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最讓人折騰的是什么?莫過于冷靜期了。明明雙方都同意離婚,還不讓人趕緊了斷!

不管是協議離婚,還是訴訟離婚,都要經歷令人“抓狂”的冷靜期,唯恐提出離婚的人都是極其不冷靜的,需要澆點冷水。

當然,冷靜期制度還是利大于弊,確實阻止了一部分沖動離婚、激情離婚的當事人,令離婚率顯著下降,有利于社會家庭的和諧。

冷靜期的具體規定不在《民法典》,而在《民事訴訟法》。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人民法院對下列起訴,分別情形,予以處理:·····(七)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系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這里所指的“六個月”,我們稱之為離婚訴訟冷靜期。

什么意思呢?意思是假若提出離婚的一方沒有足夠的證據來證明夫妻感情已經破裂,且相對方表明不愿離婚,法院原則上是不會給你們離婚的。如果要再次提起離婚,必須等上半年,除非發生新情況、新理由(如家暴),否則,法院不會再次受理離婚請求。

我們今天要討論的問題是,假設法院判決不準予離婚,除了要冷靜反思婚姻問題,考慮清楚婚姻方向,還可以怎樣做,才有利于下一次離婚訴訟?

一、關于在感情破裂方面應做好的工作

1.杜絕夫妻生活

既然要決定離婚,就不能再與對方有夫妻生活、發生性行為。我曾經辦理過一起讓人匪夷所思的離婚案件,明明一方已經提起了離婚訴訟,還與配偶有夫妻生活,乃至配偶當庭陳述夫妻在開庭前些天仍有夫妻生活,弄得場面特別尷尬,你說法官還會判決兩人離婚嗎?

2.不能有共同出游、共同聚餐的行為

通常情況下,對于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法官只能根據證據進行認定、裁判,如果雙方在6個月冷靜期內還有共同出游、共同聚餐的行為,配偶當庭列舉相關影像資料,勢必會影響了法官的判斷。于常理也可知,如夫妻感情破裂,是不可能還有共同出游、聚餐等親密行為。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是為了讓孩子能同時享受父愛、母愛,無可避免共同出游、聚餐的情況下,也要在短信、微信中表明自己的離婚立場、赴會的原因,也請對方在未經自己允許的情況下,不能有拍照錄像的行為,尊重彼此。

3.需要分居生活

有很多當事人都想知道,在離婚訴訟過程中究竟是否需要分居生活?我的看法是,如果只是第一次起訴離婚,且沒有感情破裂的充分證據,同時對方很有可能是不愿離婚,于此可以考慮不分居,因為法院大概率判決不準予雙方離婚,這樣分居似乎沒有多大意義,反而令自己產生了新的生活負擔。

但如果是感情破裂的證據很充分,那就一定要分居生活,至少有機會爭取一次性判決離婚。如果在首次起訴離婚,法院判決不準予離婚后,分居也同樣非常重要,這是因為,《民法典》已經將起訴離婚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作為感情破裂的法定情形,防止離婚屢訴不判。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第五款規定:“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4.繼續收集夫妻感情破裂的證據

我們發現很大一部分案件的對方當事人不同意離婚,并非是為了修復婚姻,挽留感情,而是在意財產分割、子女撫養權,通過利用冷靜期,從而達到給對方施加壓力的目的。所以,夫妻感情很難在冷靜期內得到修復,甚至只會令夫妻關系越來越惡化。因此,為了增加二次起訴離婚判決離婚的概率,可以繼續收集能證實夫妻感情破裂,矛盾尖銳的證據,譬如家暴證據、婚外情證據、雙方分居證據等。

二、關于在孩子撫養權方面應做好的工作

1.與孩子共同生活是訴訟的關鍵

90%以上涉及子女撫養權的案件,法院都會傾向性判決隨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獲得最終的撫養權。這就意味著,在兩人分居之后,誰占有孩子,誰與孩子共同生活,誰就有撫養權的優勢。

