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管轄權的法律規定(民間借貸管轄權的法律條文)
隨著當前經濟的快速發展,民間借貸問題越來越突出,出借人基于朋友關系把自己的錢借給借款人,借款人卻不愿意還款,現在反而變成了“借錢的是大爺”,出借人沒辦法不得不去法院起訴。很多人知道“原告就被告”的民事訴訟原則,以為打官司必須得去被告所在地法院起訴。但是如果出借人和借款人不在一個城市,甚至雙方之間有著上千公里的距離,出借人要去借款人所在地法院提起訴訟,無疑增加了出借人的訴訟成本。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民間借貸中不必去借款人所在地法院起訴,在出借人所在地法院也可以起訴借款人還錢,這大大節省了出借人的時間與金錢。
一、一般地域管轄
《民事訴訟法》第21條規定: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這就是我們平常說的民事訴訟活動中“原告就被告”的基本原則,該原則是民事訴訟過程中一般地域管轄的基本原則。
二、協議管轄(約定管轄)
《民事訴訟法》第34條規定: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于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在民間借貸中借貸雙方可以通過簽訂書面的借款合同,約定雙方發生糾紛時解決糾紛的法院。協議選擇管轄法院需要注意兩點:一是得選擇與爭議有實際聯系地的人民法院,比如出借人在北京,借款人在上海,雙方在深圳完成出借、接收借款,此時雙方可以協議選擇北京、上海、深圳三地的法院,不能選擇毫無關系的西藏法院。二是不能違反級別管轄與專屬管轄的規定。比如借款數額20萬元卻選擇了地級市中級人民法院管轄,違反了級別管轄的規定。
協議管轄能夠突破民事訴訟法中“原告就被告”的原則,出借人可以選擇對自己相對便利的人民法院,這也能大大的保護出借人的利益,避免出借人的訟累。
三、特殊地域管轄
有的民間借貸沒有簽訂書面借款合同,僅有書面借據,借據上一般對管轄法院也沒有特別的約定;有的自然人之間的借款甚至連借據都沒有。這種情況下出借人必須去借款人所在地法院起訴嗎?答案是否定的。此時我們適用特殊地域管轄,特殊地域管轄是相對一般地域管轄來說的,也是地域管轄的一種。
《民事訴訟法》第23條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18條規定:合同約定履行地點的,以約定的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合同對履行地點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爭議標的為給付貨幣的,接收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
首先,書面的借據等可以視為借款合同的一種。其次,出借人出借借款,借款人收到借款,即使并未簽訂書面借款合同,但是出借人和借款人之間形成了借貸合同法律關系(合同分為要式合同和非要式合同,借款合同是典型的非要式合同)。最后,因借款人未還款,出借人提起的訴訟是借款合同糾紛,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對于合同履行地沒有明確約定的,此時出借人起訴借款人,訴訟請求是要求借款人償還借款,爭議標的為給付貨幣,出借人作為接收貨幣一方,在自己所在地法院起訴借款人,所以,民間借貸中出借人可以在出借人所在地的法院進行起訴。
四、幾點提醒
1.出借人所在地法院的判斷標準:一是住所地,即戶籍所在地;二是經常居住地,根據法律的規定,經常居住地的標準是離開住所地且連續居住滿一年的,可以找物業或者居委會村委會開個居住滿一年的證明。
2.根據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貸,如果沒有約定借款利息的,主張利息的訴訟請求法院一般不會支持。但是即便未約定借款利息,而借款人按照口頭約定向出借人定期支付了利息,出借人可以主張利息。同時,利息的約定不能超過法律規定的36%的利率上限。
3.如果雙方約定了借款期限,那么在到期還款期后的3年內為訴訟時效期間,在此3年內如果并未出現訴訟時效中止、中斷事由而起訴的,法院會受理,在庭審中,法官也不會主動援引時效進行裁判。但是借款人主張訴訟時效抗辯的,法院會判決駁回出借人的訴訟請求。法律不會保護躺在權利上睡大覺的人,你要經常打電話或者發微信要錢,這樣可以產生訴訟時效的中斷。
4.如果雙方未約定借款期限,根據法律的規定出借人可以隨時主張借款人還款,借款人也可隨時向出借人歸還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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