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生子女繼承房產需要公證嗎(獨生子女繼承房產需要遺囑嗎)
細心觀察不難發現
在網絡上
總有一些話題會被
不定期反復提及
每次出現都會引發不少關注
比如,繼承這件事
《未來獨生子女無法繼承父母房產》
《獨生子女繼承房產還要跟七大姑八大姨分》
《獨生子女繼承遺產有多難,80%的人想象不到》
……
諸如此類的文章一直是網絡“常客”。只是看標題,就會讓不少人心生焦慮。記者從上海市某公證機構了解到,實踐中,也確實有人因為在網上看到這些帖子被“嚇得”專門跑到公證處進行咨詢,尋求解決辦法。
值得一提的是,2023年1月1日起,民法典施行。為了更好地保護廣大人民群眾的財產權,民法典繼承編采用4章共45條,對法定繼承、遺囑繼承和遺贈、遺產的處理等制度作出詳細規定。其中,有關遺囑部分有了新的變化,包括刪除了公證遺囑效力優先的規定,增加了打印遺囑、錄音錄像遺囑等新的遺囑形式,新增了遺產管理人制度等。
那么,民法典的這些規定會帶來哪些現實影響?目前實踐中,繼承權的實現是不是很麻煩?獨生子女繼承父母房產到底存不存在難題?該如何打消公眾的這種顧慮?一些業內人士接受了《法治日報》記者的采訪。
“獨生子女繼承難”是個別現象
“我的東西將來都是你的?!边@句話可以說是很多獨生子女父母的口頭禪。而獨生子女往往也認為,自己是父母唯一的孩子,繼承父母的遺產理所應當,毫無異議。但似乎獨生子女想順利繼承父母的遺產也并非那么“理所當然”,尤其是繼承父母房產的時候,往往會遇到問題。記者在網上搜索后發現,很多有關“獨生子女繼承難”的文章都會提及這樣一個典型案例:
小麗是父母的獨生女,父親10年前去世,母親剛過世,父母親生前留下一套127平方米的房子。房子原來登記在父親名下,父親去世的時候,小麗沒有成家,便沒有辦理過戶手續。父母都去世之后,小麗想把房子過戶到自己名下。但是,當她拿著房產證和父母的死亡證明來到房管局要求過戶時卻遭到拒絕,房管局要求其提供公證處出具的繼承公證書或法院的判決書,才能辦理過戶。
小麗不想去法院,決定去進行公證??墒牵C處要求小麗把爸媽的親戚全部帶到公證處才能給辦公證。小麗爸媽的親戚全國各地都有,有的還不在國內,因此對她來說,這個要求很難達到。雖然該案例中沒有復雜糾紛,但作為獨生女的小麗,卻無法順利獲取父母去世后留下的房產。想要一個人繼承這套房子,除非其他有繼承權的人到公證處或者法院明確表示放棄。
“這個案子之所以復雜,是因為小麗作為獨生子女,并不是其父母財產的唯一繼承人。按照法律規定,法定第一順位繼承人,除了子女之外,還有配偶和父母。小麗的父親去世的時候,沒有留有遺囑,并且其祖父母還都在世,因此其他人對小麗父親的房產也有繼承的份額。但是,這種情況跟‘獨生子女無法繼承父母房產’完全是兩碼事。不應混為一談?!币晃徊辉敢馔嘎缎彰纳虾D彻C處負責人告訴記者,結合以往的工作實踐,“獨生子女繼承難”是個別特殊現象。產生這一現象的原因往往是由于發生意外事件。比如,獨生子女的父母在沒有留遺囑的情況下突然去世,而(外)祖父母還尚在人世。那么,此種情況之下,如果老人家沒有明確表態放棄繼承,根據法律規定,獨生子女就無法獨自繼承父母的遺產,尤其是房產。此外,發生極端情況還有一種原因,就是去世的獨生子女父母的房產當中有(外)祖父母出資的份額。雖然房產證上沒有寫名字,但其他家庭成員,即死者的兄弟姐妹,都有法律上繼承權,那么這個時候就要進行析產,即把長輩隱藏在死者財產中的財產份額進行分割。
“可以說,從現行法律制度來看,獨生子女繼承權的實現沒有什么法律壁壘,只是說在實操中可能會有一些個別情況發生?!边@位負責人說,“從中國傳統來說,情、理、法中,民眾一般都是將情、理先放在前面。從公證實踐來看,絕大多數的家庭都是講究和睦傳統的,長輩和晚輩之間,尤其是隔代之間不太會發生爭搶遺產的現象。因此拉著家里七大姑八大姨親戚一塊兒到公證處的情況有,但超過九成的親屬來公證處后也都是明確表示放棄繼承,以便讓獨生子女順利繼承自己父母的遺產。網上有關‘獨生子女繼承難’的文章確實給一些獨生子女父母帶來了焦慮,而極個別案件的發生更是放大了這種焦慮,因此導致有獨生子女父母專門來公證處進行咨詢。如果擔心,那么父母早立遺囑是解決此類問題的一個有效方法?!?/p>
民法典不會造成繼承權難以實現
繼承,事關千家萬戶。
2023年1月1日起,民法典實施。對于繼承制度,民法典繼承編刪除了公證遺囑效力優先的規定,增加了打印遺囑、錄音錄像遺囑等新的遺囑形式。由此,也有觀點認為,民法典有關遺囑的一些新規定雖然增加了處分遺產的自由,更加高效便捷,但也會增加遺囑檢認環節的司法成本,會影響繼承權的實現。