2.爭取孩子控制權是重中之重

除了與孩子共同生活外,還需要在平時做到有效陪伴孩子,取得孩子的控制權,為了孩子的成長積極付出。譬如在孩子接送環節,盡量爭取自己接送;在孩子學習環節,盡量爭取自己輔導,跟進好孩子的學業,與學校教師保持良好的互動溝通等。

3.繼續收集有關撫養權證據

一般類型案件應收集的撫養權證據類別如下:

第一類:能反映出與孩子共同生活,感情深厚的證據

譬如:與子女在不同年齡階段共同生活、共同外出旅游、共同慶祝節日的合影及視頻;村委、居委、物管出具的共同居住的證明;維持孩子現有生活環境的證據;母女/子情深的證據;孩子個人意愿證詞、視頻。

第二類:能反映出為孩子在成長、教育、醫療方面付出的證據

譬如:學校出具的接送證明;學校活動參與證明;作業批改,成長手冊的記錄;孩子班群溝通記錄;記錄孩子成長的日記本、發布的朋友圈記錄;為子女購置圖書、玩具、衣物、生活用品等方面的單據及網購記錄;培訓機構、輔導班、興趣班的合同及消費記錄;孩子就醫及保健疫苗本記錄。

第三類:能凸顯撫養條件及撫養能力優勢的證據

譬如:房產證;購房合同;工作證明;收入證明;收入流水;學歷證書;技能證書;獲獎證書;父母承諾書及父母具備撫養能力的證據;。

第四類:能證實對方存在不適合撫養孩子的證據

譬如:家暴證據(報警回執、受傷照片、就診病歷、法醫鑒定書、短信微信錄音等,可查閱筆者此前所寫的《家暴-證據之王》);婚外情證據(出軌照片視頻、短信微信錄音等,可查閱筆者此前所寫的《重婚罪證據收集的十二條攻略,讓你腦洞大開》);賭博或其他犯罪的證據(行政處罰書、治安處罰書、刑事判決書);有其他不良惡習或不利于孩子健康成長的證據。

三、關于在夫妻共同財產方面應做好的工作

1.時刻留意對方財產變動情況

上文有所提及,不少離婚當事人第一次不同意離婚,其并非在意修復婚姻,而是在意共同財產的分割。因此,有必要關注財產的變動情況,尤其是產權僅僅登記在對方一人名下的,公司股權登記在對方名下的,家庭收入存于對方賬戶名下的情形。如何避免對方轉移財產,我們下節再來分享。

2.盡可能收集對方財產線索

在收集對方財產線索之前,要弄清楚對方的經濟收入情況是怎樣的?如果對方僅僅是工薪階層,每月領取固定工資,沒有投資行為,那么他的收入能力是有限的,財產狀況基本上是透明的。但如果對方從來不透露其收入狀況,或者其透露的收入狀況與其消費方式明顯不符,或者對方的工種收入是彈性空間較大,如從事銷售行為等,在這種情況下,你可能了解到的共同財產收入只是冰山一角。因此,可以利用冷靜期的六個月時間,好好花點時間去跟蹤了解,或者通過可信的朋友與其接觸進行側面了解,盡可能收集到相關財產線索,譬如房產地址、車輛號牌、銀行賬號、理財賬號、工資收入賬號等。

3.適度處理好自身的財產

在離婚訴訟期間,難以避免當事人想盡辦法規避夫妻共同財產,我們不提倡轉移共同財產,這是因為轉移財產是需要受到法律的制裁,但適度處理財產是有必要的。例如,在冷靜期內接受父母贈與的財物、房產,要與父母訂立好贈與協議,約定清楚相關財物僅僅贈與自己一人所有;又如在冷靜期乃至離婚訴訟期間,避免繼承遺產,以免遺產被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被分割處理。總之,要學會控制好資金的源頭,學會尋求專業的婚姻律師提前介入以獲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