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典離婚案例詳細介紹(經典離婚案例詳細解析)
5月13日,和平法院召開家事審判新聞發布會,發布了家事審判典型案例。通過典型案例不難看出,通過司法手段,依法維護了老年人、婦女以及未成年人等弱勢群體的合法權益,彰顯了司法擔當。
案例1:老年人離婚的權利受法律保護
劉某某(男,1934年出生)、馬某某(女,1936年出生)于1963年登記結婚。雙方共有坐落于本市和平區某地的房屋一處,登記在劉某某名下。婚后雙方性格不合,夫妻關系僵持不下近50年,劉某某認為雙方夫妻感情早已徹底破裂,起訴至和平區人民法院,請求判令雙方離婚,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天津市和平區人民法院主持調解,雙方達成調解協議:雙方自愿離婚,限期共同到房管部門辦理產權變更登記手續,變更產權登記后將該房屋予以出售,售房款在雙方均分的基礎上給予馬某某一定數額補償。
案例2:夫或妻一方可以在提起訴訟前向人民法院申請采取財產保全措施
尹某(女)、李某某(男)于2011年登記結婚,婚后育有一子,自2023年10月雙方一直分居,孩子隨尹某生活。二人婚后共同購買坐落天津市和平區的房屋一套。2023年,李某某自行變賣該房屋,所得房款730萬元,買方已付款,尚未過戶。尹某知道李某某出售房屋后,向法院申請訴前財產保全,法院依法作出訴前財產保全裁定,并立即對房屋進行了查封,及時阻斷了房屋過戶。法院解除對房屋的查封,保障了買方及時辦理過戶。
案例3:當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的現實危險,可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
申請人苑某與被申請人范某于 2009 年登記結婚,婚后育有一女。被申請人范某平日愛好酗酒,時常家暴苑某及女兒。2023 年某日晚,被申請人又一次在家中對申請人實施暴力、威脅、恐嚇行為,申請人在意識到已經危及自身生命安全的情況下,選擇報警處理,經鑒定申請人構成輕微傷。此后,申請人與被申請人開始分居,被申請人繼續進行威脅、恐嚇,導致申請人及其父母每日上班都是提心吊膽,于是申請人依法向和平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和平法院經審查,依法裁定禁止范某對苑某實施暴力及對苑某及其家屬進行騷擾、跟蹤。
案例4:行使探望權不得影響子女的正常生活
2023 年,李某起訴要求變更前夫王某對兒子的探望方式。數年前,李某與其前夫因為感情破裂起訴離婚,法院判決二人之子王小某由李某撫養,雙方達成協議,其前夫每月探望孩子一次。由于李某夫妻二人積怨深厚,協議生效后,李某因探望的履行問題與前夫多次發生糾紛,爭執不斷。前夫多次向法院申請執行探望權利,而其前夫的行為嚴重影響了李某和已經上小學的孩子的正常生活。法官在案件的審理中發現,李某與其前夫的矛盾以及其前夫不斷申請執行的行為,對二人的孩子身心造成了影響,其總是表現出心事重重的樣子。最終,和平法院判定被告王某每三個月探望原告王小某一次,并駁回原告王小某其他訴訟請求。
案例5:具有監護資格的人可以申請撤銷監護人、重新指定監護人
申請人系被監護人張某外祖父,被申請人系張某繼父。張某系生母生父非婚生育,張某生母與張某繼父于2023年10月結婚后,張某隨生母及繼父共同生活。張某生母婚后生育一子一女。2023年5月張某生母與張某繼父產生矛盾帶張某另居他處,張某繼父撫養兩名子女。后張某住所地的政府部門發現張某無人監護看管,公安部門聯系到了張某外祖父,即申請人。申請人前往衡水市接張某回天津居住。申請人愿意撫養張某,申請撤銷被申請人張某的監護人資格并指定申請人為監護人。法院聯系張某生母未果,聯系被監護人生父,其向本院郵寄書面聲明,同意申請人獲得監護權,被監護人的戶籍隨申請人落戶。最終,和平法院裁定撤銷張某繼父的監護人的資格,指定張某外祖父為監護人。
案例6:家庭成員應當互相關愛
原告周某(男)于十年前南下創業,投入家中全部積蓄,后因經營不善,血本無歸。期間,與被告喬某夫妻二人產生隔閡,周某多年不回家,喬某獨自撫養女兒長大成人。2023年,周某因突發腦梗半身不遂,無人照料,生活無著。周某無奈起訴到法院,要求與喬某離婚并平分夫妻共同財產。最終,經和平法院調解,雙方達成協議:原告周某回歸家庭,被告喬某盡夫妻扶助義務;自2023年10月起,被告喬某負責安置原告周某入住養老院并且交納相關費用及生活費用;婚生女多盡贍養義務,對原告進行照顧,雙方隨時保持聯系。
案例7:撫育子女是父母不可推諉的天職
原、被告離婚后,子女原由被告撫養,但被告工作一直很忙,又要經常出差。孩子馬上要上小學,被告根本無法正常照顧孩子。原告考慮到孩子即將入學的情況,就想將孩子變更到自己名下撫養,但被告堅決不同意,原告遂起訴至本院要求變更撫養關系。最終,經和平法院調解,雙方達成協議,雙方婚生子變更為原告撫養,被告自2023年10月起每月支付子女撫養費2000元。
案例8:未成年人也可以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
申請人王某為初中學生,李某為王某母親,被申請人王某某為王某父親。在教育子女問題上,王某某、李某夫婦常有分歧。某日,因孩子學習問題,王某某對王某進行毆打,李某上前阻攔,但王某某仍未住手,反而將攔在王某身前的李某打傷。事發后李某立刻報警,警察將王某送至醫院。經診斷,王某鼻骨與上頜骨骨折、左眼結膜下出血、左眼瞼腫脹淤青、右額頭皮裂傷,李某腦后皮膚撕裂縫針。王某因此休學,心理長期處于恐慌狀態。婦聯工作人員知情后即建議李某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后王某、李某向和平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和平法院審查認為:王某、李某的申請符合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法定條件。依法裁定禁止王某某對王某及李某實施家庭暴力。
案例9:沒有繼承人的,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民政部門擔任遺產管理人
李某系精神殘疾人,未婚無子女。李某父母均已去世,祖父母、外祖父母也均去世,李某無兄弟姐妹。申請人為李某的監護人,申請人表示李某生前有銀行存款及社保卡報銷款項,李某沒有第一順位和第二順位的繼承人,李某住所地位于天津市和平區人,申請人申請天津市和平區民政局作為李某的遺產管理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規定,沒有繼承人或者繼承人均放棄繼承的,由被繼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門或者村民委員會擔任遺產管理人。最終,和平法院裁定:李某系城市居民,無法定繼承人,李某生前住所地為天津市和平區鞍山道37號,故應由其住所地的天津市和平區民政局作為李某的遺產管理人。
案例10:保護老年人的合法權益是社會主義家庭的重要任務
原告為一位91歲高齡的母親,自20多歲喪偶后便獨自養育三名子女長大,后將其名下房屋全部分給三名子女,現原告本人無固定居所,只能在三個子女家中輪流居住。但由于原告女婿、兒媳的原因,原告均不能長期居住,故原告向本院起訴,要求三名子女每人給付1000元贍養費,由其自行租房居住。最終,經和平法院調解,各方當事人達成調解方案,自2023年6月起三被告每月給付原告贍養費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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