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紹】

李女士、張先生經人介紹相識,很快就結婚。張先生在婚前支付全款買下北京的兩套房,一套自住,一套出租。結婚時,張先生將妻子的名字都加在了兩套房的房本上。但雙方婚前缺乏深入了解,婚后因性格脾氣差異、交流不夠,逐漸因家庭事務產生矛盾。最終導致李女士到法院起訴離婚并要求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平均分割兩套房產。

婚后房本上加名,是否意味著一律對半分呢?

【律師解答】

根據《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條第一款之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房屋權利的取得以登記為準,即便是婚前個人所有的房屋,如果婚后在房屋房產證上加了配偶的名字,可視為夫妻對婚前財產的歸屬重新進行了約定,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本案中張先生在與李女士結婚后將李女士的名字加在了房本上,此種情況的加名行為視為張先生對李女士的贈與,并通過加名的方式,進行了房屋產權的變更,在沒有特別約定的情況下,房產屬于張先生與李女士共同所有。

另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之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因此有名字分割時并不一定就是二分之一。關于分割,有協議的從協議,沒有協議的,還需要綜合考慮各方對房產的貢獻、結婚的長短及夫妻之間的權利義務大小等因素進行處理。

本案中并沒有證據證明張先生有將房屋一半份額贈與李女士的明確意思表示,在具體分割時,不能簡單的按照一人一半分割房產,需考慮兩套房屋的合同簽訂情況、購房款支付情況、稅費支付情況等事實,比較張先生與李女士雙方對兩套房產來源的貢獻大小,結合《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規定的“照顧女方權益的原則”等原則進行合理分割。

律師提醒:夫妻雙方如果婚后對婚前財產的歸屬進行重新約定,一定要對相應的份額做出明確的表示,否則增加訴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