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隨著“事故導致丈夫喪失生育能力”“妻子擅自墮胎導致丈夫生育機會喪失”“妻子偽造丈夫簽名植入冷凍胚胎生產致丈夫‘被當爹’”等新型民事糾紛日益增多,男性“生育權”保護問題逐漸引發大眾關注。雖然生育行為主要由女性承擔,但男性作為生育中不可或缺的一方主體,其所應享有的權利是否也應當得到法律的維護引發了激烈的討論。

01、男性是否有生育權?

在我國,男性是有生育權的。

在《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十七條中明確規定:公民有生育的權利,也有依法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夫妻雙方在實行計劃生育中負有共同的責任。“公民”毫無疑問包括女性和男性,因此男性同樣擁有生育權。

02、妻子單方決定中止妊娠,是否侵犯丈夫的生育權?

關于這個問題,法律上有明確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二十三條規定(原《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九條)規定:

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權為由請求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雙方因是否生育發生糾紛,致使感情確已破裂,一方請求離婚的,人民法院經調解無效,應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第三款第五項的規定處理。

由此可見,妻子可以單方中止妊娠,不侵犯丈夫的生育權。丈夫可以起訴離婚,法院調解無效的,應判決準予離婚。

同時,在實踐中,如妻子在明確表示愿意生育的前提下,為了滿足自己的某種利益需求不與丈夫商議便自行中止妊娠,法院則會認定丈夫的生育知情權受到了妻子的侵犯,保障丈夫了解妻子生育意愿的知情權利。

03、丈夫是否有權在妻子懷孕后要求妻子中止妊娠呢?

既然丈夫同樣擁有生育權,能不能要求妻子在懷孕后不要孩子呢?

最高人民法院出臺《婚姻法司法解釋(三)》后,在其編著的《理解與適用》中指出:既然男方在和女性發生關系時沒有采取任何措施,這一行為本身表明其已以默示的方式行使了自身的生育權,這時雖然不愿意女方生育,但不得強迫,否則仍然是侵犯女方的人身權。

因此,雖然男性擁有生育權,但在女方懷孕后,女方擁有最終的生育決定權,也可以理解為,當女性懷孕后,男方的生育權已行使完畢。此時,只剩下女方的生育權了。

04、男性的生育權如何受到保護?

從上文的分析來看,關于男性的生育權似乎形同虛設。其實不然,在侵害導致男性喪失生育能力、管理不當導致冷凍精子失效之類案件中,侵害行為直指男性實現生育自由這一基礎,男性關于其生育權的損害賠償請求權一般可被支持。

又如,妻子想要生育,但丈夫基于合理的原因不同意,如果妻子采用欺騙或者其他不正當的手段懷孕的話,也可能會構成對丈夫生育權的侵害。男性和女性都享有生育權是不爭的事實,雖然丈夫的生育自由權會因生理和法律的規定受到限制,但是男性不生育的自由和女性一樣也應得到法律的保護,女性在決定生育時也要尊重男性的意愿。

此外,夫妻之間的生育行為和夫妻的忠實義務息息相關。如果妻子婚外生育子女,且存在欺詐撫養的事實,影響丈夫正常生育親生子女的話,應屬于侵害丈夫生育權。對于生育權損害賠償請求,法院會結合受害一方遭受的損害程度及未來實現生育的可能性作出相應回應。參考(2010)杭蕭義民初字第2號判例中,蕭山區人民法院認為:因孩子并非原告親生,原告無相應的撫養義務,故被告俞某某應賠償原告在婚內因共同撫養孩子所花費的經濟支出,具體金額參照當地實際生活水平酌情認定。雖然被告俞某某的行為給原告造成了巨大的傷害,但原告在離婚后已與他人結婚,并已生育一子,并不存在生育權損失問題,且被告所賠精神損害撫慰金,已一定程度彌補了原告的損失,故原告要求被告俞某某賠償生育權損失的請求無相應的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

總 結

總體來看,男性可享有生育權,但在行使該權利時須注意與妻子生育權的協調。當夫妻之間生育意愿發生分歧時應遵循“分階段優先規則”處理:妻子尚未懷孕時,無論男女一方主張生育而另一方拒絕時,不生育自由將被優先尊重,以防止為實現生育目的夫妻相互人身強制;而進入妊娠階段后,由于妻子的生育權與身體權、健康權密切相關,妻子的生育權將被優先保護,以求在最大限度降低對女性人身傷害可能的前提下協調夫妻生育權沖突。

作 者 簡 介

方菲

法律碩士在讀,專注于民商類案件、刑民交叉案件等法律領域的研究與服務

統籌丨王以成

編輯丨諸光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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