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與員工之間常見的就是雇傭與被雇傭的關系,公司每月按照合同約定,定時給員工發放薪資這是基本的義務。不過有一些無良公司,總是以各種理由壓榨員工利益,本就不多的錢,還壓著一直不給,一問工資發放問題,總是被公司以各種效益不好或者公司沒有還款等理由搪塞,嚴重的甚至直接跑路。

最近有位粉絲就跟我分享了他的經歷。他從上家公司離職,除了領取離職當月的工資外,還有5000多元的績效獎金,本以為下個月工資發放日公司會按時發放,但公司一直未發放,打電話給前公司咨詢,說是效益不佳要需要延遲發放,后來等了半年才發了一半,另外一半拖著就是不給。

其實,這種情況就是我們今天要說的第一種情況,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給勞動者。

今天知哥就跟大家聊聊,在勞動法第38條規定中,四種解除勞動合同后可以獲得經濟賠償的情形,簡單來說,大家只要記住這四點特定的情形,不管是辭職還是被辭職可以獲得一定的經濟賠償。

情形一:公司未按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勞動條件的

舉個例子,只要是正規的公司,入職后再約定試用期通過之后,是會買五險給予員工基本的保障,記住這不是福利,是公司的義務,這就是公司為勞動提供的雙方約定的勞動保護。如果公司不買,這就是侵害了你的利益,可以直接投訴公司。

情形二: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剛才文章開頭的部分的例子,就屬于這樣的情況,生活中最常見的就是拖欠工資。這里需要注意,怎么樣才能判定公司是惡意拖欠薪資?如果不是惡意,仲裁可能不會成功。建議收集好證據,越詳細越好,人越多越好。另外可以找媒體曝光,現在社交平臺這么多。

情形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這個在第一條中詳細地說明了,社保是基本保障,只要是簽訂了勞動合同,企業就應該為員工繳納社保。這里說句題外話,知哥看到有粉絲留言說公司從來都不買社保,不排除有些非勞動合同性質的工作不買,比如說承包性質工作、臨時工、兼職等,這類工作確實是沒有的。

情形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這種情形在工作中最常見,比如說加班不給加班工資、單位以暴力威逼限制勞動者工作或者強制員工從事極其危險的工作等,員工可以立馬辭職。

好了,本期知哥就給大家分享到這里,如果你還有不懂的地方可以直接私信,知哥會抽時間為大家解答!歡迎大家留言和點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