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離婚律師 分居兩年后起訴會判離婚嗎?

鄭州離婚律師-分居兩年后起訴會判離婚嗎?

不一定。分居兩年不是離婚的必要條件,法院判定離婚的標準是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共同生活是夫妻雙方的基本權利和義務,如果不在一起生活超過兩年,可以視為夫妻感情破裂。

因此,法律規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法院應當準許離婚。但是,要注意,一定是因為感情不和導致分居,并且滿2年時間,法院才會予以判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有效期截止于2023年12月31日)

第三十二條: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訴訟離婚

《民法典》(2023年1月1日起生效實施)

第1079條【訴訟離婚】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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