“所謂民法典關于繼承的規定會帶來繼承難的問題,是不存在的。這是對民法典的誤讀誤解?!鼻迦A大學法學院副院長、教授程嘯指出,事實上,相比于以往的繼承法(已廢止),民法典的很多規定,比如增加打印遺囑以及錄像遺囑等,會更有利于便捷高效地實現繼承權。此外,民法典之所以刪除了公證遺囑效力優先的規定,目的也是為了保障被繼承人遺囑自由,并降低立遺囑的成本。
對于實踐中出現的極個別的獨生子女繼承房產難的問題,程嘯認為,主要是因為在辦理繼承遺產相關登記等手續時需出具一些證明文件,這一點在房產繼承中尤為突出。
據程嘯介紹,以往,有關部門曾規定房產繼承時必須辦理公證,但該規定目前已經被廢止。依據《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不動產登記機構在辦理登記時不能強制要求必須公證,但申請房產繼承登記的繼承人必須要證明自己是合法的繼承人。因此獨生子女繼承父母房產時就需要提交相關證明材料,如繼承人或受遺贈人的身份證明、被繼承人或遺贈人的死亡證明、繼承人或受遺贈人與被繼承人或遺贈人之間的親屬關系證明等。而依據自然資源部(原國土資源部)頒布的《不動產登記操作規范(試行)》(2023年5月30日印發)的規定,親屬關系證明材料包括:戶口簿、婚姻證明、收養證明、出生醫學證明,公安機關以及村委會、居委會、被繼承人或繼承人單位出具的證明材料,其他能夠證明相關親屬關系的材料等。但是在實踐中,一些地方的相關機關卻對此進行了僵化理解,違反便民利民原則,強制要求當事人提供某些證明材料。此外,一些本應出具相關證明的單位如村委會、居委會等不愿意出具親屬關系的證明材料等,也會造成所謂“獨生子女繼承難”。
“總的來說,這些做法都是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給人民群眾帶來了極大的不便。有關部門應當嚴格依法辦事,履行應盡職責,充分貫徹落實便民利民原則,不能為了自己省事而折騰群眾?!背虈[說。
繼承權實現需實體程序配套保障體系
據了解,近年來,為了方便繼承人實現繼承權,有關部門相繼出臺了規定。2023年7月,司法部下發了《司法部關于廢止〈司法部 建設部關于房產登記管理中加強公證的聯合通知〉的通知》,規定繼承不動產不必須辦理繼承權公證,給了繼承人選擇的權利,也降低了繼承人實現不動產繼承權的費用。2023年1月,中國銀保監會、中國人民銀行聯合發布了《關于簡化提取已故存款人小額存款相關事宜的通知》,簡化了已故存款人1萬元至5萬元人民幣小額存款的提取手續。
此外,地方上也在開始積極嘗試各種舉措。2023年4月,廣東省廣州市公證協會印發了《辦理不能提供被繼承人父母死亡證明的法定繼承公證的指導意見》。2023年5月,云南省昆明市明信公證處成立了“遺囑檢認中心”。
但在南京師范大學法學院副教授趙莉看來,繼承權實現難依然是現實存在的問題。
“繼承人有糾紛時可以訴至法院通過訴訟程序實現繼承權,但是,當繼承人之間并無糾紛,需要實現繼承權時則缺少保障繼承權實現的規定?!壁w莉具體指出,民法典規定的法定第一順序繼承人為父母、配偶、子女。如果獨生子女在其父母、(外)祖父母死亡后單獨辦理繼承且材料不齊需要通過訴訟實現其繼承權時,會因為其沒有可訴的相對方,只能訴不動產登記部門或者銀行等需要配合其實現繼承權的部門。原本是沒有糾紛的單獨繼承,卻需要通過繁瑣的訴訟程序來實現繼承權,顯然徒增訟累。
鑒于此,趙莉認為,目前我國繼承權的順利實現仍需要從立法上完善實體和程序的配套保障體系。因此,亟需建立與民法典規定的實體權利相配套的、包含單獨繼承的非訟繼承程序以及遺囑保管、遺囑檢認制度等,來保障民眾繼承權的實現。
“民法典對繼承制度的問題主要側重于實體法的規定,相關的權利義務的內容必須要有配套的程序法的保障。比如,對于不動產的繼承問題,就涉及到不動產登記法等程序性法律規定。”程嘯說。
據悉,我國有關部門當前正在起草不動產登記法,在不動產登記法中就不動產的繼承登記程序問題會作出更加科學合理的規定。
“作為不動產的房屋往往是被繼承人的遺產中價值最大的部分,因此,不動產登記法關于繼承登記的規定對于落實民法典繼承編的規定是非常必要的?!背虈[說。
聲明:本站所有文章資源內容,如無特殊說明或標注,均為采集網絡資源。如若本站內容侵犯了原著者的合法權益,可聯系本站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