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權是指在合法婚姻關系的夫妻之間產生的,以夫妻身份利益作為保護對象的相關權利,具體包括:忠誠義務、同居的權利義務、相互扶持義務以及日常事務相互代理權。

先看一個案例:

李先生與顧女士2010年8月登記結婚,2011年11月兒子李小虎出生,2023年5月女兒李小花出生,但根據當時政策女兒不能申報戶口,為了能為女兒申報戶口,2023年10月李先生與顧女士協商辦理假離婚手續,隨后雙方去民政機關辦理了離婚手續,兒子隨顧女士生活,女兒跟李先生生活。

2023年某天,李先生帶女兒參加一個朋友聚會,朋友說孩子長得一點不像父親,之后李先生懷疑女兒不是自己親生的,于是做了親子鑒定,結果顯示女兒確實不是自己親生的。李先生一氣之下,將顧女士起訴到法院,要求賠償精神撫慰金10萬元。

從前面配偶權的法律概念可知,顧女士違反了夫妻之間的忠誠義務,給李先生造成了損害。依據《民法典》1091條、第1183條之規定,李先生是可以起訴要求賠償的,但需要注意的是,我國的精神損害賠償屬于補償性質,因此,法院判決的精神撫慰金不可能滿足李先生訴求10萬的標準,應該會適當調低精神撫慰金的數額進行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