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級人身損害賠償標準計算(人身損害賠償標準計算器)
人身損害賠償項目包括哪些?賠償標準?如何計算?(一)
人身損害賠償是侵權責任損害賠償涉及的問題,人身損害賠償項目也就是人身損害賠償范圍,對此《民法典》侵權責任編中規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應看到,《民法典》并沒有對人身損害賠償標準作出明確規定,目前仍要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作為賠償標準的依據。關于人身損害賠償項目主要有: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交通費、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死亡賠償金、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精神撫慰金等。具體賠償項目及賠償標準如下:
(1)醫療費。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確定,結合病歷、診斷證明、費用清單等相關證據確定(具體包括門診診斷證明、住院病歷、治療費用清單等)。賠償義務人對治療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異議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醫療費的賠償數額,按照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實際發生的數額確定。器官功能恢復訓練所必要的康復費、適當的整容費以及其他后續治療費,賠償權利人可以待實際發生后另行起訴。但根據醫療證明或者鑒定結論確定必然發生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生的醫療費一并予以賠償。
應注意:一是對于現場及轉運途中的院前急救費用也應包含在醫療費用。二是判斷受害人是否存在掛床現象,實踐中以受害人在住院期間有無接受實質性的檢查及治療為判斷標準,結合醫療機構的住院病歷及相關案情綜合認定。對于掛床期間的住院費、誤工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將得不到法院支持。三是關于賠償權利人主張住院期間的外購藥品、器械費用的,實踐中應提供醫囑、門診病歷、購藥清單等證據證明該費用與治療侵權行為導致的傷情有關。四是部分醫藥費用已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的,賠償權利人就此費用又要求賠償的,實踐中會得不到法院支持。
(2)誤工費。誤工費是受害人因侵權行為導致受傷誤工收入減少而產生損失。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即誤工費=誤工時間×收入。
關于誤工時間的確定,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比如醫院出具的住院病歷、醫囑等。受害人因傷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前一天。實踐中,如當事人對醫院出具的意見有異議,認為不清晰、不合理的,可以參照公安部《人身損害誤工期、護理期、營養期評定規范》結合案件確定誤工期,或者根據當事人申請司法鑒定的意見確定。
關于受害人收入的確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注意:如受害人已經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實踐中,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仍然從事工作并且合法收入因侵權行為而導致減少的,也會得到法院的支持。
(3)護理費。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即護理費=護理人員收入×護理人數×護理期限。
關于護理人員收入的確定。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雇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
關于護理人員人數的確定。護理人員原則上為一人,但醫療機構或者鑒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以參照確定護理人員人數。
關于護理期限的確定。護理期限應計算至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時止。受害人因殘疾不能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據其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確定合理的護理期限,但最長不超過二十年。受害人定殘后的護理,應當根據其護理依賴程度并結合配制殘疾輔助器具的情況確定護理級別。
注意:關于護理期限,實踐中可以參照公安部《人身損害誤工期、護理期、營養期評定規范》結合案情確定,或者根據當事人申請的司法鑒定意見確定。受害人定殘后的護理依賴程度也可以根據司法鑒定機構作出的鑒定意見確定。傷殘等級較高的,以定期金方式給付護理費。
(4)營養費。營養費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營養費=營養期×每天的營養費金額。
營養期實踐中可參照公安部《人身損害誤工期、護理期、營養期評定規范》結合案情確定,或可以根據當事人申請的司法鑒定意見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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