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假離婚簽訂的《離婚協議》是否有效力?
有些夫妻為了達到某些目的,然后雙方協議假離婚,并且為此簽訂了《離婚協議》,這種協議是否有法律效力?今天星琛律師為大家帶來相關的一個案例,跟大家講解一下其中的法律知識。
基本案情
2013年黃某華和黃某蕓登記結婚,黃某蕓住進黃某華名下的房子。
兩年后女兒出生,為了讓女兒接受更好的教育,兩人計劃購買一套學區房。為了能享受到首房首貸的優惠政策,二人計劃“假離婚”,商定離婚之后,以黃某蕓的名義購買學區房,黃某華將房屋的首付款300萬元以離婚補償款的形式轉給黃某蕓。
后兩人簽署《離婚協議》,對子女撫養、財產分割以及離婚補償款作出約定,并辦理了離婚登記手續。
離婚后,黃某華將自己和母親共有的一套房子變賣,陸續給黃某蕓轉款共計294萬元,黃某蕓用這筆錢支付了學區房的首付款。其間,兩人仍生活居住在一起。
然而,拿到房產證后,黃某蕓卻以雙方感情破裂、離婚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為由拒絕復婚。
黃某華將黃某蕓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定《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約定無效;黃某蕓歸還其個人財產294萬元,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法院裁判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黃某華提供的雙方微信聊天記錄、錄音證據等證據顯示,黃某蕓在離婚前多次與黃某華討論購房政策、貸款優惠條件以及房屋置換方案,并在辦理離婚登記的前一日,還催促黃某華辦理離婚,表示“怕政策有問題,而且離婚時間越長貸款越好辦”,在離婚之后,黃某蕓與黃某華以及黃某華的母親的對話中,又屢次提到“沒有想過要真離婚”“因為要買房子,必須要離婚”等,并認可其曾說過“房本下來一年復婚”。以上說辭均體現出黃某蕓的離婚意愿并非真實,雙方實為規避限購和享受貸款優惠政策而協議離婚,《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約定系虛偽意思表示而無效,判決支持黃某華的訴請。
一審判決之后,黃某蕓不服,提出上訴,并稱離婚補償款是黃某華為了拿到女兒撫養權才給她的,并不是給她買房的。
二審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爭議焦點在于《離婚協議》是否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綜合雙方當事人在離婚前后進行的多次對話,可以充分認識到雙方辦理離婚是為了購買房屋,二人簽訂的《離婚協議》是為了達成購房目的而作出的虛假意思表示。
《離婚協議》中約定了黃某華需支付黃某蕓300萬元補償款,其后黃某華也確實向黃某蕓進行了轉款,但該款項實為購房所需。加之雙方婚后并無如此大額的財產,黃某華向黃某蕓所轉款項也是出售了其與案外人共有的房屋后所得款項,若如黃某蕓所述黃某華是為了得到女兒撫養權而向其支付補償款,那么該補償款也應在其可控、可承受范圍之內,現在的款項完全不在黃某華可承受范圍之內,與其收入完全不匹配。
最后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星琛說法
本案中,黃某華和黃某蕓在簽訂財產分割協議時,并不具有對財產進行分割的真實意思,登記離婚后也仍然共同使用支配名義上分割給一方的個人財產,且該分割明顯損害了黃某華的利益。根據《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條行為人與相對人以虛假的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規定,應認定該財產分割協議無效。
聲明:本站所有文章資源內容,如無特殊說明或標注,均為采集網絡資源。如若本站內容侵犯了原著者的合法權益,可聯系本站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