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張三與李四在婚姻存續期間簽訂《忠誠協議》。約定:如因一方出軌導致雙方離婚,則出軌方凈身出戶。后來張三因出軌王五被李四現場抓住,李四要求離婚并要求張三凈身出戶。

如若張三主張《忠誠協議》非自愿簽署,但卻拿不出任何證據證明簽署該協議時系李四強迫,那么該協議有效嗎?張三該不該凈身出戶?

婚姻自由保障公民有自由選擇婚姻的權利,無論是過錯方違背忠誠協議后雙方必須結束婚姻關系,還是過錯方不得主動提出離婚之類的協議規定,都是違背了《民法典》關于婚姻自由的規定,不具有法律效力。

如果《忠誠協議》是在雙方平等自愿未受任何脅迫的前提下做出的真實意思表示,且內容也沒有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也不損害他人和社會公共利益,符合《民法典》合同編規定的全部生效條件,那么就應當受法律保護。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繼承編理解與適用》一書中明確:夫妻之間簽訂忠誠協議,應由當事人本著誠信原則自覺自愿履行,法律并不禁止夫妻間簽訂此類協議,但也不賦予此類協議強制執行力,從整體社會效果考慮,法院對夫妻之間的忠誠協議糾紛以不受理為宜。

也就是說,張三與李四簽訂的《忠誠協議》如果張三拿不出相關證據證明該協議系非自愿亦或受脅迫簽訂,該協議就有效,李四可以主張張三凈身出戶??紤]到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司法解釋要旨,并未對該類協議賦予強制執行力,建議遇到此類問題先找相關律師咨詢并做好訴訟策略后再做起訴打算,以保證自身利益最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