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由于死亡賠償金的性質系對受害人近親屬的指向性賠償,并非受害人的個人遺產,不適用遺產繼承的法律規定,但可以按照受害人的繼承順序進行分配。精神損害撫慰金是因死者死亡而對其近親屬的精神撫慰款項,應當在死者近親屬之間進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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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索引

《陳明山、陳成禮共有物分割糾紛再審案》【(2023)津民申375號】

爭議焦點

因事故死亡而獲得的死亡賠償金應如何分割?

裁判意見

天津高院認為:本案系共有物分割糾紛。涉案標的為案外人陳成義因交通事故死亡而獲得的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喪葬費、車輛損失費、施救費等費用共計37萬元。由于死亡賠償金的性質系對受害人近親屬的指向性賠償,并非受害人的個人遺產,不適用遺產繼承的法律規定,但可以按照受害人的繼承順序進行分配。精神損害撫慰金是因死者死亡而對其近親屬的精神撫慰款項,應當在死者近親屬之間進行分配。因此,在本案中,由于陳成義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故該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等應由第二順序繼承人即本案的三被申請人獲得。再審申請人陳明山雖主張其對陳成義盡到了主要扶養義務,應當參與上述款項的分配,但是由于上述款項并非遺產,故陳明山的主張不符合法律規定,因此,對陳明山關于死亡賠償金等雖然不是死者遺產,但可以比照遺產繼承的主張,本院不予支持。因陳成義的喪葬事宜系由陳明山辦理,故原審法院對于本案訴爭款項在扣除喪葬費等實際支出后的其余款項在三被申請人之間分配并無不當。

來源:網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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