難以確定死亡時間的,推定沒有其他繼承人的人先死亡。都有其他繼承人,輩份不同的,推定長輩先死亡;輩份相同的,推定同時死亡,相互不發生繼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 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二、如何撤銷公證遺囑
(一)撤銷公證遺囑的條件:
1、當事人必須親自向公證處提出書面或口頭申請;
2、當事人必須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3、必須是當事人的真實意思并未受到任何人的脅迫誘使;
4、撤消變更公證遺囑的原因真實、明確、清楚。
符合上述條件的當事人要求撤銷變更公證遺囑時可向有管轄權的公證處申請辦理,公證處應及時受理辦結。
(二)撤銷公證遺囑是指遺囑當事人對本人所立并經公證的遺囑全部內容予以撤銷,而并非對遺囑公證書予以否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暫行條例》第五十六條之規定,撤銷公證書的前提應當是公證處發現已發出的公證書有不當或錯誤時才能予以撤銷,換言之,即公證書的內容違背真實性合法性原則時應當予以撤銷。
(三)如果遺囑公證書并未出現以上情況,對該公證書予以撤銷實為不妥,應當以撤銷遺囑聲明書方式辦理為宜,在聲明書當事人應闡明因何原因對某年某月某日在某公證處所立遺囑(引用公證書編號)現予以撤銷,當事人對該聲明內容愿意承擔法律責任,并在聲明書上簽名按指紋,然后公證處對聲明書予以公證。
(四)遺囑人申辦遺囑公證和撤銷公證遺囑都是當事人的權利在兩個不同階段的體現,當事人并無過錯,公證處也無過失。若以撤銷遺囑公證書的方式來撤銷公證遺囑使人誤認為當事人或公證處有過錯或過失,也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暫行條例》和《公證程序規則》的規定。
怎么確認遺囑效力,遺產繼承公證能修改嗎
一、怎么確認遺囑效力?
1、立遺囑人必須具有立遺囑的能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
2、遺囑內容必須立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條規定:遺囑必須表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受脅迫、欺騙所立遺囑無效。
3、遺囑處分的遺產只能是個人合法所有的財產,處分其它財產無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條規定: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并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
4、遺囑中不得取消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繼承權
5、遺囑中應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條規定:遺產分割時,應當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胎兒娩出時是死體的,保留的份額按照法定繼承辦理。
二、遺產繼承公證能改嗎
視情況而定。根據《公證程序規則》第六十三條的規定,公證書有錯誤的,可以根據不同情況由公證機構復查,予以補正、更正或者撤銷錯誤公證書。如果公證書沒有錯誤,那么就不允許更改,只能重新公證相關事項。
因此,如果遺產繼承公證書沒有《公證程序規則》第六十三條規定的可補正、更正或者可撤銷的法定情形,就不能予以更改。要想變更沒有錯誤的遺產繼承公證書的內容,只能重新辦理遺產繼承公證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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