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2012年7月,李先生與王女士協議離婚,協議書中約定:兒子(未成年)由王女士撫養,李先生每月支付撫養費1000元。雙方就兒子的探視問題也達成一致,并對每月探視次數、時間、地點等細節進行了約定。協議中還約定如王女士不履行協助探視義務的,則相應扣除當月1000元撫養費,連續兩次不履行協助探視義務的,王女士還應支付給李先生違約金5萬元。離婚后,因李先生再婚,不按時支付撫養費,王女士連續拒絕李先生5次的女兒探視。為此,李先生起訴法院,要求王女士支付違約金5萬元

法院判決:李先生、王女士均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在不違反法律法規的情況下簽訂的離婚協議,對雙方均具有約束力。但非直接撫養子女一方給付子女撫養費是其法定義務,不得因探視權受阻而拒付,撫養費的給付與探視權的行使是兩個不同的法律問題,支付撫養費并非是行使探望權的前置條件,李先生、王女士均不應將有無支付撫養費視為能否探望孩子的籌碼。因此,協議中約定如王女士不履行協助探視義務,則相應扣除當月1000元撫養費違反法律規定,該約定無效。另外,王女士未按約定履行協助義務,李先生可以通過其他途徑予以解決。對于李先生與王女士約定的違反探視次數而約定支付違約金也是無效的。因此,李先生的訴請,于法無據,法院不予支持。

本律師解析:離婚后,父母對子女的探視權既是權利也是義務。涉未成年子女離婚糾紛中,探視能否順利履行與撫養費是否及時支付是關乎子女健康成長的重要內容。有些父母會將因離婚中所產生的種種糾紛與矛盾導致的負面影響不自覺地轉移到孩子身上,加上將孩子視作私產的傳統觀念的影響,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往往會設置各種障礙,而不直接撫養子女一方則會以拒付撫養費或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等方式予以對抗,使得探視權的實現成為當下審判執行上的一個難題。

探視權是基于父母與子女之間的血緣和身份關系而產生,其本質上屬于親權。從理論上講,血緣關系的存在使得父母對子女具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并不會因為是否生活在一起而消除。探視權可以說是這一義務得到履行的唯一方式。因而,探視權的設置應當含有父母對子女關心之意,以促進子女的身心健康。

從孩子角度來看,其具有被探望的權利,這對于父母來說,則是義務。因此,探視權對于父母來說既是權利又是義務,義務來源就在于對孩子親情上的慰藉?;橐龇ǖ谌邨l明確規定,離婚后,一方撫養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由此可知,撫養費支付作為未直接撫養子女一方的法定義務,是法律的強制性規定。

本案中,雙方的離婚協議涉及到未成年子女的利益,對于此類協議法院不會簡單套用合同法的有關規定,而是以是否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為原則進行主動審查,以充分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